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侵权实际损失确定怎么进行
一般认为,著作权侵权中,直接损失是指著作权人为创作或发行作品所支出的费用;间接损失是指著作权人创作、发行作品在未遭受侵权的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合理预期收入;其他损失是指著作权人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及在著作权侵权诉讼过程中所支出的调查费、鉴定费、律师费、交通费、材料费等必要支出的费用。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赔偿数额确定过程中,对间接损失、其他损失部分的赔偿司法实践中尚无异议。但对于直接损失部分是否应予赔偿持不同意见。
其次,权利人的损失应否包括精神损失。
二、网络作品侵权责任认定有什么
通过网络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侵权的主体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三类。以下是网络作品侵权的具体情形:
(1)网络使用者或网络服务商在自己设立的网页、电子布告栏等论坛区非法复制、传播、转贴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2)将在网络上传输的他人作品并复制成光盘,例如将在学术网络上的电子布告栏中发表的文章,烧制到随书附赠的光盘中,同杂志一并出卖,获取利润;
(3)行为人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件上载到网络或从网络上进行非法使用;超越授权范围的使用共享软件,使用期满不进行注册而继续使用等;
(4)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提供到网络上进行公众交易或传播,或者明知是侵害权利人著作权的复制品,仍然将其在网上散布。
(5)侵害网络作品著作人身权的行为,包括侵害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如将电子邮件转贴到新闻论坛或BBS站上进行发表;整理编辑网络信息时,删除作者签名档案或在他人作品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在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时,擅自进行修改、删节,侵害作者的修改权;
(6)擅自破解著作权人对作品所采取的技术措施,例如对作品进行解密、对电子水印进行破坏,或专门生产和提供破解设备、技术以方便他人侵权等。
著作权侵权实际损失确定可以根据在侵权案件当中所支付的费用或者进行精神损失来进行确定。如果相关人员侵犯了作品的著作权以及其他有关的权利,侵权人应该根据实际发生的损失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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