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不能逃避夫妻共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双方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夫妻无法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为避免为了规避债务、转移财产而导致的“假离婚”,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审查都较为严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参考以下几点:
1. 债务是否合法,如为赌博、吸毒等违法债务则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2. 债务的数额大小,是否超出了正常的家庭支出;
3. 夫、妻是否对该债务知晓,比如签字确认或者事后追认;
4. 钱款是否用于了共同家庭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5. 《离婚协议》对于债务的约定并不能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即使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债务由夫、妻一方偿还,第三人也可以向二人共同主张,要求二人共同偿还。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法律关系不再存续的证明,并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规避和拒绝履行的载体性说明文件和标志,就算夫妻关系不再存续即双方离婚,该承担的共同债务还是应当依照法律和双方协商的意思表示来予以承担的,任何理由都不应该是逃废共同债务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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