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行政许可申请方式的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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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属于行政许可申请方式的是排除确定的,申请人可以亲自申请或者委托他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可以书面形式上门申请,也可以采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属于行政许可申请方式的是什么?

一、不属于行政许可申请方式的是什么?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除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外,不必都亲自前往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我国的行政许可程序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申请程序因相对人行使其申请权而开始。

1、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除外。

2、行政相对人可以书面形式上门递交申请,也可以采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多渠道申请。

二、行政机关如何处理行政许可申请?

一是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是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是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除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行政许可一般是需要申请者本人提出申请,他人代为申请的无效。行政机关经依法审查后通过颁发许可证等形式使申请人获得许可。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由于行政许可是以对一般人的权利和自由加以限制或禁止为前提,因此,许可的事项越多,对人们的限制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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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在我国实行的反向清单制度。《行政许可法》基于便民原则考虑,改变了传统的做法,不一定要求申请人亲自将申请材料送到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行政许可申请可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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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证?
[律师回复]
1、由申请者签署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1份。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或实景照片(不小于4寸,画面清晰可见)、操作流程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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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复印、核对原件)。《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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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属于行政许可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许可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指具有许可职权的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以颁发书面证、照的形式,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
哪些不属于行政许可
①确认民事财产权利和民事关系的登记,如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特定身份登记等。
②以出资人的身份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这类审批行为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
③有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也不属于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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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一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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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不属于行政许可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不属于行政许可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许可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指具有许可职权的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以颁发书面证、照的形式,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
哪些不属于行政许可
①确认民事财产权利和民事关系的登记,如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特定身份登记等。
②以出资人的身份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这类审批行为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
③有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也不属于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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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吗
拆迁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政府部门在征收土地或者其他的用途要进行房屋拆迁的,必须提前通知被拆迁人,并且要支付跟被拆迁人拆迁的补偿,如果未给拆迁补偿就是违法的行为,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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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证属于行政许可吗是不是公安行政许可
[律师回复]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做法。以申请为起始,无申请即无许可。
(2)行政许可是管理性做法。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一方面性。不具有管理性特征的做法,即使冠以审批、登记的名称,也不隶属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是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外部做法。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机关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则隶属内部管理做法,不隶属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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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批: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做法、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做法。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通常都是终审。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限定的要求,也能够不准许。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做法,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做法。因此,在准许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确认。只要符合要求,通常都予以准许。核准的要求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审核:是指由本机关审查核实,报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审批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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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请登记是行政许可还是行政许可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一样,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证伪)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工商进行企业登记,公安机关进行户口登记,公证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的公证行为,交通警察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技术监督部门对于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认定等,都属于行政确认。
因为行政确认认定的是事实,所以即使申请的时候手续不全或者程序不完整,但是只要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行政确认就是有效的。比如,甲乙两家之间出现土地使用权纠纷,甲的儿子申请权属确认,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操作确认了土地使用权归甲家所有,后来发现甲的儿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申请资格,但此时的土地所有权权属认定并不因此无效或被撤销。因为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的认定是对一个事实情况的确认,申请人是否有资格,并不影响客观事实的真实性。
行政许可,是指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一般为外部行政行为。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你好!我有个朋友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犯罪,被法院拘留涉及到行政案件,想申请行政听证,所以请问一下行政许可听证申请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行政许可的听证事项有哪些?分为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行政许可听证的,还有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许可事项涉及申请人及他人重大利益的情形。那么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又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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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依职权应当进行听证的情形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凡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明确规定听证程序,行政许可属于其规定的情形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如果行政机关认为行政许可事项对公共利益可能产生较大的影响,行政机关就应当将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使社会对此予以关注,听取社会各界包括有关专家的意见。行政机关经过对申请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进行考量后,认为准予许可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反之,则应拒绝颁发许可。
2、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他人”的范围。这里的“他人”是指行政机关和申请人以外的同行政许可的实施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在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中,虽然申请人之间是竞争关系,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甲申请人取得许可,乙申请人便不能取得许可,但申请人之间在申请的过程中,相互间不构成第三人关系。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程序等法定方式,调整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和取得许可的优先顺序,确定被许可人,而不必使用听证程序。
(2)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界定。在现实中较常见的是,涉及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民事的相邻权关系。
二、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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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是什么?
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是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自主能够决定的事情,还有就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的进行调节的情况之下,也是不属于我们国家行政许可的范围的,除此之外通过事后监督的方式能够解决,也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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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登记是否属于行政许可?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行为。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者终止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性质上讲,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认定某一事实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一种行为,其目的在于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即意味着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其它人必须承认并尊重他们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即意味着他们的婚姻关系已经终止,他们之间不再存在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在实践中,不少人都把婚姻登记理解为一种行政许可行为。 事实上,婚姻登记并不属于行政许可。所谓行政许可,是指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根本区别在于:行政许可是“授权”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查清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条件、能否被授予某种资格和权利。行政许可的结果是赋予申请人某种资格或权利,而这种资格或权利是申请人在取得行政许可之前所不能享有的。行政确认则是“确权”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查清某种事实或权利是否客观、真实、合法地存在。行政确认的结果只不过是就这种事实或权利是否存在做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 我们说婚姻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是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公民可以自主决定结婚还是不结婚,也可以自主决定维持或者终止婚姻关系,而不需要由来赋予这种权利。在婚姻登记中,的职责只不过是对当事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合法性及其结果进行审查确认。此外,婚姻登记不同于行政许可还表现在其它一些方面,如行政许可往往可以附期限、附条件,而婚姻登记既不可能附期限,也不可能附条件;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而婚姻登记机关则无权对当事人婚姻登记之后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而婚姻登记则不可撤回。由此可见,婚姻登记和行政许可有着本质的区别,绝不能将婚姻登记理解成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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