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的辩护权的行使是合理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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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法》的辩护权的行使是合理的。我国相关的法律中赋予了符合相关条件的当事人行使辩护权的权利,但是行使辩护权是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并且按照相关的流程严格执行才是合理的。
行政处罚法的辩护权的行使是合理的吗?

一、《行政处罚法》的辩护权的行使是合理的吗?

《行政处罚法》的辩护权的行使是合理的。所谓辩护权,是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指控、起诉进行申述、辩解和反驳,提出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我国相关的法律中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

二、有效的行使辩护权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1、及时性。

辩护应该是及时的,“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有效辩护的及时性要求被追诉者享有被及时告知指控的权利,及时获得律师的帮助的权利。

2、充分性。

辩护权要充分,这是有效辩护的核心内容,辩护人的辩护权利主要包括: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等,这些权利是辩护人法庭上辩护的先决权利,如果辩护人没有这些权利或不充分享有,那么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便会陷入“仓促上阵”、“无米之炊”的尴尬局面。只有这些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才能使辩护权得到充分贯彻。

3、抗辩性。

辩护人的辩护能成为对抗控诉并独立影响审判的力量这要求在诉讼程序上要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诉讼主体地位视之。在辩护手段上要形成对抗性,为此立法应对控辩双方举证手段和责任作一定的协调,对取证困难的辩方有一定的倾斜,而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控方予以谦抑。

4、过程的持续性。

从辩护过程看,有效辩护不仅取决于审判阶段法庭上的辩论和陈述,而且甚为关键的是侦查阶段的辩护。因为侦查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而言,不仅侦查阶段证据的收集对法庭上的辩论至关重要,而且也是“最危险和可怕”的阶段。

而从公平、公正角度审视,辩护还应当延伸至执行阶段的法律援助。可以这样说,辩护应该从刑事诉讼起动时一直贯穿着整个刑事诉讼阶段。

有效辩护权的特征包括及时性、充分性、抗辩性、过程的持续性。其核心就在于,首先要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之后要充分准备,随时面对检方的观点进行辩论,在法庭上取得主动。最后要有持续性,在侦查阶段就要开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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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2007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该条规定,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中“证明”二字换作“提出”二字,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同时意味着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等可以是材料和意见,而不用是证据;律师可以针对检察院指控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辅助以材料和意见等,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二、辩护策略的选择
律师作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其职责是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依法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但是,面对同一个被告人,如何选择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非常关键,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下,似乎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不能兼顾,意味着律师选择了作无罪辩护就必须放弃作罪轻辩护,选择了罪轻辩护就必须放弃无罪辩护。因此,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策略的制订、辩护技巧的安排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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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中,律师经过详细阅卷,会见,向被告人释法等工作,并排除事实、证据、认定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后,在案件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律师就只能做罪轻辩护,这样处理既符合案件实际,又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罪轻辩护的要点,是要全面搜集被告人可能免除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我个人觉得,酌定情节也是很关键,不能忽视,应多方面搜集。律师可以在法庭辩论或者书面辩护词中,明确说明被告人具有几个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几个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向法庭进行突出的阐述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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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律师经仔细研究发现,案件符合犯罪构成,而被告人坚持作无罪辩护的情况下,律师是不是一定放弃罪轻辩护呢?我认为,可以就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进行兼顾考量,具体操作上,可以在对案件提出无罪辩护的意见和材料的基础上,提出假设性的辩护意见,即假设被告人被认定为有罪的情况下,提出可以免于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意见,可以这样表述:“下面发表假设性辩护意见:在被告人被认定有罪的情况下,提出以下假设性辩护意见,被告人具有以下免于处罚、从轻或减轻的犯罪情节,即被告人具有几个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几个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望法庭考虑和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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