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视居住会不会被跟踪?
会的,在以下情况下警察会有权跟踪人或者是监视别人住所:
1.羁押期限已满,但是还没有结案。
2.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抚养人。
3.案件的情况比较特殊。
4.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妇女。
5.患有严重的疾病并且生活不能自理者。还有就是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缴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别人。
监视居住应该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没有固定住处的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或是办案场所执行。
二、监视居住需要出具法律文书吗?
需要,公安机关出具的文书需要盖公章。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监视居住到期后可以获得自由吗?
监视居住决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协助执行。
犯罪嫌疑人在被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期间,不能离开居住住所(含指定居所),确有需要要离开的,应向执行监视居所的机关报告,得到同意后方可离开。
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应当由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具体程序为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或公安局长决定后,通知办案机关,并将解除决定书送达给嫌疑人。
并不是所有的监视居住都会被跟踪,在监视居住的文件中需要公安机关盖章,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监视居住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一般来说,不能超过6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者应当遵循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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