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户口新政策的改变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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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这将户口新政策的改变有:取消了父母投靠落户的年龄限制,扩大了投靠落户的条件;放开了直系亲属之间的投靠落户政策;直系亲属可以在房屋产权范围内直接落户;增加人才落户的人数等。
浙江户口新政策的改变有哪些

1、取消父母投靠落户年龄限制,与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以投靠落户(杭州市城区除外)。

除杭州市城区外,在本省城镇地区与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凭规定明确的相关材料,向子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投靠迁入登记。

2、放开直系亲属、配偶或配偶父母间投靠落户限制。

本人户口已在本县(市)或设区市市区,与户口在城镇地区的户主具有直系亲属、配偶或配偶父母关系的,凭规定明确的相关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将市内户口投靠迁入。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项措施适用于本县(市)或设区市区范围内,迁入地为城镇地区,迁入地房屋主要为商品房

3、允许在直系亲属所有的房屋产权内落户。

本人户口已在本县(市)或设区市市区的,凭规定明确的相关材料,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将市内户口迁入该房屋。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项措施与第二项有相同的办理条件。

4、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特色小镇等设立集体户,取消集体宿舍的条件限制,允许人才公寓、酒店式公寓设立集体户,推行设立社区(村)公共集体户。

集体户的设立,主要用来解决落户地无住房又无亲属投靠人员的落户问题。

为优化营商环境,适应人口流动特别是人才流动加快的需要,放宽集体户设立条件,推行乡(镇、街道)或村(社区)设立公共集体户,方便落户手续办理。

为适应孵化器、众创空间、特色小镇内单位小、人员流动快的特点,支持其设立集体户,满足创新创业者需要,解除后顾之忧。

落实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允许人才公寓、酒店公寓设立集体户,解决实际居住人才或产权人的落户问题。有需要的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设立集体户。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设立集体户,挂靠户口人数一般应不少于10人。

5、省内户口迁移不再使用迁移证件(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入、迁出学校等除外)。

将停止使用迁移证件,省内户口迁移不再使用纸质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后,通过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录迁移事实,流转迁移人的身份信息,简化办事流程。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省外户口迁入本省和本省户口迁往省外,仍需使用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迁证;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入、迁出学校,仍按原规定办理。

6、简化户口登记事项申报材料,实行次要材料容缺受理,政务共享信息等同纸质材料,不要求提交材料复印件

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简化户口登记事项申报材料,方便群众办事,推动实现全省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7、推行部分户口登记事项“全市通办”,设区市范围内可以异地提交申报材料。

在前期推出网上申请、同城通办等改革措施的基础上,推出部分户口登记事项“全市通办”措施,群众异地申报的事项,通过信息系统自动流转,实现跨辖区受理、审核、审批、办理。

鉴于信息系统需要逐步优化完善,目前“全市通办”仅限于市内迁移、变更更正、死亡注销等部分户口登记事项。后续,将实现更多事项、更大范围的业务“通办”,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8、开通居民身份证办理“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可以享受优先受理、签发、制作等服务。

“绿色通道”是为参加中考、高考、职业资格考试、重大比赛等急需用证群众,提供的一项申领居民身份证便民服务。

今后,在办理居民身份证申领手续时,申领人应当提供急需用证的凭证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可以享受在最短时间内受理、签发、制作、快递等优先服务。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开通“绿色通道”是一项急事争办服务,适用于必须使用居民身份证的特殊情形,一般情况下建议申领并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

最后,浙江户口政策的变迁也是顺应社会发展趋势的结果。户口迁移是国家目前比较灵活的政策,各地为了积极配合响应国家的政策,每个城市都规定了自己的落户要求,只要当事人满足相应城市的落户要求就可以办理落户手续,这样不仅有益于人口管理,还便于公民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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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三级耳聋残疾补贴政策2020浙江省问题解答如下,
一、城市低保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号)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残人,经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审核确认,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本人或监护人可持确认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参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对其按月发给生活补助。
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重残人家庭,重残人员全额享受低保待遇。”
二、粮油供应帮困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完善本市粮油供应帮困工作的通知》(京民救发226号)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均享受每人每月40元的粮油供应帮困补贴。”
三、农村低保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5号)
具有本市农业户口、上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全额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四、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制度
《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制度》(京教财14号)
“烈士子女、享受社会优抚待遇家庭的学生和残疾学生,享受人民助学金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条件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京政办发94号)
“城市低保对象患危重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全年个人负担超过1000元以上,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
六、公有住房租金减免
《北京市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京政发7号)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其新增租金免交。”
七、城镇廉租住房
《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住字1005号)
“实物配租主要针对烈属、孤老、重残等特殊情况的申请家庭,这些特殊对象家庭也可选择租金补贴。”
八、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中享受政府补助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中享受政府补助的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管字125号)
“享受市政府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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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办法所要求的年限均为连续年限。
  申请落户本市的人员,办理时应当具备与申请事由相符合的条件。已婚人员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同时办理,有职业的应先办理工作调动。
  个人在申请落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3年内不再受理其落户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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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就积分是市政府对高端人才的奖励积分,获成就积分后,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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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当前农民建房难问题,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坚持破解农民建房难工作与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相衔接,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要求,深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构建农民建房用地分配管理与耕地保护、集约用地、违法用地制约相挂钩的奖惩机制,强化农民建房用地规划计划保障和监督。力争通过3—5年时间,全省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农民合法居住权得到有效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认真编制农民建房实施方案。各地要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开展农村宅基地利用情况专项调查,全面摸清农民建房特别是无房户、危房户的现状和实际需求。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一户一宅”、宅基地法定面积要求,在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每年制订农民建房实施方案,明确建房名单、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安排以及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农民建房实施方案提交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并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送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
(二)合理确定农民建房用地规划布局。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以乡镇为单位科学设置农村居民点,引导农民按规划要求集中建房,为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创造条件。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要纳入城市建设,结合“三改一拆”和城镇低效土地再开发利用,实施城市社区化改造,引导和鼓励公寓式安置;对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民建房要纳入新农村建设,与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房改造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利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平台,引导农民建房向中心镇、中心村集聚。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低丘缓坡等非耕地资源,探索“坡地村镇”土地利用方式,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切实简化农民建房用地管理程序。农民建房申请使用原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会审、公示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农民建房申请使用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由县(市、区)政府单独组件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其中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安排农民建房的,按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模式组件报批。宅基地供地审批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基层国土资源所负责办理,报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农民建房竣工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用地批准文件及验收资料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四)切实加强农民建房用地监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国土资源所和村级组织要建立和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审批“四公开”制度,做到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严格落实农民建房“四到场”制度,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有关责任人员须到场签字;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依法查处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农民建房与违法用地查处相挂钩的奖惩机制,对新发生违法用地且未按规定时限拆除的行政村,下年度不予受理农民建房用地申请。
三、政策支持
(一)优化农民建房用地规划空间。对农民建房涉及土地利用规划用途调整的,以及确需调整村(镇)规划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规划局部调整。农民建房地块确需安排在限制建设区的,允许使用本县(市、区)、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指标进行安排,将建房地块纳入允许建设区;建房地块位于有条件建设区的,可使用规划预留指标,或在本乡镇(街道)范围内的允许建设区等面积置换,进行规划修改;允许建设区范围外400平方米以下使用集体土地的零星农民建房用地,使用规划预留指标,在建设用地报批时,同步上报备案规划修改内容,实行台账管理,在年度规划数据库执行更新时予以落实。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县级规划空间确实已用完的,可即启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并完成规划修编的法定确认工作。优先调整安排农民建房所需的规划空间,一般不得低于当地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10%。
(二)实行农民建房用地指标专项管理。农民建房用地指标实行“省管总量、计划单列、专项管理”,由省国土资源厅单列下达给各设区市,由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专项管理,根据农民建房实施情况予以核销。各地要优先安排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将异地搬迁农民建房纳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程;对实施旧村改造涉及农民住房新建扩建的,可配套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同时,统筹用好地质灾害搬迁、下山脱贫异地搬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搬迁等新增建设用地专项指标,对县(市、区)在规定期限内未使用的专项指标,可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调剂;对各市在规定期限内未使用的专项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调剂。
(三)改革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县管转用”的模式,改革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优化宅基地审批管理流程,保障农民建房及时落地。农民建房单独组件涉及农用地转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省政府审批权限,省政府以委托方式下放给县(市、区)政府。农民建房供地的审批权限由县(市、区)政府以委托方式下放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民建房用地审批,可按“定量不定位”方式先行批准,待竣工验收后,再报备宅基地用地信息。对历史遗留未经批准但符合“一户一宅”和规定使用面积的农村宅基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和政策处理到位的前提下,可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对未拆除旧房归还原有宅基地的,新建住房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予核发。
(四)加强对农民建房的财政支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现有“千村示范、万村整治”、下山脱贫、地质灾害避险、农房改造等财政专项资金的整合,视财力可能逐步提高农村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省级资金补助标准。探索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节余指标市场化配置机制,所获收益全额用于农房改造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建房涉及耕地占补平衡及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乡镇(街道)统筹落实。鼓励有条件地方免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书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授权县(市、区)政府负责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前征收。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区,在国土资源部批准下达的本市县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内,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
(五)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与退出机制。在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探索级差排基、选位等宅基地有偿使用分配方式,完善宅基地分配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以农民自愿为前提,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通过有偿转让、有偿调剂、有偿收回等方式,引导宅基地有序规范退出。宅基地有偿使用所得收益全部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民主协商、民主自治方式决定资金用途。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农民建房工作负总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职,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地要将农村宅基地管理纳入新农村建设和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机制和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合力推进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工作。
(二)强化民主管理,夯实基层基础。各地要引导广大农村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民主管理制度、农民建房村级协商议事机制和村规民约,增强村民自治组织管理农民建房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宅基地分配、使用和管理等过程中,引导和鼓励农户全程参与、全程监督,切实保障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以上是对于浙江农村安置房政策的回答,希望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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