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他同样不承担其他的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我国设立有工读学校和收容教养所,其适用对象就是有危害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
(2)对未成年人的危害行为可以追究行政责任。从警告到开除,不同级别的行政处分适用于不同危害程度的违法行为。一旦被学校开除,正常受教育的机会就会被剥夺,自己以后的职业技能技术学习就会受到影响,求学就业的道路更加艰难。
(3)未成年人的家长应当对未成年人的危害行为承担财产赔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财产赔偿的结果就可能改变未成年人成长的物质环境,甚至还可能动摇其家长培养教育的信心。
(4)法律还赋予了其他公民排除危害保护自己的权利。我国《刑法》中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制度。这两种制度都是针对不法侵害或者危险而言。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受害人和其他公民有权进行紧急避险,符合条件的还可以正当防卫。在紧急避险或者正当防卫的过程中,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于未成年人一般都体单力薄,在与成年人的对抗中,受损害的多半是未成年人自己。
(5)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并不排除引诱教唆人员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实践中,引诱教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的,看成是引诱教唆人实施的犯罪,由引诱教唆人承担全部刑事责任。这既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约束。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教唆他人犯罪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不追究刑事处罚责任,但是需要承担相应民事处罚责任,对于被教唆犯罪的人员如果成年的,需要依法追究刑事处罚责任,教唆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并且根据犯罪作用承担更加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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