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具有哪些特性?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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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程质量具有的特性有适用性,以及还有耐久性,同时还有安全性,再者就是可靠性,经济性等等;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一定要符合国家所规定的标准,那么此房子才可以进行交付使用。
建筑工程质量具有哪些特性?

一、建筑工程质量具有哪些特性?

建设工程质量的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适用性。即功能,是指工程满足使用目的的各种性能。包括:理化性能,结构性能,使用性能,外观性能等。

(2)耐久性。即寿命,是指工程在规定的条件下,满足规定功能要求使用的年限,也就是工程竣工后的合理使用寿命周期。

(3)安全性。是指工程建成后在使用过程中保证结构安全、保证人身和环境免受危害的程度。

(4)可靠性。是指工程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条件下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

(5)经济性。是指工程从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到整个产品使用寿命周期内的成本和消耗的费用。

(6)与环境的协调性。是指工程与其周围生态环境协调,与所在地区经济环境协调以及与周围已建工程相协调,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上述六个方面的质量特性彼此之间是相互依存的,总体而言,适用、耐久、安全、可靠、经济、与环境适应性,都是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缺一不可。(但是对于不同门类不同专业的工程可根据其所处的特定的环境条件、技术经济条件的差异,有不同的侧重面)

二、最新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什么?

(一)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考核制度。

(二)建筑工程应该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三)建筑工程质量应按以下要求验收:

1、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综合上面所说的,建筑工程质量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相关的要求;建筑工程在进行验收时就一定要确定没有任何的缺陷才能出验收的报告,如果遇到任何一处不合格,那么都会要求重新的返工,所以,对于工程质量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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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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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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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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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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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工程在安全生产方面缺乏投入。在招标时,有些建设单位故意压低造价,而施工单位则减少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从而导致投入到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过少,有时还出现购买不合格施工材料的现象,给安全生产带来很多麻烦,最终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意识薄弱。在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现场安全与效益等几个方面发生冲突时,经常注重效益和进度,而忽视安全生产。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专用资金短缺,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有时甚至连必要的保证措施与安全防护用品都没有购买,这种情况在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表现得最为突出。
4、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根据相关规定,新工人进厂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其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知识与劳动技能两个方面,必须通过考核才能上岗。但是就目前态势来看,很多企业并没有对其招收的农民工进行安全教育,从而导致施工作业人员缺乏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操作水平较低,自我防护能力较差。
5、在安全生产方面缺乏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建筑工程在安全生产方面缺乏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缺少日常的监督管理体制与措施,只依靠突击性检查,从而导致管理不到位,责任难以落实,有禁不止,有令不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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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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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质量主体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筑工程质量主体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的,无论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都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按照2003年6月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且其不良记录,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年检和资质评审的重要依据。
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包括部分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质量主体有很多包括总和,并非一个部门便能撑起一片天。整个团队都需要各个方面的部门相互扶持才能得到最有效的发展,每个都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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