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要。根据现行《刑法》第291条第二款的规定:假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搜集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许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成心在信息搜集或许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捣乱社会次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管束;形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新司法解释具体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另外,诽谤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关于如何界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列举如下: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此外,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现行《刑法》第291条第二款的规定:假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搜集或其他媒体上传播,要承当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司法义务。
谣言受害者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首先要看其是否符合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一般来说,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如下:
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3、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4、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
谣言受害一方如果是受到他人通过发布谣言的行为贬损受害人的人格,破坏了受害人的名誉,严重的影响了受害人的生活和工作,给受害人的精神上带来了很大的压力的话,可以找相关证据要索赔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现在很多网络上的人对一些不实的信息或者虚假假造的信息在其他媒体上传播等等,很多人对这样的行为不以为然,但其实这种行为是属于造谣的,按照现在《刑法》的规定来看造谣以及传谣的人都是要受到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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