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均是对生效文书的救济途径,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交叉重合。尽管民诉法同时保存了两种救济方式,但不代表可以做出“一条路走不通再走另一条”的选择,在适格主体重合的情况下,两者排他适用,只能选择其一行使。否则会导致“终审不终”滥用司法资源,而且可能造成两次处理结果相互矛盾的情况出现,影响既判力。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是有区别的。在进行审理撤销权的案件的时候,我们除了要注意撤销权的管辖的法院以外,还需要注意相关的法规的判决依据。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应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适格的原告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2、对撤销之诉享有诉讼利益,这种利益来源于原判决给第三人带来的利益损害。
3、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
三、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况有哪些?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以下证据属于“新证据”:
(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除此之外,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在民事诉讼现有的规定下,案外第三人同时享有两种程序权利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不能同时适用,两者之间只能选择其一。关于两种程序具体如何协调,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应当属于一般民事诉讼与再审程序相结合的特殊程序,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可以参照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有关程序性规定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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