司法机关在获取证据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获取证据,不能非法获取证据,对证人或者其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如果采取暴力方式获取证据的,涉嫌暴力取证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暴力取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
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2、犯罪条件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而伤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
3、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不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负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讯职责或协助进行审讯的司法工作人员;而伤害罪的主体没有任何限制。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分子如果因暴力取证罪被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并且犯罪分子在监狱的执行期间里,能够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则可以依法减刑。如果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则应当依法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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