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不给抚养费可以告他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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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以向法院起诉告他,如果夫妻双方已经离婚,那么其中一方享有抚养权利的同时,另一方就享有对小孩的抚养义务,如果是不给小孩抚养费用,那么是属于违法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发起起诉,不过如果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确定小孩的抚养费用是最好的。

离婚后对不给抚养费可以告他吗?

当然是可以向法院发起起诉的。一方不履行抚育义务,可以向一审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对方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法院进入强制程序时,一般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十九条,对已发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也就是说对具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不经申请,由法院依职权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

强制执行的办法:一是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工资等劳动收入。如请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协助从工资中按月扣除;二是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是指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按照规定法院可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交有关单位进行拍卖或者变买。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

在经过协商或者判决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所以夫妻双方离婚之后,他们依然是小孩的父母,而且和小孩的关系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如果其中一方是小孩的抚养人,那么另一方她依然是对小孩享有抚养义务的,尽管她没有抚养的权利了,他可以通过他的抚养义务享有对小孩的探视权,所以他是必须要给小孩抚养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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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抚养费的案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原告陈述词抚养费案件要怎么讲以下是这是判决抚养费的原则性规定,当事人可以围绕这些内容进行陈述。
1、人民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根据司法解释,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式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季度或年度给付。如果协商一致,一方可以承担全部抚养费的,如果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即使达成上述子女抚养协议,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在子女成年后,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生活困难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原告陈述词抚养费案件应围绕抚养费支付的法定原则进行陈述。在陈述词中,原告只要将事实进行说明,并提出自己的诉讼要求,陈述词中还应包括各种法律的规定。有理有据的陈述词可以为自己争取更大的胜算。抚养孩子是法定义务,夫妻离婚并不影响该义务的履行。
原告的抚养费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原告陈述词抚养费案件要怎么讲以下是这是判决抚养费的原则性规定,当事人可以围绕这些内容进行陈述。
1、人民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根据司法解释,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式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季度或年度给付。如果协商一致,一方可以承担全部抚养费的,如果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即使达成上述子女抚养协议,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在子女成年后,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生活困难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原告陈述词抚养费案件应围绕抚养费支付的法定原则进行陈述。在陈述词中,原告只要将事实进行说明,并提出自己的诉讼要求,陈述词中还应包括各种法律的规定。有理有据的陈述词可以为自己争取更大的胜算。抚养孩子是法定义务,夫妻离婚并不影响该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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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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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人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5、考虑法官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子女抚养方面,在进行辩论时,主要围绕孩子判归谁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一个中心原则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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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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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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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给抚养费,是否可以不给他看孩子
不能。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孩子无论由哪一方抚养,父母仍有教育、抚养及探望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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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给抚养费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原告陈述词抚养费案件要怎么讲以下是这是判决抚养费的原则性规定,当事人可以围绕这些内容进行陈述。
1、人民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根据司法解释,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式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季度或年度给付。如果协商一致,一方可以承担全部抚养费的,如果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即使达成上述子女抚养协议,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在子女成年后,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生活困难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原告陈述词抚养费案件应围绕抚养费支付的法定原则进行陈述。在陈述词中,原告只要将事实进行说明,并提出自己的诉讼要求,陈述词中还应包括各种法律的规定。有理有据的陈述词可以为自己争取更大的胜算。抚养孩子是法定义务,夫妻离婚并不影响该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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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方不履行义务的话,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女方还是不履行法院的判决,那么当事人可以再两年之内申请强制执行;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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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后对方不给抚养费,能不给他看孩子吗
不能。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孩子无论由哪一方抚养,父母仍有教育、抚养及探望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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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支付原告抚养费的原告是子女还是父母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抚养费的概念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二、请求支付抚养费的原告是子女还是父母应该是由子女还是父母一方作为原告支付抚养费,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分析。
1、如果是父母双方已经协议离婚,对方未按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的,则对方构成违约,应该由父母一方为原告当事人向,要求对方按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
2、如果抚养费问题未经父母双方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及未经通过诉讼确定的,则也应以父母一方为原告当事人,以父母的另一方为被告向,通过诉讼来确定对方应该支付抚养费的标准和方式。
3、如果是父母双方已经对抚养费问题达成了协议,或已经由判决确定抚养费支付标准,但现在要求对确定的抚养费标准进行变更(增加)的,则应以子女为原告当事人,未成年人子女的父母一方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向。
三、抚养费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请求支付抚养费的原告是子女还是父母对请求支付抚养费来说不是很重要的内容,只要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而不支付的,另外一方就可以向提讼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是理所当然的,必须要尽的义务,因此我们在面临这种问题时,可以直接以夫妻一方的名义提讼,这样才能及时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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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抚养权纠纷的原告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今日新闻“某明星被判赔私生女18年抚养费,私生子之母也将上诉”。对此新闻标题有人讲“诉讼主体不对吧”,该人所指的“诉讼主体”在这仅指抚养费纠纷案件中的原告,原告应该是孩子还是孩子的母亲呢这个问题审判实务中也一直存有争议,以下仅代表笔者观点:
如何确定抚养权纠纷的原告
一、子女是当然的原告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
1)父母对“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2)子女可向父母任一方请求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3)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向父母请求抚养费,不以父母婚姻关系解除为前提条件。
二、特殊情况下,父或母也可成为原告
1、有生效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时
《婚姻法解释》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笔者不支持在有生效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的情形下,仍坚持要以子女作为抚养费纠纷的原告,理由是:造成讼累、浪费司法资源、破坏诚信等。比如:当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时,另一方却不能以离婚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反而得再以子女名义另行提起抚养费纠纷这明显不合常理。
2、但要考虑诉讼时效
虽然有生效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但当抚养子女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拖欠的抚养费时,往往不得不面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局面。因为多数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是每月一付,而一般的诉讼时效也就是2年。故此时可考虑以子女名义,因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大多数
会认可从子女成年时开始起算2年的诉讼时效。
3、若需要增加抚养费时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此时虽有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但仍建议以子女的名义要求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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