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被告代理词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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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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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标侵权被告代名词是需要明确一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受委托调查的情况以及具体的代理意见,并且最后需要签字确认。如果发生商标侵权这样的一种行为的话,双方当事人是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确定一下赔偿损失,如果说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话,也可以诉讼解决。
商标侵权被告代理词内容是什么?

一、商标侵权被告代理词内容是什么?

商标侵权被告代名词是需要明确一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受委托调查的情况以及具体的代理意见,并且最后需要签字确认。

商标权侵权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  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合议庭依法公正判决。

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 月 日

二、撰写代理词正文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第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抓住争执点,鲜明地提出代理意见,并围绕这一观点从多角度、多侧面展开论证。要从事实、证据、法理、逻辑等多方面进行分析。

第二,立足于事实和法律,针对实质性委托,进行准确、详尽而深入的剖析,支持其诉讼请求。

第三,代理词应当随着诉讼进程不断修改、充实和完善,注意及时吸收新出现的情况,弥补庭审过程中的漏洞。

第四,代理词的语言应当生动、简练、论点明确,逻辑性强;客观、全面,重点突出;通俗易懂,用词恰当,又留有余地。

商标权侵权案件的审理,是需要由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认定的,特别是对于当事人不能就相关情况进行处理时,是需要签订代理协议,由律师或者法定的辩护人来进行代理陈述,相关情况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合法的办理。

现实生活当中涉及到商标侵权这样的一种行为由人民法院在进行审查的时候,是需要判断一下是否是属于案件的受理条件,如果符合的话就会受理案件,并且审理案件,最终就是需要做出相关的判决方案,在这过程当中可以请律师代理,并且提交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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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因为给他人借款,然后告了对方,所以对于被告被告代理词借款合同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黄xx的委托,指派本所柳浩律师担任被告诉讼代理人,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审理。通过法庭调查,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婚姻关系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理由。
1、婚姻基础方面:原告林xx与被告黄xx原系初中同学,双方经过交往于2003年确定恋爱关系。双方恋爱后不久,原告林xx就与被告在一起同居生活。也就是说双方是自由恋爱,恋爱接触的时间比较长,恋爱期间的感情也非常好。双方决定结婚是经过充分而且慎重考虑的。因此,不存在原告起诉状中所说的“婚前缺乏了解”。
2、婚后感情方面:2005年5月,双方在福州市台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也就是说原、被告自2003年建立恋爱关系以来,至今已有2年之久。婚后,原、被告二人关系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共同上班工作来维持家庭生活。因此,不存在原告起诉状中所说的“结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的情形。
3、根据向被告了解的情况:在原告向台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双方仍然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被告仍然在照顾原告的生活起居。被告在家里也多次向原告承诺到法院撤诉。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存在。虽然夫妻之间因为一些小事发生过争吵,但并未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短短几天事后双方又重归于好。被告表示愿意为维系感情和家庭付出更多地努力和心血。希望审判员本着维护正常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理念,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以及感情是否破裂有疑义时应判决不准离婚的原则,依法判决不准离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恳请法庭给予当事人化解矛盾、维系夫妻感情、建立和睦家庭的机会。
二、原告诉称“被告曾经多次提出过离婚,均未达成协议”无任何法律事实依据。相反只能说明原告在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8年以来,家庭经济条件已开始好转后,原告认为被告不再配做他的妻子,思想道德开始腐化堕落。原告为了达成与被告离婚的目的,造谣生事诬陷被告。因此,被告才是本案的真正受害人。
三、关于家庭共有财产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第二款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以及《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离婚案件中,照顾妇女、照顾无过错方、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是处理家庭共同财产的重要原则。本案中,被告作为一名女性,自结婚后一直上班工作,下班后在家中料理家务、为原告洗衣做饭,孝敬父母,全力支持原告,在结婚的8年来,为家庭付出了人生最美好的青春。被告虽坚决不同意离婚,但法庭假如判决离婚,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由于被告没有任何技能,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没有住房。离婚后将会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况且根据今天法庭调查,夫妻感情危及是因为原告的喜新厌旧的不道德行为所引起的,原告对此负有重大过错。法庭在处理家庭共同财产时,应依法给予被告充分的照顾。综上所述,从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黎xx
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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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由于为了赶时间,导致撞上了别的车,现在想了解一下交通肇事案原告代理词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本案事实清楚,被告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根据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吉公交认字【2012】第00137号的认定,被告刘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98条、106条、119条和《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2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及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医疗费942.60元。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原告花去的门诊治疗费用942.6元应当予以支持。
(二)护理费5138.5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原告共住院25天,护理级别为一级护理,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一二年度人身损害执行标准》的规定, 2011年度吉林省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为每人每天102.77元。因此原告的护理费为: 102.77元×25天×2= 5138.50元
(三)残疾赔偿金26694.85元
经过对原告的伤残鉴定,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35条的规定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一二年度人身损害执行标准》的规定,吉林省201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17796.57元,因此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17796.57×15年×10%=26694.85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
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一二年度人身损害执行标准》的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因此,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00元×25天=1250.00元
(五)伤残鉴定费1500元
原告出院后,为了确定伤残程序,到了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花费1500元。
(六)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交通肇事案原告代理词规定,原告因自己的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伤害,并且造成终身残疾构成十级伤残,不能与正常人一样过着正常的生活,原告主张1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又合情合理,因此应当得到支持。
二、本案中,上述费用应由第三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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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侵权纠纷原告代理词内容是什么?
财产侵权纠纷原告代理词内容有:文书名称、当事人基本情况、财产侵权的具体情况、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代理内容等,具体情况下对于财产侵权纠纷的代理词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规定来进行书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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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各位律师好,我哥哥想要咨询律师对于行政复议被诉代理词被告有哪些内容,因为哥哥被公司告了
[律师回复] 这就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的内容 :即行政相对人违法的事实及违法的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予以处罚的法律依据 ,据此 ,被上诉人的两份处罚决定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所谓行政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应载入处罚决定书 ,不仅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且违背了 lt;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gt;gt;的规定 ,其如此歪曲法律只能说明其随意的造法功能 ,行政机关使处罚措施的法律规定是处罚的依据 ,至于行政规章及规范性依据 ,诸多繁杂多样的规范性都引入处罚决定中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且在现实中也是不可能的 ,故此 lt;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gt;gt;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该法的 lt;lt;若干问题意见 gt;gt;就明确了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作为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依据 ,行政诉讼中 ,行政机关在答辩期内应当向法庭提交有是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及规范性文件 ,而没有要求行政机关提交法律规定 ,这就是被上诉人所阐述的第三点观点 ,其中原因十分明了 ,处罚的法律依据在处罚 决定书上已载明 ,而规范性文件则没有载入 ,这一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与 lt;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gt;gt;完全符合 相互联系相互配合 形成了完整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的法律体系 .鉴此 ,被上诉人的处罚决定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且程序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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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原告代理词要包括什么内容?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应当在代理词中体现以下几点:证明自己享有商标权或商标许可使用权的权利证据;被告已经实施或即将实施侵权商标权的侵权证据;提出赔偿数额以及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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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就收养孩子的问题遭到了别人的起诉,并且需要了解其关系,所以想了解下被告收养关系代理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代理词
  审判员:
  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我对本案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开庭前参与了调解,现针对本案事实和证据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恶化,且早已无法共同生活,难以继续维持收养关系
  当初,原、被告同住在吉安路公房时,被告同原告夫妻之间就时有争吵发生。后来,原告被迫在外面租房居住,十年期间,被告与原告夫妻很少来往。在张某某死后,原告依然一人租房居住,被告从不去看望一眼。且每次原告回吉安路取自己的物品的时候,被告就要对其呵斥辱骂,并不许原告拿回自己的东西。对此,直令原告胆战心惊,再也不敢独自一人去吉安路拿东西。
  因被告所迫,原告多年一直未与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间关系紧张,已严重恶化。被告对原告是屡见屡骂,从未有过好声色,原告对被告却是战战兢兢,畏如虎狼。如此的关系,又怎能让原、被告二人共同生活、同住一堂呢?可见,原、被告关系恶化,难以继续维持收养关系。
  三、被告对原告不尽赡养义务,毫无母子亲情
  被告对原告的生活不闻不问,并迫使原告有房不能住,老无所安,飘零在外,且被告一见原告即对其辱骂指责,并在公开场合宣布其与原告毫无关系,其对待原告的态度与行为相当恶劣。我们且看事实:
  1998年,原告之夫张某某严重患病,被告与张某某同住,却不愿照料,张某某住院一个多月,被告更是从未去探望过。原告之女张某见状就将父母接了过去,在张某家住了一年有余。之后,因被告对原告夫妇态度恶劣,并极力反对原告及张某某回去居住,原告夫妇无奈之下,只得在外租房居住。
  张某某死后,被告依然极力反对原告回去居住,原告只得吞声忍气,独自在外租房,短短一年期间,因租房的不稳定性,已三搬五迁,几易居所。原告以古稀之年,衰病之躯,却被儿子驱逐在外,过着孤苦飘零的生活。其人生之悲哀,最大也莫过于此!
  显而易见,被告作为人子,却将养育其成长的原告逐出家门、任其飘零,完全由其自生自灭;且在原告伤病之际,不予探望照料,反而妄加指责,恶语相向,并宣布其与原告毫无关系;而每见原告,被告都横挑鼻子竖挑眼,如凶神恶煞般,以言语刺激老人。由此,不但令原告在生活上居无定所,缺乏照料,过得凄苦无比,更令原告精神倍受折磨,每每想起其与被告的现状,不禁老泪纵横、心如刀割!被告的如此行径,弃父母养育之恩、背人子尽孝之义、严重的违德悖理,同时也违反了法律对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的规定,理应遭到谴责,由法律公正审判。故此,可见被告不但不尽儿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且与原告也毫无母子亲情可言了!
  三、本案为原告第二次提起诉讼,而被告在第一次判决后,毫无悔改,依然故我,对原告不顾不理、听之任之
  2008年7月原告第一次起诉的案件判决后,被告丝毫不懂得珍惜法院给予的改正机会,既不与原告联系,更谈不上对原告的照料与抚慰,以实际行动来获得原告的谅解,而是对原告置之不理。即使在逢年过节之时,也无片言只语对原告慰问。要知道,被告与原告居住的地方也是近在咫尺,被告要抽出时间来看望原告,完全是非常使便利的。但在近一年的时间里,原告仿佛已从被告心中蒸发,可见,被告根本没有把原告当一回事,更没有儿子对母亲的亲情。可以肯定的说,被告对原告的母子亲情早已荡然无存,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也早已名存实亡!
  四、原、被告之间关系恶化,符合法定解除收养关系的情由
  由于被告对原告的恶劣态度与行径,使得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日益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且在实际上,原告与被告也没有共同生活。我们知道,对于收养关系的成立与解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就明确强调:收养法是公民处理收养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收养案件的依据。所以,对于本案的处理,就应当严格按收养法的规定依法判决。而收养法中关于“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解除条件在本案原、被告中已然成立,完全可给予解除。
  五、本案应当以构建“健康、和谐”的家庭与社会为根本,以维护老年人权益为主导,妥善解决
  收养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而身份关系的主要内容,是精神上的内容。而从本案事实来看,原告多年以来,因与被告的这种名存实亡的收养关系,已遭受了巨大的心灵创伤。我们可以想象,原告年已八十,血气衰败,身多疾病,多年辛苦养育被告成长,却被驱逐出门,流离失所,常常要倦缩身子背负物品东搬西迁。当老人有个感冒风寒的时候,竟没有人端茶送汤,当老人跌倒摔伤的时候,也没有人搀扶一把,这是何等的凄凉?这些暂且不说,更可怕的是老人的内心深处,其与被告那不堪回首的关系,又怎么能不让老人心寒如冰,悲痛绝望?现在,原、被告关系恶化,已势同水火,再难以在同一个屋檐下生活,若不判令解除这关系,就如同将冰炭放在同一容器中,而自古以来,又哪有“冰炭同器而久”的?
  本案的妥善解决,才是建设“和谐”的根本所在。我们知道,对于老人的晚年来说,物质享受对其已无多大意义,而更注重的是精神层面的愉悦。对此,从我国法律与政策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其中的老有所乐,指的就是要保障老年人的精神愉悦。
  综上,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是造成原、被告二人矛盾的源头,是“不和谐”的根宿,只有依法予以解除,方能变矛盾为和谐,解救老人于水火之中!否则,“小矛盾”转变成“大磨擦”必然会加剧矛盾,制造悲剧。如此,则大大的失去了人民法院解决人民急难的宗旨,也违反了“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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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代理词原告有哪些内容?
离婚诉讼代理词原告的内容应该包括按照原告的诉求,原告的诉求包括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要求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并且对具体的事项做出详细的描述,还有对夫妻的孩子的抚养权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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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土地承包的问题和别人产生了矛盾,并且涉及到了诉讼的问题,询问下土地承包侵权诉讼上诉案代理词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在第一次庭审时称,案涉土地为国有土地,其具备案涉土地的使用权,通过法院调取的《临时土地证》,也可以证明案涉土地为国有土地。但是原告没有提供其具有案涉土地使用权的证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即“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对于原告主张的其具有案涉土地使用权的观点不成立,即原告不具备案涉土地的使用权。既然原告不具备案涉土地的所有权,又不具备案涉土地的使用权,原告当然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在第一次庭审时称如果原告无权发包国有土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书》无效,实则不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并非无效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权利转让或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有关规定),对于原告的该主张,法院应不予支持。
二、本案应先由人民政府处理,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被告在原告是否具有案涉土地使用权上、以及被告是否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上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先由人民政府予以处理,对处理不服后,才能由本院予以管辖。
三、法院应驳回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在原告不能提供其具备案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其无权要求被告将案涉土地及栽植的林木返还给原告。
四、案涉土地并非行洪河道。原告提供了某某县防洪工程图、某某县防洪工程图部分、某某县河道管理处出具的证明,意图证明案涉土地为行洪河道,但是我方认对以上证据在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上不同程度的存在异议(具体内容见质证意见),我方认为以上证据对证明案涉土地为行洪河道无证明力。
根据法院依申请调取的地籍图,也可见案涉土地与周边土地性质相同,属农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上述以外的土地。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法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五、被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到保护。《物权法》第四条规定: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身为普通老百姓,对原告给予了充分的信任,被告有理由相信原告既然发包了案涉土地,其就能合法的取得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抱着这样的心态,被告勤勤恳恳的劳作,多次出钱雇佣人工种植树木。由于案涉土地十分贫瘠,为了能够正常使用,被告还多次贷款雇佣机械改造承包地。被告在该承包地上已花费了某某元,为此背负贷款某某元。
六、如果法院对我方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确认合同无效,应由原告承担被告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签订合同时,原告作为村集体组织,作为直接管理土地的组织,应当明知其是否具有案涉土地的使用权及案涉土地的使用性质。被告身为普通百姓,不应当也不可能知道案涉土地是否可以承包。如果该合同无效,原告负有全部的缔约过失责任,被告并无过错,原告诉称被告对无效合同的签订有过错,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原告应赔偿被告信赖利益损失。该损失包括承包费、被告雇佣人工花费的费用、被告雇佣机械花费的费用、被告栽植的树木的价值以及被告为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某某某元。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望法院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代理人: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土地承包侵权诉讼上诉案代理词的内容。
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代理词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因为不怎么清楚
[律师回复] 根据规定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代理词标准如下:尊敬的法官:
受本案被告某律师事务所的委托,我们作为其与原告陕西某设备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出席法庭,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现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被告一直尽职尽责履行《委托代理协议》;原告更换法定代表人后,于2013年8月8日向被告发出《解除lt;委托代理协议gt;通知》,该行为属于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依约不应退还其代理费,更不应向其支付利息。
一、被告一直尽职尽责履行代理义务,原告称被告“未尽责履行《委托代理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代理义务”完全不是事实。
自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来,被告一直尽职尽责履行代理义务。为履行代理义务,被告指派的律师多次前往西安,与原告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并对原告多年的财务账簿进行了查阅,充分搜集了相关证据;在此基础上,制作了原告起诉某公司的起诉状,制作了证据目录,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立案材料,并多次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立案问题进行沟通;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时间拖延立案的情况下,建议原告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后经原告授权,代理原告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拖延立案的情况,并准备继续向相关方面进行反映,但原告未再对被告进行授权。因此,原告称被告“未尽责履行《委托代理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代理义务”完全不是事实。
二、原告更换法定代表人后,于2013年8月8日向被告发出《解除lt;委托代理协议gt;通知》,该行为属于无故终止履行合同。
原告更换法定代表人后,以《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为“依据”,于2013年8月8日向被告发出《解除lt;委托代理协议gt;通知》。因事实上并不存在被告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故原告关于其解除合同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又因其任意解除权被约定排除,故其行为属于无故终止履行合同。
(1)原告关于其解除合同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起诉状称解除合同的理由为“被告未尽责履行《委托代理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代理义务,致使原告与某公司的纠纷至今不能解决。”这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首先,被告一直尽职尽责履行《委托代理协议》,不存在迟延履行债务的行为,也不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原告所称被告未 尽责履行《委托代理协议》不是事实。
其次,委托事务尚未完成也不是由于可归责于被告的事由造成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拖延立案的行为根本不是被告的行为,当然更不会是被告的违约行为。
因此,原告关于其解除合同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2)原告的任意解除权被约定排除。
虽然《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有“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规定,但该规定不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本案中,《委托代理协议》第十条明确约定:“本协议如需补充、变更或提前终止,双方应协商一致后决定。”第七条约定:“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可见,双方约定排除了原告的任意解除权。
因此,原告的行为属于无故终止履行合同。
三、原告已付代理费不应退还,更不应向其支付利息。
1、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代理费并支付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告关于其解除合同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因此,其要求被告退还代理费并支付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
2、原告已付代理费不应退还,更不应向其支付利息。
(1)《委托代理协议》于被告收到《解除lt;委托代理协议gt;通知》时终止。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委托代理协议》第七条约定:“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根据该约定,一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是当事人约定的《委托代理协议》终止的情形。如前所述,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lt;委托代理协议gt;通知》的行为表明原告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因此,《委托代理协议》于被告收到《解除lt;委托代理协议gt;通知》时终止。
(2)原告已付代理费不应退还,更不应向其支付利息。
《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而《委托代理协议》第七条约定:“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本案中,委托事务尚未完成不是由于可归责于被告的事由造成的。因原告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原告已付代理费不应退还,更不应支向其付利息。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
以上意见供参考。谢谢!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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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妹夫最近准备和我妹妹离婚了,想要咨询一下涉外离婚案件代理词,一般情况下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又经常无端猜疑,难以共同生活,现已经分居,属于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依法应判决离婚。
原告婚前发现与被告并不合适,且原告父母反对双方结婚,原告在被告威逼利诱之下无奈与被告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互相了解,原告在婚后发现被告好逸恶劳,吸烟、酗酒的恶习非但未改,反而变本加厉,加上被告还有更严重的赌博恶习,且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无事生非,根本无法进行沟通、交流。如果原告婚前了解到这些,是完全不可能和被告结婚的。有哪一个人希望自己经常生活在不顺心、痛苦的阴影下呢?这充分说明,原告婚前对被告是缺乏了解的,结婚非常草率。加之被告婚后的种种令人无法忍受的恶习,导致双方本来基础就很薄弱的一点感情已经被彻底破坏掉,原告无法继续与这样的人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鉴于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基础很差,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应判决原、被告离婚。涉外离婚案件代理词的格式,如上行为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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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要写一份二审民间借贷代理词,原来又没有写过,也不知道二审民间借贷代理词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
贵院受理的陈某诉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经过庭审,对于案件事实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现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双方借款事实清楚,原告已向被告一王某甲支付了借款
被告一向原告的借款50万元的事实清楚,且有被告一亲笔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条的内容明确写明了被告一向原告借款的金额、利息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双方之间关于借款的意思表示一致、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二、被告一王某甲具有归还借款及依约支付利息的义务
原告履行了义务,向被告一支付了借款,而被告一从未支付过任何一期利息也未偿还过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合法合理,且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的24%,被告一应予以履行其作为借款人的义务。
三、被告二王某乙系被告一之配偶,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1]18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由此可知,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施行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是否形成于婚姻系存续期间为标准。根据该司法解释,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这种推定符合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基本原理。因为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决定其对外产生外表授权,形成表见代理,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抗辩。
2、从立法目的来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质上是当交易安全的维护与所有权的保护方面发生冲突时的价值取向问题。现代民法不同于古代民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更注重对交易安全的维护。从这个意义上讲,《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正体现了优先保护交易安全的维护的现代民法理念,这也是我国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应有之义,否则夫妻财产共同所有,而大量债务却为个人债务,将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被架空,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本案中,被告二系被告一之配偶,在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以及即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批复》,本案被告二也无证据证明该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被告二依法应当对与被告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全部支持。
请合议庭采纳以上代理意见,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以上是二审民间借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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