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罪主体是否有特殊要求?

最新修订 | 2024-03-04
浏览10w+
陈文元律师
陈文元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3740人
专家导读 销售假药罪是不需要有特殊要求的,只要是一般的主体或者是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单位,它们都可以构成生产与销售假药罪,并且生产销售假药它是属于行为犯,只要做出了这个行为,不要求他一定构成了什么实际的结果,他都是构成此罪的。
销售假药罪主体是否有特殊要求?

一、销售假药罪主体是否有特殊要求?

销售假药罪的主体是没有特殊要求的,只要具有刑事责任承担能力的人或者单位,故意销售假药的,就有可能构成销售假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体行为有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也就是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某种物品充当合格或特定药品的行为,都是生产假药的违法行为。

2、本罪在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行为人生产、销售的必须是假药。

3、本罪主体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中有使用自制的药品于临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犯本罪的,如现在的很多医院都设有制剂室,用以生产供本单位使用的药品,有的医疗单位由于经济效益的驱使,违规生产劣质药品或超范围生产药品用于临床等。还有个别的医疗单位明知是假药而违规销售,都可构成该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会发生侵害人体健康的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因此只要是一般的行为主体,他可以承担刑事责任,不管他是单位还是一般自然人,他都是可以构成生产与销售假药罪的。不过在主观方面要求当事人他是故意去生产与销售假药,他明知道这个药是假药,他还要去进行生产和销售,那么他就很有可能涉嫌构成此罪,就必须要承担刑事责任。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千字,阅读时间约7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9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销售假药罪主体是否有特殊要求?
一键咨询
  • 166****221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05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77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313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871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833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824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88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426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01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32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624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303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33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833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根据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特殊主体吗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不过,此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单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根据犯罪情节依法判处3~10年不等有期徒刑,对单位要判处罚金。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特殊累犯具体是指什么?
特殊累犯具体是指已经因为触犯危害国家安危、搞恐怖破坏、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分子,在结束许赦宥之后的日子再次触犯损害国家安全违法、恐怖活动违法、黑社会性质的事情,特别累犯是“一般累犯”的对称,性质上是相同的。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销售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特征有哪些 作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的一类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具有下列犯罪构成特征: 1、犯罪主体特征 作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犯罪主体,依据刑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而单位既可以是合法成立的,也可以是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法单位。无论是合法成立的,还是非法成立的,不影响单位构成犯罪。作为个人犯本罪的,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当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特征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为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对其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明知。所谓明知,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已经确实知道生产、销售的物品属于伪劣商品或者根据客观证据、情形证明行为人确实可能知道其所生产、销售的物品是伪劣商品而不是其他物品的情况。“明知”不等于“确知”。只要根据客观实际情况,结合行为人主观情形,证实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能明知而且可能明知而行为人不能否认即可。根据本类犯罪的性质和实际生活中的发案情况,本类犯罪主体在主观上大都具有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之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类犯罪。 如果行为人对其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生产技术水平达不到要求或者受他人欺骗等完全客观原因导致行为人对其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在主观上出于过失,而非出于故意的,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类犯罪。 3、犯罪客体特征 本类犯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因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的品种、性质、用途不同,其所侵犯的具体复杂客体有所不同。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客体为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财产权;生产、销售假药罪、劣药罪的犯罪客体是药品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财产权、人身权。在这些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所侵犯的复杂的犯罪客体中,市场经济秩序是最基本的、最主要的犯罪客体,决定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类罪性质,其他犯罪客体处于次要地位。因此,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属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范畴,属于经济犯罪,而非属于有关侵犯财产权犯罪,或者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4、犯罪客观方面特征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在客观方面最显著的特征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所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就是指行为人故意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形。由于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的种类、性质、用途不同,刑法对行为人所构成的具体的有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方面的犯罪的客观要件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在认定有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时,必须具体分析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的种类、性质、用途,并以此来确定其犯罪成立在客观上所要求的构成要件,从而科学而又准确地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罚当其罪。
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当前689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销售假药罪的主体与客体?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方面。
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141条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什么是制药工人特殊工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目前我国特殊工种主要依据《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执行,其范围如下: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或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 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 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 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 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 5、矿山救护作业; 1 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 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9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1、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错误的。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2、犯罪特殊主体,是指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成立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
10w+浏览
刑事辩护
特许经营人主体有哪些,特许经营主体有何特殊
[律师回复]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明确了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根据本条的规定,特许人的组织形式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这里所谓的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经营性活动并具有或相对的法律人格的组织。以企业的资本构成和投资者责任形式划分,在我国,企业的法律形式包括:

1)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形成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具体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此外,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还规定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1名自然人股东或者1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通过订立合伙协议,依法设立,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同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主要由本企业职工出资,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股份合作企业也是我国特有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4)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689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要求有特定目的吗?
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不要求有特定目的,只要存在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都可以认定该罪。生产销售假药罪,侵犯的客体比较复杂,既包括人的生命健康权,也包括国家对药品管理的规章制度。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特征有哪些 作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的一类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具有下列犯罪构成特征: 1、犯罪主体特征 作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犯罪主体,依据刑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而单位既可以是合法成立的,也可以是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法单位。无论是合法成立的,还是非法成立的,不影响单位构成犯罪。作为个人犯本罪的,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当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特征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为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对其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明知。所谓明知,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已经确实知道生产、销售的物品属于伪劣商品或者根据客观证据、情形证明行为人确实可能知道其所生产、销售的物品是伪劣商品而不是其他物品的情况。“明知”不等于“确知”。只要根据客观实际情况,结合行为人主观情形,证实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能明知而且可能明知而行为人不能否认即可。根据本类犯罪的性质和实际生活中的发案情况,本类犯罪主体在主观上大都具有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之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类犯罪。 如果行为人对其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生产技术水平达不到要求或者受他人欺骗等完全客观原因导致行为人对其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在主观上出于过失,而非出于故意的,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类犯罪。 3、犯罪客体特征 本类犯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因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的品种、性质、用途不同,其所侵犯的具体复杂客体有所不同。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客体为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财产权;生产、销售假药罪、劣药罪的犯罪客体是药品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财产权、人身权。在这些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所侵犯的复杂的犯罪客体中,市场经济秩序是最基本的、最主要的犯罪客体,决定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类罪性质,其他犯罪客体处于次要地位。因此,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属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范畴,属于经济犯罪,而非属于有关侵犯财产权犯罪,或者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4、犯罪客观方面特征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在客观方面最显著的特征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所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就是指行为人故意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形。由于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的种类、性质、用途不同,刑法对行为人所构成的具体的有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方面的犯罪的客观要件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在认定有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时,必须具体分析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的种类、性质、用途,并以此来确定其犯罪成立在客观上所要求的构成要件,从而科学而又准确地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罚当其罪。
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当前689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特殊类型的著作权主体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特殊类型的著作权主体问题解答如下,
1、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其中,无法分割的合作作品之著作权,适用财产共同共有原则,由合作作者共同共有。对著作权的行使,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有约定的依从约定。约定不得违反著作权法,既无规定又无约定的,则按财产共有原则处理。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是,行使该权利时,不得构成对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侵害。
2、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一般而言,著作权属作者个人所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但是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
3、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演绎人,但是演绎人在利用演绎作品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演绎他人的原创作品应该事先得到原创作者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者作品的著作权;第三人在对演绎作品进行利用或进行再演绎时,应征的原创作者和演绎作者的双重许可。
4、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汇编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实践中,法人和其他组织比较常见。同时,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汇编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也就是说,汇编人在对单个作品进行汇编创作时,如果这些单个作品仍享有著作权,则应征的原作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5、委托作品的著作权。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6、影视作品的著作权。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但是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7、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的著作权。
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移后,作者不再享有该原件的所有权,但是其仍然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同时,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时著作权中的展览权随之转移,即由原件所有权人享有作品的展览权。
8、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外,由其原件所有人行使;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
9、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归属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著作权归自传者享有,写作人或整理人可以获得一定的报酬。
特殊病住院报销怎么报
[律师回复] 上面是这是重庆社保网你可以点开看看,下面是我帮你查了一个大概流程。办理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医保证;
3、《重庆市基本医疗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报表》;
4、两张1寸近照(一张贴在申报表上、一张用于分中心做特病证);
5、单位签字盖章申报表;
6、与申请特病病种相关的原始门诊病历;
7、医院盖章住院病历复印件;
8、检查资料的原件和原片(如CT、MRI、冠状动脉造影)。【注意】:
1、申报人员应在每月23—24日拨打参保医保中心电话或直接到单位或医保中心了解检查医院的地址及检查日期,并在检查当日8:30准时到达指定医院;
2、申报人员在检查当日应带上所需资料,申报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的参保人员需空腹前往医院进行检查(自备早餐)。【检查费用报销须知】:
1、请自带检查所需的费用。对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先由病人垫付,符合特病准入标准的检查费用纳入门诊支付范围,不符合特病准入标准的检查费用由申报人员自己承担。特病申报人员来院检查所发生的与特病检查无关的费用(如交通费等)由申报人员本人承担;
2、申报人员于检查后5个工作日,自行前往检查医院医保办咨询检查结果、领取检查报告。申报合格的人员于检查后的10个工作日,凭身份证、医保证到申报特病的区分中心领取《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办理流程:申请人携带资料交参保单位所在区医保中心;灵活就业人员直接将资料交本人参保区医保中心。参保人在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就医购药费用,凭社保卡直接进行结算。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自行垫付,在携带规定资料前往济南社保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即可。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9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具体如何理解著作权的特殊主体
具体理解如下:一、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二、两人共同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创作人共同享有;三、合作创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10w+浏览
知识产权
特殊疾病住院医疗报销
[律师回复] 上面是这是重庆社保网你可以点开看看,下面是我帮你查了一个大概流程。办理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医保证;
3、《重庆市基本医疗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报表》;
4、两张1寸近照(一张贴在申报表上、一张用于分中心做特病证);
5、单位签字盖章申报表;
6、与申请特病病种相关的原始门诊病历;
7、医院盖章住院病历复印件;
8、检查资料的原件和原片(如CT、MRI、冠状动脉造影)。【注意】:
1、申报人员应在每月23—24日拨打参保医保中心电话或直接到单位或医保中心了解检查医院的地址及检查日期,并在检查当日8:30准时到达指定医院;
2、申报人员在检查当日应带上所需资料,申报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的参保人员需空腹前往医院进行检查(自备早餐)。【检查费用报销须知】:
1、请自带检查所需的费用。对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先由病人垫付,符合特病准入标准的检查费用纳入门诊支付范围,不符合特病准入标准的检查费用由申报人员自己承担。特病申报人员来院检查所发生的与特病检查无关的费用(如交通费等)由申报人员本人承担;
2、申报人员于检查后5个工作日,自行前往检查医院医保办咨询检查结果、领取检查报告。申报合格的人员于检查后的10个工作日,凭身份证、医保证到申报特病的区分中心领取《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办理流程:申请人携带资料交参保单位所在区医保中心;灵活就业人员直接将资料交本人参保区医保中心。参保人在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就医购药费用,凭社保卡直接进行结算。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自行垫付,在携带规定资料前往济南社保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即可。
快速解决“医疗纠纷”问题
当前689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什么是特殊工种?特殊工种是特殊工种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特殊工种的确认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首先应当明确职工从事的岗位是否属于国家认可的特殊工种。这是解决从事特殊工种人员退休的首要问题。   
1、特殊工种的范围。从事哪些岗位工种的职工属于特殊工种职工的范围,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本市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殊繁重体力劳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属于特殊工种的范围,可依照国家有关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条件和待遇,办理退休手续。   
2、特殊工种确认的原则。根据我国的习惯做法,特殊工种一般由劳动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特殊工种的退休条件凡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手续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退休的年龄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缴费的年限是: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满10年,199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员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满15年,按本市城镇养老、医疗办法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实际缴费满5年是指1993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城镇单位缴费且记入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与参加个体工商户及其帮个工或自由职业养老、医疗保险后的缴费年限之和)。   
3、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必须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另外,职工从事多个特殊工种的,可将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计算,但是在决定退休条件时应根据这几个特殊工种要求从事工作年限最长的一种来确定。   
三、特殊工种退休的审批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可享受优惠的退休年龄和待遇,所以,特殊工种职工退休一般实行更严格的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制订实施方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被确认有特殊工种的用人单位,在为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申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前,必须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根据具体条件和本单位的实际,制订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经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社保中心同意后实施。   
2、职工退休应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用人单位为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一般由用人单位填写《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然后,将审批表上报主管部门审核,经所在区、县社保中心复审后,最后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批准后,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退休待遇。   
3、特殊工种退休的责任。为制止少数用人单位弄虚作假的现象,对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经有关部门查实确有虚报行为的,区、县社保中心有权将违反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退回原单位,由原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管理,并按规定追回已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全部养老金。
特殊疾病住院后怎么报销
[律师回复] 上面是这是重庆社保网你可以点开看看,下面是我帮你查了一个大概流程。办理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医保证;
3、《重庆市基本医疗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报表》;
4、两张1寸近照(一张贴在申报表上、一张用于分中心做特病证);
5、单位签字盖章申报表;
6、与申请特病病种相关的原始门诊病历;
7、医院盖章住院病历复印件;
8、检查资料的原件和原片(如CT、MRI、冠状动脉造影)。【注意】:
1、申报人员应在每月23—24日拨打参保医保中心电话或直接到单位或医保中心了解检查医院的地址及检查日期,并在检查当日8:30准时到达指定医院;
2、申报人员在检查当日应带上所需资料,申报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的参保人员需空腹前往医院进行检查(自备早餐)。【检查费用报销须知】:
1、请自带检查所需的费用。对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先由病人垫付,符合特病准入标准的检查费用纳入门诊支付范围,不符合特病准入标准的检查费用由申报人员自己承担。特病申报人员来院检查所发生的与特病检查无关的费用(如交通费等)由申报人员本人承担;
2、申报人员于检查后5个工作日,自行前往检查医院医保办咨询检查结果、领取检查报告。申报合格的人员于检查后的10个工作日,凭身份证、医保证到申报特病的区分中心领取《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办理流程:申请人携带资料交参保单位所在区医保中心;灵活就业人员直接将资料交本人参保区医保中心。参保人在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就医购药费用,凭社保卡直接进行结算。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自行垫付,在携带规定资料前往济南社保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即可。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经济犯罪辩护 > 销售假药罪主体是否有特殊要求?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