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中需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离婚会涉及到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而孩子抚养人的确定需要父母双方从孩子的角度出发,切忌为了个人私欲而不顾及孩子的想法,应当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出发点。
2、在协议中可列明孩子抚养权变更的情形。为了孩子健康成长考虑,可列明抚养权变更的情形,例如可约定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抚养人无能力抚养时、子女不适合继续与抚养着继续居住等情形时或有其他理由要变更抚养人时可变更抚养人。
3、协议中需约定被扶养人的抚养费及支付方式。子女的抚养费用不仅仅包括生活费,还包括教育费和医疗费用,子女的抚育具体费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生活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定期的方式按月或按年支付,也可以一次性支付。
4、同样,在协议中也可以列明孩子抚养费变更的情形。例如原定的抚养费用标准过低,无法满足实际生活水平时,可以约定增加抚养费用。
5、离婚后不直接行使抚养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当事人则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在婚内子女抚养协议中应当明确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时间和次数以及方式,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须注意,如果在离婚后探望如果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不利影响,法院有权利终止探望权,事由消失可恢复探望权。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后,婚内子女抚养协议书的基本原则也是最重要的原则应当是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从孩子的角度考虑问题,其次才是维护自己的权利。另外,对不协助行使探望权的行为,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但同时如果子女已满十周岁,不愿意执行,法院需征求子女的意见,不能强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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