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适用特殊规定,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年的普通诉讼时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污染造成当事人民事权利损害的,不适用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法定要求的诉讼时效,而是结合有关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法律明确规定的三年时间的诉讼时效要求。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环境污染损害侵权案件中,属于法律规定中诉讼时效特殊情形,明确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具备三年诉讼时效。
由于普通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于受害人不利。环境污染损害有间接性、潜藏性、长期性、遗传性等的特点,直接的和必然的因果关系链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是无法找到的,受害人往往“难以知道”或根本就“不知道”受到的是什么损害。
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最通常适用的责任形式有赔偿损失,此外还有排除危害、恢复原状等。污染行为如果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还可以请求排污单位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在环保实际工作中,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是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持续状态超过法定期间便丧失司法救济权的法律制度,其用意是督促受害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司法实践中要求当事人遇到环境污染问题,尽早的向有关部门反映,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才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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