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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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执行人收到法院的执行书后,应该按照执行书的要求执行,被执行人需要配合法院执行,不能有妨害公务的行为;被执行人拥有申请执行人员回避的权利,可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被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有什么?

(一)被执行人的主要义务

1、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应按照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2、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申报财产时需附财产明细表及相关的权利凭证。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4、配合法院执行,不得有妨害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得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已被法院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及证据材料(包括已被清点并责令保管的财产及证据材料),不得擅自撕毁法院张贴的公告及加贴的封条,不得将法院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进行抵押等。

5、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被执行人的主要权利

1、申请执行人员回避,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执行。

2、可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3、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就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4、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外人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执行人拥有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权利;拥有提出异议的权利,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异议;拥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对人民法院作出案外人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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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有什么?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被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有什么?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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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执业律师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律师回复] 对于执业律师有哪些权利与义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九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三十三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七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
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一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四十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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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律师回复] 1、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3)在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执行人破产。
(4)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可以对法院的分配方式提出异议。可以针对参与分配方案提起诉讼。
(5)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第三人直接向其履行债务。
(6)权利继受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
(7)申请执行人员回避,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8)通过法院信息公开场所或直接询问等方式,了解案件执行情况。
(9)可以针对第三人异议,提起继续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的诉讼。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报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案件执行。在中止、暂缓执行情形消失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10)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1)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有消极执行、以权谋私等影响公正执行问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和其他纪检监察部门检举、控告。
2、申请执行人的义务
(1)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配合法院开展执行活动。
(2)被人民法院指令负责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不得使用、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有个关系甚好的亲戚想让我当他遗嘱执行人,小白一个,不知道继承法关于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希望解答。
[律师回复] 遗嘱执行人的权利:
(1)遗嘱审查权。遗嘱人要忠实执行遗嘱,就必须首先掌握遗嘱中各项处分的真实含义以及遗嘱是否真实、合法。如遗嘱人是否有遗嘱能力,遗嘱是否出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有无涂改、变换或隐匿等情形,是否给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是否处置了不属于遗嘱人的财产等。此外,对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遗产的数量、遗产的所在地、继承的份额等问题也必须予以明确。
(2)有限处分权。遗嘱执行人有权对遗嘱所涉及的全部遗产进行有效控制。如:遗产在其他继承人手中时,遗嘱执行人有要求转移占有的权利,如果遗产有孳息,遗嘱执行人有权代为收取;被继承人遗留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或胎儿,而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又未能给他们留下必要的遗产份额时,遗嘱执行人有权为他们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人留有债务和欠缴的税款时,遗嘱执行人有权用遗产替被继承人偿还债务和缴纳税款;遗嘱执行人有权召集并主持继承人会议,根据遗嘱指定的遗产分配原则或者指定的数额分割遗产;遗嘱执行人有权将遗嘱中遗赠的财产数额或特定的财物交给受遗赠人等。
(3)排除妨碍请求权。遗嘱执行人在执行职务时,任何人(包括继承人在内)不得妨碍和干涉。继承人亦不得处分未经清算并按遗嘱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擅自处分未经分割的遗产或者有妨碍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的行为,遗嘱执行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妨碍其执行遗嘱活动的人承担由于其行为而给自己和遗嘱继承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4)执行遗嘱费用及报酬求偿请求权。我国《继承法》及《继承法意见》关于遗嘱执行人是否可以从遗产中扣除执行遗嘱所需的费用和收取报酬,未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因执行遗嘱而通知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管理和保护遗产等所产生的费用,应从遗产中扣除或由继承人承担;遗嘱执行人是否有权请求支付报酬,需要有遗嘱人的明确指定或者继承人自愿同意支付,否则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对于这两个问题,杨立新教授在《在审判实践中怎样理解和掌握(继承法)的基本问题》一文中明确指出:“遗嘱执行人为执行遗嘱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和应得报酬,有权请求继承人偿付,如果继承人拒不偿付,执行人有权变卖遗产,从中得到补偿。”梁慧星教授担任负责人的中国民法典研究课题组起草的《中国民法典继承编条文建议草案》第60条认为:“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对遗嘱执行人指定报酬。遗嘱人没有作出上述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不得请求报酬。但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自愿支付报酬的除外。”
(5)损害赔偿请求权。遗嘱执行人为执行遗嘱,非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害时,可请求继承人赔偿或者从遗产中扣除。
遗嘱执行人的义务:
(1)通知义务。遗嘱执行人最先知道继承开始的,应当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
(2)清理遗产。由于从订立遗嘱至遗嘱生效,一般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遗嘱中所指定的遗产可能发生变化,或者遗产仍混在夫妻共有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之中。因此需要清理遗产,如果遗产项目较多,有编制清册的必要时,应编制遗产清册,遗产清册中应载明遗嘱人死亡时应属于他的全部遗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债权和债务的价值,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清册应在执行人交付遗产之前或同时交予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也有权请求执行人编造和交付遗产清册。
(3)保管遗产。在遗嘱继承人分割遗产或受遗赠人受领遗赠财物之前,遗嘱执行人应妥善管理和保护遗产,避免遗产被毁损、灭失等情况的发生。管理和保护的遗产限于遗嘱中所处分的遗产,对遗嘱中未作处分的遗产,遗嘱执行人自然无权管理。
(4)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等相关当事人,公开遗嘱内容,并对遗产情况作出说明。注意,为避免发生争议和规避自身风险,遗嘱执行人在特别时候应当当面拆封遗嘱或者宣读遗嘱内容。
(5)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分割给遗嘱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和遗嘱人的意愿,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随意地改变遗嘱内容。如因其故意或过失给继承人造成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6)接受指定监督人监督的义务。遗嘱人在委托遗嘱执行人的同时,可指定一名或数名监督人,以监督遗嘱执行情况。
除了上述义务外,《民法通则》或其他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与条款也属于遗嘱执行人应当遵守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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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遗嘱执行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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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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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诉原告与被告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异议之诉原告的权限 权利: 1、有向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有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 2、有向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权利;在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以及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需要先行给付的案件诉讼中,有请求裁定先行给付的权利;有撤销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有请求调解或与被告人达成协议,自行和解结案的权利。 3、经许可,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请求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涉及或公民隐私的材料除外); 4、在法庭上可提出新证据;经法庭许可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或者勘验; 5、在法庭上有权与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辩论;法庭辩论结束后,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6、有权阅读法庭笔录,如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载确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2、有遵守法庭纪律秩序,服从法庭指挥的义务 3、对生效的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 执行异议之诉被告的权限 权利: 1、有反驳诉讼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2、有承认原告诉讼请求的权利。 3、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4、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5、有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 6、有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有权通过辩论反驳对方的主张和论证自己的主张。 7、有选择调解的权利。 8、自行和解的权利。 9、提起上诉的权利。 10、申请再审的权利。 1 1、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2、遵守法庭纪律秩序,服从法庭指挥的义务。 3、对生效的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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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遗嘱执行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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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1、要求政府部门予以补偿安置的权利。2、房屋征收相关事项的知情权,具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期限、补偿资金、价格评估及房屋征收方面的法律、政策等。3、选择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被征收人有权选择适用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4、因旧城区改造征收个人的住宅,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的地段进行产权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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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证人的权利义务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实并受人民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就了解案件事实向人民作出的陈述,是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证人在诉讼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 2、对自己的证言笔录,有权阅读,若发现有错误或者遗漏,有权进行更正或者补充; 3、因作证而遭侮辱、诽谤、殴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时,有权要求人民给予法律保护; 4、有权要求人民给予因法庭要求出庭作证所支出的费用和受到的损失,如误工工资、误工补贴、差旅费等; 5、有权改变自己已作的书面证言和口头证言的内容。 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证人应承担下列诉讼义务: 1、如实作证的义务。否则,人民可对其适用强制措施; 2、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就他所作的证人证言提出的问题; 3、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刑事证据证据力的确认 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都涉及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但只有法官在庭审环节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才具有认证的法律效力。庭审阶段的认证,即是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材料经过审查判断,从而对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确认的活动。 认证活动包括前后递进的两个方面内容: 首先,需要确认特定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即能否作为诉讼证据被法庭所采纳; 其次,需要确认特定的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多大的证明价值,即能否作为定案的证据被法庭采纳。所谓证据能力或证据资格,是指特定的证据材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采纳为诉讼证据从而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格。只有具备证据资格的材料才会被法庭所采纳,进而具备进入庭审的“准入资格”,因此,证据资格又被称为证据的可采性,其主要包括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所谓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的价值,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是否具有证明的作用以及证明作用的程度。法官认证活动中对证据证明力的确认包括两个层面:证明力的有无和证明力的大小。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即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可靠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是庭审的关键所在;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的判断,就单个证据而言,需要结合在案其他证据进行,同时还要考察该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
我朋友出去旅游的时候,和客运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旅客的安全合同, 客运合同中旅客的权利义务是什么权利义务?
[律师回复] 一.客运合同中旅客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旅客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享有以下权利:
1.依客票上载明的时间、班(车)次,座位号乘坐规定的交通运输工具到达客票上指定的目的地。
2.享有按规定数量携带免费行李的权利。
3.享有按规定携带一名规定高度以下的儿童。
4.享有接受承运人提供的旅途必要的服务。
5.旅途过程中,享有在规定期间内变更乘坐运输工具、座位号的权利。
依据合同法和相关旅客运输管理的规定,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应履行下列义务:
1.支付规定的票价和行李运费,超程乘坐或超程托运应补交票价和行李运费。
2.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乘坐指定的运输工具,如在规定时间以前不能成行,应办理变更,超过规定时间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3.接受承运人对所带行李中的违禁品的检查并接受处理。
4.在享受运输服务过程中有损坏运输工具的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相关拓展—客运合同的内涵
客运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根据运送工具的不同,客运合同可分为铁路客运合同,公路客运合同,水路客运合同,航空客运合同等.客运合同一般采用票证形式,如车票,船票,机票等。
三.客运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因旅客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或解除  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后,在合同履行之前,旅客一方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 间乘坐的,可以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变更或解除合同,即变更客票记载或办理退票手续。此种变更或解除被称为自愿变更或解除。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2.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的变更或解除
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的客运合同变更或解除,称为非自愿的变更或解除,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因承运人的迟延运输导致的变更或解除。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 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变更运输路线以到达目的地或者退票。
二是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引起的合同变更。在客运合同订立后,承运人单方变更运输工具的,应视为一种违约行为。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旅客有权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承运人变更运输工具,提高服务标准的,无权向旅客加收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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