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由夫妻双方来给。
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的,一般需要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要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保护其合法权益。有的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反悔,不履行协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就抚养问题另行起诉。
二、离婚后轮流抚养孩子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协议应该明确、具体,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在抚养方式上,包括对子女与直接抚养当事人共同居住、生活的约定;对限制他人代为抚养的约定;对轮流抚养交接的约定;对子女户口、入托、入学、医疗保险、民事代理问题的约定;对终止轮流抚养协议事由(如再婚、迁居)的约定;对临时处理有关事宜(如在轮流期间,一方出现特殊情况,不能按约定时间抚养或需要双方共同直接抚养等)弹性条款的约定,等等。
2、轮流抚养时限应注意的问题。
轮流抚养时限,包括轮流抚养的期限、终期、每次轮流的时间周期。轮流的周期不宜过短,也不宜太长。
过短,经常变换子女生活环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太长,对于增加子女与父母双方的感情不利,不符合轮流抚养的初衷。
一般认为,对轮流周期的确定,学龄前少儿,一般以一至两个月为宜;如果子女已入学,最好以半个学期或一个学期作为一个轮流周期,以便于子女的学习与生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各自直接抚养的时间,不一定强求一致,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3、抚养费用的承担。
轮流抚养子女并不意味着在一方直接抚养时,可以免除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在保证子女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双方可以约定一方抚养期间,自行负担抚养费,或有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还可以约定在本该一方抚养,由于特殊情况的出现不能抚养而由对方代行抚养之时,依照代为抚养时间长短,由一方补偿对方一定抚养费用,等等。
4、探视权的行使。
在探视权利上,一方直接抚养时,应保证另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这有利于加强父母与子女的感情联系,是保持双方轮流抚养的连续性,并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措施。
因此,应对探视子女的方式、地点、时间等加以约定。每次探视间隔可约定一周、半个月或一月。对于节假日、子女生日时的探视,以及带走子女与自己临时居住等事宜,也最好作出约定,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因此,如果双方是已经离婚,并且对小孩进行轮流抚养这种抚养方式,那么他们的抚养费用依然是各自都要承担的,不能够因为其中一方正在抚养,而另一方就以现在自己没有抚养就不想给付抚养费,这种事不被允许的。而且他们必须要把小孩抚养到他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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