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只能是谁
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根据刑法第94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侦查、 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单从法律规定来看,刑讯逼供罪的主体范围很抽象,从抽象的语义层面分析,这样一个概念的内涵、外延是明确的,但是现实社会中的实际情况却十分复杂。
二、刑讯逼供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法规定刑讯逼供罪的处罚标准是主体司法工作人员对侵害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使用了肉刑或者是变相的肉刑,从而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的行为。使用暴力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行为会被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如果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伤害,伤残或死亡的,会被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刑讯逼供对社会正义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会使人们不再信任法律。在司法案件中,一旦遭受刑讯逼供,一定要勇敢地向有关人员或者机构反映,及时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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