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尽到抚养义务起诉状需要的证据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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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没尽到抚养义务起诉状需要的证据包括:主体资格的相关证据、抚养人具有抚养能力的相关证据等。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作为生活保持义务,是无条件的,子女一旦出生,父母无论经济条件、劳动能力如何,也无论是否愿意,均必须依法承担抚养义务。
没尽到抚养义务起诉状需要的证据包括什么?

一、没尽到抚养义务起诉状需要的证据包括什么?

起诉未尽抚养义务需要如下证据:

1、主体资格的相关证据,例如,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等;

2、抚养人具有抚养能力的相关证据,例如,抚养人的工资证明、基本消费水平等;

3、抚养人未尽抚养义务的相关证据;

4、其他证据。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必须承担。这里的“子女”包括养子女。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时候,子女可以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用。父母拒不负担的,子女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抚养费的诉讼

从子女出生时开始,到子女达到成年年龄乃至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父母均承担抚养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由于在现实中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法律和社会公力不必过多干预或介入。但是,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个人对于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在不侵犯他人及其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选择不去行使。

二、如何解决抚养权归属问题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在我国的孩子抚养权纠纷中,首先抚养义务是父母不可放弃的,法律上规定这是一种强制性义务。这种问题是如果与其父母商量不果,可以向法院申诉,通过法律来解决。但是义务作为具有一定强制性和羁束性的法律规定,个人是不能自行处置的。因此,抚养义务是不能放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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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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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尽抚养义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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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时,应该如何处理《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无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必须承担的义务。当父母不履行应当承担的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可以要求义务人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如果父母仍不承担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和不能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由人民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人民首先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作出判决。必要时,人民可以先行裁定,裁定义务人先行支付抚养费,以保障未成年和不能生活的子女的生活。义务人拒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判决、裁定的,人民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比如从义务人的工资中扣留其应当支付的抚养费。这里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对于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遗弃未成年的和不能生活的子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怎么办
1、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被赡养人婚姻关系变化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赡养人不履行给付赡养费、共同分担费用的,除了支付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外,还应按照应当缴纳的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数额的每日1%支付违约金。因赡养人不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赡养期间的护理人员费用由违约的赡养人承担。
4、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在继承遗产时少分或不分。
5、部分赡养人不履行义务,其他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由不尽赡养义务赡养人的下一顺序赡养人继续履行赡养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赡养人不得以此作为自己不履行义务的理由。
三、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直至离婚或者其中一方死亡,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法律问题,在其中一方病重或者生活出现其他困难的时候,另一方不能以离婚为手段来逃避扶养义务,这是夫妻之间抚养义务的强制性。从这一层面上看,如果夫妻中的一方遭遇病重生活困难时,另一方要一直抚养、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但是如果病重的一方已经用尽了夫妻共同财产,并且给另一方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难,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夫妻两个人的生活,但是只要两人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双方就要一直履行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在道德上,普遍的也认为夫妻之间应该尽到抚如前面所说,夫妻中的一方把最后一口饭分给对方半口,这也许会受到很多人的赞赏,但是从道德的另一方面讲,自己的生活都无法维持又如何维持别人的生活。法律的强制性使其脱下了人性化的外衣,它强制要求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履行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还强制要求其中一方不能以离婚为手段来逃避抚养义务,法律的强制性不适用于生活中的一些特殊情况。但是它又是符合大多数情况的,如果没有法律来保护婚姻中的弱势群,那么社会中将会出现许多夫妻中不公平的现象,也会增大社会的压力。养义务、相互协助、共同维系婚姻家庭生活。不过道德总是比较人性化的,它能够理解实际中各种特殊的状况,比较能够站在个人的立场上考虑问题。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离婚不尽抚养义务的证据怎么处理,无论是抚养长辈还是子女都是一个责任也是义务,在生活中如果不去抚养就会给受害者带来严重的生活困难,甚至会出现身体健康的伤害,因此我国出台相关的政策来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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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租赁合同的出租人负有以下义务:
(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必须符合约定的适用状态,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如果租赁物有瑕疵而妨碍使用,出租人有义务在修理完善之后交付使用,或另换同类租赁物交付使用。如果租赁物附有从物,例如,机器的配件、检修工具等,从物也一并交付承租人。如果租赁物的技术性较强,出租人还应交付有关装配图纸、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等技术指导资料。
(2)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那么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所谓维修,是指租赁物不合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时,对租赁物进行修理,以使其达到约定的正常使用收益状态。出租人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必须符合租赁物是在出租期间发生的故障、不是因承租人的过错所引起的等条件。当租赁物出现故障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应尽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负有以下义务:
()承租人有合理使用、善意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合同法)第217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如果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租赁物在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应当及时通知、并妥善保管好租赁物。承租人应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承租人原则上不得撤毁、改变租赁物的现状。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但是,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就现存的增加价值部分偿还支出的费用。
(2)承租人不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私自将出租物转租他人。同时,(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现实生活中的“二房东”现象有悖于合同法的规定。
(3)承租人交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但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合同法第228条还规定,如果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当然,第三人主张权利时,承租入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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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者出具凭证、单据义务的主要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凭证、单据。这是 法定的要求。
(2) 依据商业惯例出具凭证、单据。在消费领域中,在没有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的前提下,经营者也应当按照商业惯例的要求提供凭证、单据,如停放自行车、电动车等,经营者会给停车人停车牌。
(3) 消费者要求提供的凭证、单据,经营者应当提供。即使没 有上述两项要求,消费者如果索要,经营者也应该提供。这是因为发票、收据、购货小票等是证明消费者消费的重要证据,也是消费者要 求经营者提供“三包”的依据,更是消费诉讼、仲裁的直接证据。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经营者都不愿意提供消费金额为几元和几十元的发票,而很多消费者也没有索要。其实,消费者是可以索要的,经营 者没有权利拒绝。如果当时的确提供不了,要和消费者约定时间,先给予其他凭据,到时更换。但造成消费者的损失,应当补偿。
2、所谓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是指,购销活动完成和提供服务后,或者购销合同和服务合同履行后,商品的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向商品购买者和服务的接受者出具的证明购销、服务活动存在或合同履行的书面凭证。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不拘一格的,如发票、购货证、服务卡、价格单、保修证,等等。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内容,一般都包括商品的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名称、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等级、价格以及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日期等。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有多种作用。就其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作用来说,起到证明购销合同和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特别是当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则是证明经营者应承担责任的一个重要依据。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让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出具完整的、合格的和真实的凭证和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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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遇到了房产纠纷!现在我受不了准备起诉了,所以想了解一下新证据的上诉状应该怎么写?要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第四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第四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第四十六条 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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