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和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浏览10w+
刘斌律师
刘斌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83人
专家导读 学校和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的证明责任应当由教育机构承担;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第三人侵害场合,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的证明责任则应当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承担。
学校和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原则是什么?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是教育机构产生了过错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产生过错,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同时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认,有不同的根据和标准。

教育机构责任的承担一般限于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且应区分学生是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内的人员人身损害,还是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对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内的人员人身损害,其归责原则还应区分学生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情况: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教育机构实行推定过错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不承担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教育机构实行过错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举证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并由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否则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

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没有作出特殊规定,则应按照一般侵权责任来认定教育机构是否应担责。对于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则应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侵权责任的规定是十分的详细的,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是根据确定教育机构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生活期间遭受到的一些人身伤害,教育机构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1.9千字,阅读时间约7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14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学校和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原则是什么?
一键咨询
  •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485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44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701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067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047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424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758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333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047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73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006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575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678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154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61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教育抚养费包括私立学校吗
抚养费不包括读私立学校的费用。对教育费而言,抚养费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公立学校教育费。上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学费,为上更好的公立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以及兴趣素质提高班学费等,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应该遵循哪些原则?问题解答如下,
(一)教育性原则教育性原则是指教育者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积极中肯的分析,始终注意培养学生积极进取的精神,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针对学生在学习、生活、交往中的矛盾冲突所引起的种种心理问题,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社会中的人与事的不满言行、错误观点甚至敌对情绪与态度,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明辨是非,帮助他们端正看问题的角度,调整看问题的方法,建立积极的思维模式。
(二)全体性原则全体性原则是指心理健康教育要面向全校所有学生,考虑到绝大多数学生的共同需要和普通存在的问题。所以心理健康教育可用集体的方式进行。当然面向全体,不意味着一定要忽视个别。实际工作中,还要考虑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使心理健康教育发挥最大效益。
(三)差异性原则差异性原则是指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关注和重视学生的个别差异,根据不同学生的不同需要,开展形式多样的、针对性强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以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人是有差异的,青少年学生也不例外,他们具有自己的个性特点,拥有不同的社会背景、家庭环境、生活经验和价值观念。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不是要消除这些特点与差异,相反是要使学生的差异性、独特性最合适而完美地展示出来,这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精髓所在。
(四)主体性原则主体性原则是指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要以学生为主体,所有工作要以学生为出发点,同时要使学生的主体地位得到实实在在的体现,要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其次,心理健康教育是一种助人与自助的活动,“助人”是手段,让学生“自助”才是目的。要达到自助的目的,只有让学生以主体的身份直接参与这一活动,此目的方可达到。另外,青少年时期是学生自我意识、性迅速发展的时期,贯彻主体性原则,不仅发挥了学生的主体作用,还使学生追求的需要得到满足。
(五)整体性原则教育者要运用系统论的观点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注意心理活动的有机联系和整体性,对学生的心理问题作全面考察和系统分析,防止和克服教育工作中的片面性。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追求学生人格的整体性发展,最终达到提高学生心理素质和整体素质的目的。从社会价值取向看,它重视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从学生自我完善的需求看,它注重学生知、情、意、行几方面协调发展。从系统的观点出发,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对象是一个完整的活生生的人,而人的心理也是一个有机整体。从个体心理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个体身心因素与外部环境的制约性、协调性等综合因素出发,全面把握和分析学生心理问题的成因及教育与辅导对策。
(六)保密性原则保密性原则是指学校在心理健康教育过程中,教育者有责任对学生的个人情况以及谈话内容等予以保密,学生的名誉和隐私权应受到道义上的维护和法律上的保障。保密性原则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极其重要的原则,是鼓励学生畅所欲言和建立相互信任的心理基础,同时也是对学生人格及隐私权的最大尊重。在心理健康教育过程中,尤其是个别教育与辅导过程中,学生会向教育者泄露很多个人的秘密、隐私、缺陷,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心理和行为的困扰、矛盾、冲突等。教育者有责任,有义务对所有这些信息保密。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614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应该遵循哪些原则?问题解答如下,
(一)教育性原则教育性原则是指教育者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积极中肯的分析,始终注意培养学生积极进取的精神,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针对学生在学习、生活、交往中的矛盾冲突所引起的种种心理问题,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社会中的人与事的不满言行、错误观点甚至敌对情绪与态度,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明辨是非,帮助他们端正看问题的角度,调整看问题的方法,建立积极的思维模式。
(二)全体性原则全体性原则是指心理健康教育要面向全校所有学生,考虑到绝大多数学生的共同需要和普通存在的问题。所以心理健康教育可用集体的方式进行。当然面向全体,不意味着一定要忽视个别。实际工作中,还要考虑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使心理健康教育发挥最大效益。
(三)差异性原则差异性原则是指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关注和重视学生的个别差异,根据不同学生的不同需要,开展形式多样的、针对性强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以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人是有差异的,青少年学生也不例外,他们具有自己的个性特点,拥有不同的社会背景、家庭环境、生活经验和价值观念。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不是要消除这些特点与差异,相反是要使学生的差异性、独特性最合适而完美地展示出来,这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精髓所在。
(四)主体性原则主体性原则是指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要以学生为主体,所有工作要以学生为出发点,同时要使学生的主体地位得到实实在在的体现,要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其次,心理健康教育是一种助人与自助的活动,“助人”是手段,让学生“自助”才是目的。要达到自助的目的,只有让学生以主体的身份直接参与这一活动,此目的方可达到。另外,青少年时期是学生自我意识、性迅速发展的时期,贯彻主体性原则,不仅发挥了学生的主体作用,还使学生追求的需要得到满足。
(五)整体性原则教育者要运用系统论的观点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注意心理活动的有机联系和整体性,对学生的心理问题作全面考察和系统分析,防止和克服教育工作中的片面性。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追求学生人格的整体性发展,最终达到提高学生心理素质和整体素质的目的。从社会价值取向看,它重视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从学生自我完善的需求看,它注重学生知、情、意、行几方面协调发展。从系统的观点出发,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对象是一个完整的活生生的人,而人的心理也是一个有机整体。从个体心理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个体身心因素与外部环境的制约性、协调性等综合因素出发,全面把握和分析学生心理问题的成因及教育与辅导对策。
(六)保密性原则保密性原则是指学校在心理健康教育过程中,教育者有责任对学生的个人情况以及谈话内容等予以保密,学生的名誉和隐私权应受到道义上的维护和法律上的保障。保密性原则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极其重要的原则,是鼓励学生畅所欲言和建立相互信任的心理基础,同时也是对学生人格及隐私权的最大尊重。在心理健康教育过程中,尤其是个别教育与辅导过程中,学生会向教育者泄露很多个人的秘密、隐私、缺陷,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心理和行为的困扰、矛盾、冲突等。教育者有责任,有义务对所有这些信息保密。
有一个好朋友,他是师范专业毕业的学生,毕业之后找到了一份工作,现在在一个学校里面当老师呢,大城市教育行政处罚的原则有什么?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3款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任何法律都要遵守一定的立法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也要公开,这是公开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既要发挥处罚的威慑、惩罚作用,又要发挥教育、引导作用,建立一个良性的行政管理体制。
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中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是为了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非法损害违法行为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处罚最重要的原则,也是依法对行政处罚提出的根本要求。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含义: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
2.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实施。
3.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行政处罚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2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行政处罚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不免除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构成了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这三种法律责任的性质是不相同的,不能相互代替。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私立学校可以申请教育用地吗?
不可以。教育用地是国家部门申请专门用于建设公立教育机构的土地,性质上属国有划拨土地,和当地政府协作办学,是唯一获得政府教育用地的途径。私立的学校只有自己买地进行教学工作,不可以申请专用的教育用地,这也是为什么私立学校学费通常较高的原因之一。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同事的孩子因为盗窃邻居的电视被抓住了,老师也知道这件事情了,给了严肃的批评,想知道教育行政处罚的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
  
二、三公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处罚公正原则要求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处罚公平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
  
三、适应违法行为原则
  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四、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
(2)一行为不再罚。
(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
  
五、结合教育原则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六、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
  民事刑事适用原则是指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的原则。行政相对方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因为行政制裁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质及对象等是不同的。
  
七、申诉和赔偿原则
  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
  八处罚追究时效原则
  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算起,二年内未追究责任的不再处罚。单行条例中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我一个朋友最近收到了一份行政处罚通知书,我想问一下行政处罚与教育的原则需要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作为一项重要原则。
严格地讲,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不是一项程序法上的原则。它来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秉承《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依据《行政处罚法》等而制定,因此也需要将这一实体法上适用的原则规定其中,以便于在规范执法程序过程中全面实施《行政处罚法》。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反映了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目的,也揭示了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处罚措施的深刻内涵。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表明,行政处罚不以单纯的行政处罚为最终目标,不论是财产方面的处罚,还是其他方面的处罚。
处罚的目的和功能,最终要落在诫勉上,通过对违法行为人施加与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来告诫其不要再实施违法行为,教育其守法,并通过这样的法律活动来诫勉违法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人不要以身试法。如此,行政处罚使违法行为人服气的概率会大大提高,严格依法处罚的社会阻力会大大减少,社会和谐的程度也会得到提升。
为了帮助行政执法者做到这一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以此明确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具体规定,作为该法中“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原则的规定和要求的补充。
可以设想,如果不严格遵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就失去了正确的方向,极有可能出现处罚越重越好,或者能怎么罚就怎么罚的现象,还有可能使处罚起不到应有的作用,造成当事人认为罚重了有失公平而抵触,或者因罚轻了对当事人无所触动而再次从事违法活动。
综上所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一方面要依法惩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行政处罚,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不能把处罚作为履行监管职责的唯一手段,而要本着对社会负责的精神,通过各种教育手段和途径增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守法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4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学校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是什么?
学校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是在没有尽到监督和管理义务的情况之下,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将受到侵害,但是是属于没有人侵害的情况,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10w+浏览
损害赔偿
校园侵权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校园侵权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主要情形有: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适用过错推定;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
  
(3)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对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
  
(4)动物园发生动物致人损害时,对动物园适用过错推定;
  
(5)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在其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教育机构能证明其已尽管理职责。
  
3.无过错责任原则
  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
 
4.公平责任原则
  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
我们小区附近有一个学校,现在小区配套建筑教育建设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样子的法律原则呢?
[律师回复]
1.城乡规划部门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拟定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根据用地面积及开发强度,核算应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规模或应缴纳的配套教育建设资金数额。拟开发地块开发规模按《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本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达到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标准的,城乡规划局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教育设施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班级指标等强制性内容,开发企业按规划条件要求建设教育设施。
住宅小区开发项目中,对于达不到相应配建标准的教育设施,需按规定缴纳相应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需同时配建幼儿园、小学及初中的,无需缴纳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
(2)需配建幼儿园和小学,无需配建初中的,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缴纳初中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仅需配建幼儿园,无需配建小学、初中的,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缴纳小学、初中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达不到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标准的,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元的标准缴纳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
2.幼儿园配建的规划条件:
(1)小区住宅建筑面积小于16万㎡的,无需配套建设教育设施;
(2)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6万㎡但不足20万㎡的,应配建一所不少于6个班的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少于1800㎡,用地面积不少于2300㎡;
(3)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0万㎡但不足30万㎡的,应配建一所不少于9个班的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少于2700㎡,用地面积不少于3200㎡;
(4)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0万㎡但不足50万㎡的,应配建一所不少于12个班的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少于3600㎡,用地面积不少于4300㎡;
(5)住宅面积超出50万㎡的,应在土地出让前由市城乡规划局征求市教育局意见,以满足该小区居民子女入学需求为标准进行配建。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中学生学校侵权责任原则是什么?
中学生学校侵权责任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及补充责任原则。具体适用哪种原则,与受害者是谁、侵权纠纷是否涉及有过错的第三方等有关。若受害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发生,此时适用的则为补充责任原则。
10w+浏览
损害赔偿
原阳县职业教育中心新校区教师打学生不承认有证据学校领导保护着
[律师回复] 职业教育发展中存在着人才培养质量不高、结构体系不合理、专业对接区域产业不平衡、校企合作不深入等问题,与人民群众满意的职业教育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所以职业教育要创办适合的教育,更要在体制机制、专业、课程、教师、培养模式、硬件设施、文化氛围和质量保障等方面深化改革。那么职业教育学校应该如何创办适合社会发展的教育职业教育是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最密切、最直接的教育,“上午的职业教育就是下午的经济”。经济发展对职业教育具有导向和制约作用,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定向器,职业教育是促进经济发展和转型的发动机。职业教育应该与经济发展同向携手前行。适合的职业教育应该紧密服务人民美好生活,紧密对接“一带一路”“创新驱动”“人工智能”“乡村在振兴”等国家战略,实现人才培养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同频共振,适应并助推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提供人力资源支撑,推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社会分工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生产力发展进一步推进分工的扩大化和细化,带来的是对多元人才的需求。当前,社会不仅需要研究型高精尖人才,也需要数以亿计的技术技能型人才。适合的职业教育应顺应社会多样化和优质化需求,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职业教育为社会服务,让社会促进职业教育发展。适合的职业教育应是“以人为本”的教育,是抛开“考试”这把标准尺子的教育,是尊重个体智能结构和人才成长规律的教育。对教育中而言,要回到教育的逻辑本身,促进学生在全面发展基础上有个性地发展。对学生而言,无论是选择普教还是职教,亦应考虑自身特点,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教育。办教育不能盲目实行拿来主义、全盘照搬他校成功经验,因为每所学校都有自身特点和区域特征、有独特的历史和文化。适合的职业教育应因校制宜,扎根学校实际,找准优势,创办品牌和特色,积极研发校本课程,促进国家课程校本化。只有这样,才更有利于学校的内涵发展和高水平建设。
快速解决“”问题
当前614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4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有哪些法律规定?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法律规定。
10w+浏览
损害赔偿
我男朋友是老师,发表文章被学校冠名了,被侵权,我们把学校起诉了,案子过了一审我们打算上诉,就是想问问教育机构侵权学校上诉状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上诉人:(填写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因何案羁押于何处)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则不列被上诉人)(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一案,人民法院年月日(年度)字第号刑事,现因不服该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判,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部分或全部撤销原裁判,或者要求变更原审裁判,或者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等)。
上诉理由:(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认定事实方面,具体提出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上有哪些错误,并阐述否定或变更原审认定的事实根据和证据。
2、适用法律方面,具体提出原审裁判在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及有关定性、量刑的不当之处,并论证原审裁判应予变更或撤销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3、诉讼程序方面,具体提出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作出裁判的过程中有那些违反诉讼程序之处,并指出纠正的法律依据。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 年 月 日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当前614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朋友自己发明的专利现在被人给侵占了,准备去申请认定,专利侵权认定原则是什么原则呢?
[律师回复]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在下述几种情况下,视为被控物全面覆盖了专利的权利要求。
1、字面侵权。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H型强场磁化杯体(1),其特征在于:杯体的两侧各镶嵌一块永久磁铁(2)。如果被控物的杯体两侧各镶嵌了一块永久磁铁,那么可以看到,被控物的结构与权利要求所描述的结构一模一样。
2、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物公开的结构属于上位概念中的具体概念,此种情况下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被控物侵权。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新型机器人行走机构,其特征在于:电机接传动机构,传动机构的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被控物的结构为,电机经齿轮传动,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被控物采用齿轮传动,齿轮传动的结构属于“传动机构的具体概念,因此,被控物属于侵权。
3、被控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而且还增加了特征,此种情况仍属侵权,因为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就是只要被控物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就算侵权,而不问被控物是否比权利要求的多。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电褥子,其特征在于:具有绝缘性能好的电阻丝。被控物的结构具有绝缘好的电阻丝,而且还具备一个电阻丝短路保护装置,尽管被控物的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而且可能还具有一定的创造性,由于被控物的结构覆盖了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所以被控物侵权。实践中,公众可能对此有一些不理解,觉得被控物的特征多于权利要求,而且性能可能还要优于专利产品,为什么还要算做侵权呢?这是因为专利保护的是智力成果,在后的产品如果是在专利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尽管可能性能要优于专利产品,但是由于使用了他人的专利,利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就必须获得他人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由此,引申出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前面所述的被控物,其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但是多出的特征可能具备一定的创造性,也可能申报专利,并获得专利权。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也经常出现,也就是说被控物也具有在原告之后申报的专利,该专利是在原告专利基础上的改进专利,就如前面所分析的,由于被控物全面覆盖了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特征,被控物侵权,即使该产品获得了专利权。针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原告和被告都具备专利的情况下,如果被告的专利在后,那么在专利侵权判定时,不考虑被告的专利。
何种情况下被控物为不侵权。在被控物缺少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被控物不侵权。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此种情况下被控物不侵权,其前提是侵权判定不适用等同原则和多余指定原则,等同原则和多余指定原则将在后面加以论述。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新型消火栓保护筒,具有进水管、出水管,其特征在于:筒体为玻璃钢制成,筒体和进水管和出水管之间通过密封圈连接在一起。
被控物的筒体由玻璃钢制成,也具有进水管和出水管,但是筒体和进水管和出水管之间直接焊接成一体,没有密封圈这个结构,由于被控物缺少权利要求中的一个特征,所以被控物不构成侵权。在做出不侵权决定的时候,还有一个应该注意的问题,就是缺少的权利要求中的特征不仅指权利要求特征部分的特征,而且包括前序部分的特征。如前举的专利权利要求的例子,进水管、出水管就属于前序部分的特征,该特征为现有技术部分的特征,“其特征在于”后面的特征就属于特征部分的特征,有的时候,在被控物缺少前序部分的特征时,也可能构成不侵权。
等同原则编辑
在实际中,被控物适用该原则判定侵权是很少的,很多的情况下,适用的是等同原则。所谓等同原则,就是尽管被控物不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但是被控物不具备的专利特征在被控物上面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此种情况下,被控物判定侵权。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机器人的移动机构,其特征在于:
具有六个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的驱动臂,驱动臂内设置有电机,电机经齿轮传动接位于驱动臂端部的驱动轮。被控物的结构为,具有六个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的驱动臂,驱动臂内设置有电机,电机经链条传动接位于驱动臂端部的驱动轮。被控物缺少专利权利权利要求中的齿轮传动特征,但是由于链条传动属于齿轮传动的等同替换,所以被控物适用等同原则,属于侵权。
上述的案例属于一个非常典型的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的案例,实践中,适用等同原则的情况都要比这个案例复杂。如何适用等同原则,一直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难点问题。而且,即使在专利保护制度非常发达的美国,对此问题,司法界也没有达成共识。中国实施专利法不到20年的时间,而欧美国家实施专利制度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中国在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很多的都是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尤其是美国的经验,因此,在探讨如何适用等同原则的问题时,研究美国等同原则的历史发展更能够从根本上理解等同原则,进而找到适用于中国的等同判断标准。
1853年的威南诉丹麦德一案是美国最早使用等同原则判定专利侵权的案例之一。威南设计了一种呈圆锥形的,可以平均分配压力的车厢,该车厢获得了专利。丹麦德设计了一种车厢,该车厢的车厢上部呈八角形,下部为到金字塔形。威南诉丹麦德专利侵权。一审法院认为,威南的专利权利要求规定车厢为圆锥形,丹麦德设计的车厢不是圆锥形,所以侵权不成立。美国最高院认为,专利权人不可能造出一个绝对的圆锥体;如果被告的车厢的形状已经与圆锥体足够接近,它的功能和效果和专利基本一样,法院应该判定专利侵权成立。鉴于这个案子的特殊情况,法院应采取特别措施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这种特别措施后来被称为等同原则。
在1950年的格里夫油罐案中,美国最高人民法院对等同原则在现代专利法中的地位重新加以确定。格里夫油罐案中,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以碱土性硅酸盐为主要成分的焊剂。原告的主要成分为镁,镁属于碱土金属,其硅酸盐是碱土性硅酸盐的一种。被告的产品为锰,锰的硅酸盐不属于碱土性硅酸盐。原告的专家证人指出,镁和锰成分作为焊剂功能相同。法院根据等同原则判专利侵权成立。法院在判决中写到“法院应该认识到,完全一模一样地照抄照搬在实践中是非常少见的。如果允许其他人稍加改动就照抄照搬专利,那么专利保护就变成空洞无用的东西。等同原则的核心就在于防止其他人剽窃专利发明的成果。”
从判决中可以看到,美国法院最设立等同原则的初衷是防止被告照搬照抄专利,以做非实质性改动来逃避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引申出一个问题,在被告没有进行抄袭的情况下,能否适用等同原则。多数国家的法院都自动适用等同原则,而不考虑被告是否有抄袭行为,中国也采用此观点。这种观点是正确的,因为,等同原则的本意在于公正合理的对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限定,而不仅仅局限于文字,专利是否构成侵权不以被告故意为前提条件,如果认定抄袭后才能够适用等同原则,无疑等于承认了故意为专利侵权的前提条件。
1983年休斯航空公司诉政府一案中,是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第一次将整个专利发明和等同原则联系在一起。休斯航空公司专利的权利要求有两项技术特征,一个是位于卫星上把卫星运行姿势的有关数据传送给外部控制系统的装置,另一个是位于卫星上用于从外界接收调整卫星运行姿势的信号装置。一审判决认为,被控物不具备权利要求规定的两种装置及其等同物,因此不构成侵权。二审联邦巡回法院认为,被控物都具有喷气式发动机、日光感应器和无线电器械,区别在于被控侵权物用现代化的计算机技术来取代权利要求规定的两种装置,一审法院关于只有被控物具备了权利要求的每一个特征或等同物时,才算侵权的观点是错误的,法院应该把专利发明作为一个整体和整个被控物进行比较,如果被控物用大致相同的方式、完成大致相同的功能、并且达到大致相同的效果,法院就应该根据等同原则判定专利侵权成立。联邦上诉法院把“整个专利发明”和等同原则联系在一起,并且明确指出,即使被控物缺少权利要求规定的某一项技术特征及其等同物的时候,专利侵权也有可能成立。
这个判决体现出的最重要的思想就是,等同是指整体等同,而不管被控物中是否具备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特征或者等同物。这种思想无疑是对专利权人是有利的,但同时这种思想又带来了另外的问题,适用这种思想进行侵权判定,可能会使专利的保护范围变得模糊不清。因为正常情况下,专利权利要求的各个特征共同构成了权利的保护范围,被控物具备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特征或者等同物才能够构成侵权,而适用这种思想进行侵权判定,可能被控物缺少了其中的一项或者多项特征仍能构成侵权,公众会变得无所适从,不知道到底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在1987年的潘沃特公司诉威兰德公司一案中,联邦巡回法院在判决中对等同原则做了与前一个介绍的判决不同的论述。潘沃特公司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一个自动分类机,包括:
1、根据被分选物的重量发出相应信号的电子秤量装置;
2、用于预定基数的第一基准信号装置;
3、用于比较电子秤量装置所发出的信号和第一基准装置的预定基数的第一比较装置;
4、根据被分选物的颜色发出相应信号的光学探测装置;
5、用于比较光学探测装置所发出的信号和第二基准装置的预定基数的第二比较装置;
6、根据被分选物的位置变化发出相应信号的里程装置;
7、根据里程装置和第二比较装置所发出的信号,连续指示被分选物在电子称量装置与光学探测装置之间传送过程中的位置变化的第一位置指示装置;
8、根据里程装置、第一比较装置和第一位置指示装置所发出的信号,连续指示被分选物被称量后位置变化的第二位置指示装置;
9、根据第二位置指示装置决定被分选物类别的卸货装置。“专利说明书显示权利要求所规定的各个装置构成了一个封闭式的电路系统。被控物用一个计算机程序代替了这个封闭式电路系统。一审法院认定,被控物不具备权利要求所规定的指示功能或等同物,专利侵权不成立。潘沃特公司上诉时提出,一审法院把权利要求所规定的技术特征和被控物逐一进行比较,这种适用等同原则的方法是错误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在判决中指出:“如果被控物以几乎同样的方式,完成几乎同样的功能,并且达到几乎同样的效果,根据等同原则,侵权有可能成立。这个原则并不意味着法院就可以忽略掉权利要求里的某一技术特征。在适用等同原则时,法院必须把每一项技术特征都视为权利要求的一部分。每一项技术特征都是重要的、必不可少的。原告必须证明每一项技术特征或者它的等同物都在被控侵权物里存在后,法院才能认定专利侵权成立。”在这个案子中,被控物没有专利权利要求中所谓的第一位置指示装置和第二位置指示装置,也没有贮存和传递被分选物位置变化数据的功能,而是使用计算机把被分选物的颜色和重量的数据贮存起来,加以分析,由于被控侵权物不具备原告专利权利要求里的每一项技术特征或者等同物,专利侵权不成立。
在该判决做出后,美国的专利界最初以为那种“整体等同”而不管是否具备每一个专利特征的判定方法将不再适用,但是在此之后,美国仍然有“整体等同”而缺少专利特征被判定为侵权的案例出现,也就是说在美国,如何适用等同原则仍然没有形成统一意见。在美国的专利界,还有一种观点是,两种适用等同原则的方法是可以并存的,法院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决定采用哪一种方法。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学校侵权 > 学校和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原则是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