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相关法律问题对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有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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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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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集体商标相关法律问题中对于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相关要求是,在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应该写清楚使用集体商标的核心宗旨,商品品质,使用集体商标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以及应该承担的义务,违反使用管理规则应该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集体商标相关法律问题对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有哪些规定

一、集体商标相关法律问题对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有哪些规定?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一)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二)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

(三)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手续;

(四)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

(五)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六)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二、集体商标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集体商标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属于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即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自某一集体组织,这一集体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工商业团体或其他集体组织,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以集体成员的身份隐退在集体的背后。体现了其“共有”和“共用”的特点;

(2)集体商标是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申请注册和所有,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反映在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上,即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可以提出申请,因为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能以其集体的名义拥有商标权;

(3)集体商标反映在商标的使用上,表现为,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该集体商标,而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每个成员都有平等使用的权力,成员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同时又必须对其集体成员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对违反使用规则的成员进行处理;

(4)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定统一的规则,详细说明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管理费用的数额和用途并将之公诸于众,集体成员应相互遵守并受到公众的监督;

(5)当集体商标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损失时,应包括集体组织成员所受的损失在内;

(6)当某成员退出该集体时,他就不能再使用该集体商标,当某一新成员加入时,他就可以因获得成员的身份而使用该集体商标了,这种成员身份是不可以转让的,以这种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商标使用权也不得转让;

事实上,集体商标实际上就是集体成员可以共同使用的商标,只要在该集体内,每个成员对于商标的使用权都是平等的,但是集体成员之间也相互受到监督。在我国,一般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能以集体名义申请集体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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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 (注册人)成员 (本集体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维护和提高“ ”集
体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 (注册人)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 ”是经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用于表明使用本集体商标的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属于 (注册人)的成员。
第三条 “ ”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是 (注册人),商标权属于 (注册人)的全体成员。
第四条 (注册人)所属成员按本规则履行手续后,均可使用“ ”集体商标。
第二章 “ ”集体商标的使用条件和手续
第五条 使用“ ”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标准(包括感观和量化指标) 。
第六条 (注册人)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应办理如下事项(或手续):

1、申请领取《集体商标使用证》;

2、申请领取集体商标标识;

3、交纳管理费。
第三章 (注册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注册人)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2、使用“ ”集体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 (注册人)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集体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5、其他权利(由集体组织制定做出)。
第八条 (注册人)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 ”集体商标产品(或服务项目)的品质、质量和声誉,保证产品(或服务项目)质量稳定;

2、接受 (注册人)对产品(或服务项目)质量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3、“ ”集体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集体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 ”集体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
转让、出售、馈赠“ ”集体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集体商标;

4、其他义务(由集体组织制定做出)。
第四章 “ ”集体商标的管理与保护
第九条 (注册人)是“ ”集体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1、组织本组织成员对《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进行制定和修改;

2、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该集体商标;

3、负责对使用该集体商标的产品(或服务项目)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4、对产品(或服务项目)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5、维护“ ”集体商标专用权;
6、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7、对违反本规则的成员作出处理。
第十条 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集体商标的成员变化时, (注册人)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一条 非 (注册人)的成员,擅自在本申请包括的产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该集体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或者 (注册人)许可
非本组织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的, (注册人)或其成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注册人)成员在使用该集体商标时违反本规则, (注册人)有权取消其成员资格,收回其《集体商标使用证》和已领取
的集体商标标识,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 ”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费,由 (注册人)成员共同协商决定。
第十四条 “ ”集体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续展事宜,印制集体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集体商标投诉、收集案件
证据材料和宣传集体商标等工作,以保障“ ”集体商标产品(或服务项目)的声誉,维护 (注册人)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集体商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使用“ ”集体商标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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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是起诉的方式解决商标侵权问题,实际上如果存在商标侵权行为的话,首先是可以友好的协商,实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之下,再通过协助的方式来进行解决的。如何解决商标侵权问题,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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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促进(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成员(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所指定的商品)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品质,维护和提高“___”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___”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用于表明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经营者属于___(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以及该商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 “___”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是___(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商标权属于___(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的全体成员。
  第四条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所属成员按本规则履行手续后,均可使用“___”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第二章 “___”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___”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是___(具体的行政区划、地理坐标,或者以山、河为界划定)。
  该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是___。
  第六条 使用“___”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商品的特定品质是___(包括商品的感官特征、量化指标等)。
  第七条 使用“___”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商品在种植、养殖及加工制造过程中的特殊要求是___(商品无需加工制造的,不写此条)。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商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___”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第三章 “___”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使用“___”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申请人应向___(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递交《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___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派人对申请人的商品及产地进行实地考察;
  
2.综合审查后,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成员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应办理如下事项:
  
1.申请领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证;
  
2.申请领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标识;
  
3.申请人缴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___”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___天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诉,___(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尊重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四章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其商品或包装上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2.使用“___”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进行商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___(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5.其他权利(由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明确具体的权利内容)。
  第十四条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___”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商品的特定品质和信誉,保证商品质量稳定;
  
2.接受___(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对商品品质的不定期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3.“___”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___”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___”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___”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4.其他义务(由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明确具体的义务内容)。
第五章 “___”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管理
  第十五条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是“___”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1.组织本组织成员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进行制定和修改;
  
2.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3.负责对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商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4.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5.维护“___”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专用权;
  
6.协助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7.对违反本规则的成员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___(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七条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为保证“___”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___”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商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 “___”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保护
  第十八条 “___”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___(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九条 非___(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成员,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___”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或者___(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许可非本组织成员使用“___”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___(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或其成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成员如在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时违反本规则,___(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有权取消其成员资格,收回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证,收回已领取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标识,必要时将请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___”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费,由___(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成员共同协商决定。
  第二十二条 “___”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续展事宜,印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标识和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检测商品,受理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等工作,以保障“___”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商品的声誉,维护___(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使用“___”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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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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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流动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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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具体职责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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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城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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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是一家文化公司,想用一款产品的商标,对这方面不是很懂,请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品质,维护和提高“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___”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是“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审核批准。
第二章 “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是___(具体的行政区划、地理坐标,或者以山、河为界划定)。
  该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是___。
  第六条 使用“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特定品质是___(包括商品的感官特征、量化指标等)。
  第七条 使用“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在种植、养殖及加工制造过程中的特殊要求是___(商品无需加工制造的,不写此条)。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商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三章 “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使用“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递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___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派人对申请人的商品及产地进行实地考察。
  
2.综合审查后,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符合“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
  
3.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4.申请人缴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___天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诉,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尊重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三条 “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___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___天内向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商品或包装上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2.使用“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商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5.其他权利(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明确具体的权利内容)。
  第十五条“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的特定品质和信誉,保证商品质量稳定;
  
2.接受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对商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3.“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4.其他义务(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明确具体的义务内容)。
第五章 “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六条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是“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1.负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2.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3.负责对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4.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5. 维护“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
  
6.协助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7.对违反本规则的经营者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与“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双方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八条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为保证“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 “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九条“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条 对未经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有权收回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收回已领取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使用“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续展事宜,印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和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检测商品,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的声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我们公司现在注册了一个双商标,不知道和其他有什么区别,双商标使用规则是什么规则?
[律师回复] 商标使用问题研究在商标权保护中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不仅是判断商标权能否被撤销的法定要件,且由于使用会导致商标知名度发生变化,故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因商标使用所形成的不同商标之间的知名度差异在认定商标近似、商品类似以及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等方面均具有重要影响。
  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lt;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gt;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商标法(下称第三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对商标使用及其保护强度等方面进行了更加全面、明确的规范,阐明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含义,即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但尽管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中已经有了相对明确和完善的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仍对何为商标的使用以及商标使用的法律意义有些模糊的认识,易导致商标权保护范围界定不清或者给予不适当保护强度等问题产生。
  商标使用产生的知名度对判断商品是否类似具有重要影响。商标法意义上相关商品是否类似的判断并非是基于商品物理属性的比较,避免来源混淆是人民法院进行判断时依据的基本原则。因此,人民法院在认定相关商品是否类似时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在判断商品是否类似时,法院应充分考虑请求保护商标的知名度,这一点在保护通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而又达不到驰名商标程度的注册商标时尤其具有现实意义,有助于将一些关联商品纳入类似商品范畴,扩大其保护范围。
  知名度差异对商标近似判断同样具有较大影响。从法律意义上讲,因商标知名度的不同在判断商标近似时会涉及以下3种不同的情形:一是请求保护的商标与被控侵权的商标均不具有知名度。这种情形下判定商标是否近似时通常按照组成商标标识的音、形、义等自然要素进行整体比对;二是请求保护的商标与被控侵权的商标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进行商标是否近似的判断时则不宜局限于商标标识的构成要素,可以结合两商标的特殊形成历史和发展历程、各自实际使用的具体情况、使用者的主观恶意等因素综合进行认定;三是请求保护的商标与被控侵权的商标知名度相差悬殊。当请求保护的商标知名度远高于被控侵权的商标知名度时,由于相关公众对请求保护的商标识别度较高,司法实践中通常采取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确定其是否构成混淆性近似,而不采取整体比对的方法;如被控侵权的商标知名度远高于请求保护的商标知名度,此时涉及反向混淆问题。判断是否构成反向混淆时通常并不以主观恶意为要件,在后使用人是否知晓在先注册商标的存在和使用,以及是否恶意利用在先商标的商誉,并不影响商标反向混淆的成立,只要侵权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混淆可能”的损害后果,即构成反向混淆的商标侵权行为。当然,在确定侵权赔偿责任时,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仍是人民法院考量的因素之一。
  商标的使用亦直接影响着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通过对司法实践的总结,最高法院在2009年4月发布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确定民事责任时可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作为主要方式,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可以酌情考虑未实际使用的事实,除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外,如果确无实际损失和其他损害,一般不根据被控侵权人的获利确定赔偿。注册人或者受让人并无实际使用意图,仅将注册商标作为索赔工具的,可以不予赔偿,注册商标已构成商标法规定的连续3年停止使用情形的,可以不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第三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六十四条中亦明确规定了商标未使用不赔偿抗辩权,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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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商标侵权问题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现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上对跨境电商商标侵权问题没有任何的规定,而且我国的一些电商在跨境经营的过程当中,也很有可能侵犯其他国家企业的商标,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得适用于其他国家在商标方面的一些法律制度,所以这个问题,实际处理起来也非常的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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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商标使用规则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注册商标使用规范有哪些 1、商标使用的主体须合法; 2、使用的商标须合法; 3、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须合法。 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构成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 相关知识:商标使用许可的方式 1、普通许可:“薄利多销”的形式 即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同时,许可人保留自己在该地区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 这种许可方式多适用于被许可人生产能力有限或者产品市场需求量较大的条件下,许可人可以多选择几个被许可人,而每个许可证的售价相对较低,因而是一种“薄利多销”的方式。对被许可人来说其获得的商标使用权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涉及的注册商标被第三人擅自使用,被许可人一般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者,而只能将有关情况告知许可人,由许可人对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 2、独占许可:可对抗商标所有人的独家使用 即在规定地域范围内,被许可人对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许可人不得再将同一商标许可给第三人,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独占许可的使用费比其他许可证要高得多,所以只有当被许可人从产品竞争的市场效果考虑,认为自己确有必要在一定区域内独占使用该商标才会要求得到这种许可。 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准商标权人”,当在规定地域内发现商标侵权行为时,被许可人可以“利害关系人”身份直接侵权者。 3、排他许可:商标权人和被许可人使用的并行 在此种情况下,除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外,被许可人还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即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再给予任何第三人,但许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权利。排他许可仅仅是排除第三方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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