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侵权和商标侵权一样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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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字号侵权和商标侵权是不一样的。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字号侵权和商标侵权一样吗?

一、字号侵权和商标侵权一样吗?

不一样,商标企业字号侵权的认定标准是,被告应当是出于主观恶意,即试图损害商标权人利益的角度将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使用的对象应当是与原告所生产或者是销售的类似商品或者是产品之上,要使消费者能够将两者混同,在这多个条件作用,被告才构成侵权。

1、一般情况下不侵权的,因为公司字号跟商标名称是两回事;

2、特别出名的字号,拿来注册商标时引起混淆,那么侵权。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二、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侵权人在相同服务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且对商标权人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侵权人停止使用该商标,不再使用其进行生产和交易,停止对被侵权人利益的损害,并且还要赔偿给受害人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有关商标注册的情况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只要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进行商标侵权的认定,但对于利用他人商标注册字号的行为与注册商标是不同的认定情况,所以一般是不会构成商标行为的,具体情况可以向商标管理部门咨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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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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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号、字号及名称的保护
1、保护依据
保护企业商号权的依据主要是:企业商号明确且在先使用,同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这是企业商号权保护的根基所在。
2、保护方式
保护企业商号权的方式包括:注册商标保护、诉讼裁判保护和行政处罚保护。最直接快捷的保护方式是行政处罚;注册商标保护主要依赖于公众的自觉性,不去侵犯注册商标;诉讼保护主要是对于侵害行为产生后的制裁。
哪些情形构成商号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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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这个商标是著名或驰名商标,贵司的商标与它相同或近似,就构成侵权
2、如果这个商标不是著名或驰名商标,但贵司的商标与它相同或近似,并且商品都类同,就构成侵权。
3、公司名称跟别的有两个相同的字,要看贵司的宣传,如果在宣传上突出使用,造成消费者误会的,也构成侵权。
4、即使贵司商标现在没侵权,但如果日后有人抢先注册了,那么在以后,贵司的商标也会构成侵权。
怎么算侵犯商号权
1、企业名称(商号)的显著性和在先性
所有的企业名称都有一定的显著性,只是显著性强弱的问题。显著性越强,企业名称得到保护的力度就越大。比如“星巴克”商标及企业名称,属于臆造词汇,本身没有任何特殊的含义,只是在经过长期使用后,使消费者所熟知,于是使“星巴克”商标及企业名称取得了较强的显著性。所以,外国企业在使用企业名称的时候,除了在核准注册时要取一个显著性强的“中文名称”外,还要对企业名称进行市场推广,从而使企业名称的显著性得到进一步强化。
企业名称的在先性因素也是应当考虑的,包括在先登记注册和在先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2、企业名称的知名度
企业名称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与企业名称的知名度直接相关,由于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只要求登记的企业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并不涉及辖区外的企业名称。但是当某一企业名称字号的知名度超出登记注册机关的辖区时,对其名称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就应超出登记注册的辖区范围在其知名度的区域内给予保护,以制止擅自登记使用他人具有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字号,造成市场混淆和利用他人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换言之,知名度超出登记机关辖区的,在其知名地域内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从某种意义上说,对构成权利冲突且都有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知名度高的企业名称,因为知名度高的企业名称体现了权利人更多的商业投入和产出。所以,企业为提高企业名称的知名度付出的宣传工作越多,得到保护的力度就越强。
3、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程度
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程度,是认定足以产生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必要条件。在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与被告沈阳霍尼威尔散热器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等纠纷一案中,被告登记“霍尼威尔”企业名称并在其产品包装上进行使用,其使用的“霍尼威尔”标识与原告享有企业名称权的“霍尼韦尔”标识相比较,其中“霍、尼、尔”三个字完全相同,只有“威”与“韦”不同,但二者读音相同,足以使普通消费者产生被告生产的产品是原告公司的混淆误认,所以认定被告登记“霍尼威尔”企业名称并在产品上进行使用的行为构成对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比较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时,应当对该企业名称标示的企业名称的整体和主要显著部分加以观察比对。所谓主要部分,就是企业名称中的最醒目、最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注意力的部分。在比对时除了考虑读音、含义、字形、排列顺序等以外,还要在异时异地的状态下进行比对。
4、企业名称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是否足以造成混淆误认是认定企业名称侵权行为的必要要件,因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就会时权利人的企业名称产生实质性的损害,使相关公众在购买产品时产生模糊认识,从而混淆商品的来源。换句话说,在企业名称相同、知名度相当等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相关公众完全可以区分被控侵权企业名称和权利人企业名称所代表的市场主体、商品或服务,不足以造成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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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和商标一样算侵权吗
关于型号和商标一样是否算侵权的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比如产品的型号是通用名称,这种情况下肯定不构成商标侵权,如果不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跟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都构成商标侵权,构成商标侵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侵权方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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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商号权侵权纠纷如何起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号权侵权纠纷怎么提讼 提起商号权侵权诉讼,需要向人民提状,然后立案,开庭审理,原告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请求民事赔偿,但是需要收集足够的侵权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 1、,即向有管辖权的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受理后,5日内将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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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侵权纠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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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侵权纠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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