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上有借条打不赢官司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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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手上有借条的一般会打赢官司的,但是前提是借条没有超过诉讼的时效还有就是适用于比较小额的欠款。在这种情况下最好还是多找一些能够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贷关系的证据。
手上有借条打不赢官司的吗?

一、手上有借条打不赢官司的吗?

手上有借条可以打赢官司的,但是想要成功的话最好再多搜集一些他欠当事人钱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如果走法律程序的话还需要对方是身份信息,当事人可以去居委会了,或者是他的公司等能想到的地方寻求一下帮助,或者是欠条说可以查,流程很简单,不用找律师,可以自己在网上搜一下流程。

二、借条是不是一定要手写?

借条不是必须手写,但签字应当手写或按手印。

1、如果只有签字是借款人所写,其他内容是出借人或他人所写,借条又由出借人持有,一旦出借人在借条中增加、更改一些内容,很难判断是否是后来增加或更改的。

2、不管是打印还是出借人或他人所写,如果借款人在签字时写得不清楚或故意做手脚,事后借款人不承认签字为其所写,要通过鉴定来确认签字时,两三个字有时很难成功鉴定为借款人所签。

3、如果借条不是借款人在出借人面前书写并签字的,那不排除不是借款人亲笔签字的可能,借款人借机不承认借条,后果就很严重了。

民间借贷合同当然手写的证明效力比较强。全文应当由债务人书写并由债务人签字(如果按印更好),最好在借条中注明债务人的身份证号码,并在借条后附带身份证复印件(最好的方式就是直接在债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上或背面书写借条)。

三、借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1、要看借条写内容,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时间,诉讼时效是从出借人要求还款之日起算3年。

2、借条上写明还款时间的,则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3年。

3、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向债权人还款。

4、借条属于债务纠纷,只要债权人有证据表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便重新计算,但是诉讼时效最长不超过20年。

一般只要手上有借条的情况下都是可以打赢官司的,除非是欠款金额很大的情况下。同时借条不一定必须进行手写,如果是打印出来的借条只要双方当事人签字并按手印的话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条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的有效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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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有手印能打赢官司吗
一般情况下,欠款人提供签字按指纹的债务合同,胜诉几率大,但具体能否胜诉还需视案情而定。因此,债务人应积极搜集相关证明材料,以支持其在民事诉讼中的立场。债务人需承担举证责任,为自身主张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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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打官司能赢吗,如何打赢官司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一定。 借条没有载明债权人,需要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有借条但被告抗辩借款并未实际履行的,需要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予以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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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能打赢借条官司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么能打赢借条官司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能打赢借条官司
借贷是我国信用体系的一个非正规的信用模式,由于缺乏一定的监管所以该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如何科学有效的来降低这种借贷风险呢?
1、一定要严格的审查市场准入机制,对一些民间借贷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核,对具备一定的资金、可以依法经营的私人钱庄,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专为民间金融机构;另外一方面对于那些为了谋取高利贷的人一定要给予鲜明的打击与取缔,维护金融的良好秩序。
2、借贷的利率更加要透明化的管理,规范这种民间的借贷我们要充分的来考虑借贷的需求,还需要纳入我们的有效管理方式,可以根据放贷人的资质等级要求来进行上下的浮动,利用一些市场竞争推动借贷规范发展。
3、借贷引入实体经济,民间有很多的资本,哪里需要那里去。但是我们还需要进入实体产业的循环环节,这样才可以推动实体经济可持续的发展。而不是仅仅的作为一些游离资本到处的游荡,最好是合法、规范的使用起来。
4、借贷的资金的流动更加需要加强,还要实施有效的管理。要设立一些专门的监管机构来对其借贷行为进行监管,对资金进行监测管理,要进口的建立完善、健全、科学统计的监测指标,对一些民间借贷的资金流向、投向等情况要进行必要的监管、引导,防止一些私人房贷到处有。
有借条能打赢官司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一定。 借条没有载明债权人,需要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有借条但被告抗辩借款并未实际履行的,需要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予以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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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没有借条,能打赢官司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能。借条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是最有力的证据。但是不是有了借条就一定会打赢官司呢 答案是否定的,借条之所以是有力的证据,主要是因为能直观有效的证明对方确实有借钱未还这一事实,但是如果借条写得不规范,让对方有空可钻,失去了证明力,就不一定能胜诉了。
一、他人借钱不还怎么办
如果准备走司法途径,那么首先要准备的是诉讼材料,而其中对诉讼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是证据。为了实现债权,最好搜集以下证据:
1、借条,一般来说,用于讨债的最有力的证据莫过于借条,它出自借钱一方之手,有对方的签字,作为书证,极具效力。
2、人证,案件审理中,对方可以对己方证据进行质证,为了保证证据的充分性以及万无一失,找到人证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借钱时有其他人在场见证,那么可以找到这些人对债权进行证明。
3、对方财产证据。诉讼的最终目的是拿到借出去的钱,但不少人为了逃避债务,就会将自己的财产转移他处。依《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为了避免拿不回财产的情况,就要搜集对方转移财产的证据以行使撤销权。
二、要使借条有证明力,在写作过程中要注意一下几点:
1、纸张质量
一般借钱后都是一段时间后才会归还,中途如果出了差错就会导致借条毁损,证据的灭失。因此,不要随意拿一张纸写借条,最好是完整且质量较好的。
2、借款金额写法
首先是数额的确定,关于借钱的数额不能随意,借多少写多少,最好用大小写,大小写要一致。曾有人就因为借款金额的不一致导致纠纷产生。
3、借钱用途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写借条的时候只写借了多少金额,却很少写借钱的用途的。这里进行说明,借出去的钱不能用于非法活动,如明知对方借钱用于非法活动还借其钱,则这种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和利息不一样,利率为年息,‰利率为月息,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在借条中最好约定好具体的利率,明确具体金额。
5、还钱时间
还钱时间的约定关系到诉讼时效,否则过了诉讼时效,债权将得不到实现,所以最好约定好还钱时间并且记入借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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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怎样打赢官司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名买房若明确的证据证明是借名买房,在诉讼时可以要求被借名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实际买受人名下,但不能直接进行确权,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要求确认其权属的,人民不予支持。
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北京高院在《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京高法发[2020]489号)第十条中即规定:“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十项
【借名买房的认定和处理】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该怎么能打赢借条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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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里有借条能不能打赢官司
债务欠单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关键证据,但仅凭欠单并不能确保赢得官司。欠单必须规范严谨,纸张材质、金额填写、资金用途、利率规定和还款日期等都需注意,否则可能导致证据失效或胜诉困难。因此,在撰写债务欠单时务必留意这些要点,以确保其具备足够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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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打官司能赢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相信很多人都有借钱给别人的经历,借钱的时候没有立借据的情况也特别普遍,尤其是小额的民间借贷,没有借据是否还可以呢 这个当然可以,只要你能证明借款的事实真是发生就可以了。最基本的证据是要有转账的凭证、录音、录像、聊天截图等,能够证明你已经履行了出借的义务就赢了一半了。另外是要证明这笔钱是“出借”的关系,如果不能证明是借的话,那对方可以提出这个钱是基于什么原因发生,如果双方对此都没有办法举证的,那么这种看情况就有可能有要求对方偿还这笔款项。不当得利与借贷关系最大的区别就是,不当得利只需偿还本金,对于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等是不支持的。因此,建议大家,在大额资金借贷银行转账,尽量转到对方户名的户口上,并在用途一栏写上“借款”。这样即使当时来不及写借条,也有相关的证据可以佐证。在相关案例中,有转账凭证的,双方无其他业务往来,即使不认可借贷关系,汇款人也可以以“不当得利”案由,也能够获得的支持,判令对方返还款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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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了钱,我打官司能赢吗?
[律师回复] 借高利贷写了借条,债权人打官司能打赢,只是高利贷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一、借条具备如下内容就具有法律效力: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二、高利贷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高利贷作为一种残酷剥夺借贷者私人财产的手段,在中国的旧社会尤为盛行,最为常见的是所谓"驴打滚"利滚利,即以一月为限过期不还者,利转为本,本利翻转,越滚越大,这是最厉害的复利计算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以认为年利率超过36%为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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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上有借条打不赢官司的吗,借条是不是一定要手写?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手上有借条打不赢官司的吗,借条是不是一定要手写?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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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打官司,有借条,能打赢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一定。 借条没有载明债权人,需要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有借条但被告抗辩借款并未实际履行的,需要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予以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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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就能打赢官司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一定。 借条没有载明债权人,需要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有借条但被告抗辩借款并未实际履行的,需要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予以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光凭借条能打赢官司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小额借款,只要提供借条,基本可以胜诉对于大额借款,出借人还需提供交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等,不然不一定能胜诉。
那么也许就有人会问,为什么不少人只是提供了借条,也打赢官司了呢这就涉及到对法律的认识和举证责任的理解问题。因为借条毕竟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能够推定以下三个要件事实:
1、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达成借贷合意。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了借款合意,才会出具借条。
2、借款已经由出借人交付给借款。一般情况下,交付借款与交付借条是同步进行的,时间和空间上都是不分离的,即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的同时,借款人当场出具借条。即使有分离,跨度也不明显,要么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后,借款人再出具借条,要么借款人出具借条后,出借人再将借款交付借款人。因此,出借人持有借条,一般可以推定借款人已按借条所记载金额向借款人交了借款。
3、借条所记载债权仍然存在。借条作为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重要凭据,在借贷关系消灭时一般都被借款人收回或撕毁,故出借人持有借条,一般推定借贷债权仍然存在,借贷关系并未消灭。
正因为借条既是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也是推定为借贷实际发生的证据,故其效力不可低估,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否则一般不轻易否定借条的证明力,故对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出借人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可以根据借条记载径直作出裁判。
但是,也应当明确,借条虽是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直接证据并不等于能够证明,证明力较强并不等于当然会被采信。对于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借款,按照日常生活常理,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已经完成了借款交付义务,不然借款人也不会出具借条。但如果是大额的借款,出借人仅凭借据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借款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如:只是写了借条,但借款并未实际交付,或是借款并未按借条足额交付,预扣了高额利息等。此时,根据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出借人仍负有举证证明款项已经交付的义务。如果出借人提出是现金交付,没有相关凭证,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到庭,陈述款项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根据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结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这样一来,是否能够获得支持还不是很确定的。
综上所述,概括总结:对于小额借款,只要提供借条,基本可以胜诉对于大额借款,出借人还需提供交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等,不然不一定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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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寻求借贷纠纷案件胜诉的过程中,最核心的要素就是确保借据的条文清晰详尽,并且完全依据法律法规制定。首要的要求是,借据必须清晰表达借款的具体数额,以及约定的还款日期、利息情况(若存在),同时需载明借贷双方的真实身份信息。在此基础上,借款人亲笔签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且最好能有第三方见证者或者进行公证证明。此外,保存好相关的转账记录或者其他支付凭证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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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借名买房若明确的证据证明是借名买房,在诉讼时可以要求被借名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实际买受人名下,但不能直接进行确权,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要求确认其权属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北京高院在《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京高法发[2014]489号)第十条中即规定:“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十项
【借名买房的认定和处理】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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