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署名可以用别名么
可以。著作权的署名可以用真名或者是笔名(别名),署名的名字只需要向有关机构申请备案即可。
1、作权中的人身权属于创作者本人,不能转移。其中就包括署名权,创作者可以署真名、笔名。名字只是一个人的符号而已。如果作者很有名,即使他署别名,也是可以的。
2、如果作者没有名,别人也不会去冒用他的笔名。有人和作者笔名相同,如果不能证明此人是恶意,也不起诉他侵权。
3、如果有人以营利为目的,恶意署上作者的笔名,那么作者可以告他侵犯姓名权。
4、如果有人以毁坏作者名声为目的,在低俗作品上属上作者笔名,那么作者可以告他侵犯姓名权和侵犯名誉权。
二、著作权和署名权的区别
1. 主体不同。署名权的主体。署名权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自然人。广义的作者不仅包括一切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而且也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或广播组织;狭义的作者仅包括进行文学艺术、音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人。因此,哪些人可以成为作者要由各国法律甚至国际公约来规定。另外,署名权与著作权主体也是两上不同的概念,这是因为作者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著作权包含有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作者仅是著作权基本主体之一。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权主体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署名权可以独立于著作权其他权利而成为作者单独享有,故署名权主体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而著作权的主体是 作品的作者。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是作品的唯一事实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民事主体;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被视为“法定作者”。
2. 客体不同,署名权的客体,主要有“作品说”与“人格利益说”两种。同意“人格利益说”。因为按照通说,人格权所要维护的是某种人格利益,署名权虽然属于民法上的人格权而不属于身份权,其理所当然应以某种利益为客体。这种客体是什么呢?应是“作者与作品的联系”,具体地讲就是作者对自我身份的公开进行控制。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作品,而不是作品的载体,因为作品载体可以有许多种,而作品本身只能是一个。
著作权的署名只要是作者本人的署名就可以,作者可以根据习惯用真名或者是笔名,只要是通过合法途径申请的著作权,都是可以出版的,作品著作权的署名、修权没有时间的限制,只要著作署名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将永久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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