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区分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非法采矿罪?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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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非法采矿罪的区别之二在于两罪的构成与否与是否具有采矿许可证没有关系,且犯罪客体不同。而非法采矿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无证开采”和“超范围开采”的行为。其采矿的行为构成犯罪与否与行为人的采矿行为是否符合我国的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制度有关。
怎样区分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非法采矿罪?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本罪指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非法采矿罪的区分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两罪与非法采矿罪的区别之一在于发生的领域有所不同,非法采矿罪主要发生在矿产资源的蕴藏地,并非只有矿区才有犯非法采矿罪的可能,行为发生的地点要依附于矿产资源所在地(下文的案例就是发生在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地区)。

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不仅可以在“矿区”发生,而且可以在生产作业的其他领域都有发生的可能。

两罪与非法采矿罪的区别之二在于两罪的构成与否与是否具有采矿许可证没有关系,且犯罪客体不同。

而非法采矿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无证开采”和“超范围开采”的行为。

其采矿的行为构成犯罪与否与行为人的采矿行为是否符合我国的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制度有关。

非法采矿罪本质上是对于破坏矿产资源行政许可制度的行为的刑法规制,而前面两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的法益。

虽然非法采矿罪与前面两罪存在一定的区别,但在实践中由于非法采矿行为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前面两罪往往与非法采矿罪相伴而生,在非法采矿行为构成犯罪同时又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之时,按照《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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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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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采矿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法采矿通常缺乏一定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因而在采矿过程时常伴有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非法采矿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不同之处在于:
(一)客体不同。非法采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则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方面不同。非法采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不同。非法采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
(四)主观要件不同。非法采矿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观上为过失。
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区分本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 两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客观特征上,非法采矿罪是违反矿产资源法,在无证的情况下所实施的非法采矿,或者进人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而破坏性采矿罪,则是在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非法采矿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采矿行为,是由于采矿单位或个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采矿条件而在未予以颁发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通常缺乏一定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因而,在非法采矿过程时常伴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非法采矿与二罪的不同之处在于 (1)客体不同。 非法采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则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侵害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也即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不同。 非法采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则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关于劳动安全设施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 非法采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 (4)主观要件不同。 非法采矿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个别情况下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在主观上不排除放任的、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存在。
你好,我朋友因为非法采矿被抓,现在正在法院审理阶段,家里人想找律师进行辩护,请问盗窃罪与非法采矿具体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什么是非法采矿罪
本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第三条 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四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第五条 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六条 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第七条 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
第八条 单位犯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执行本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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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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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对于发现一个矿区,然后并没有上报国家,自己进行私自开采矿区,现在被人举报,怎样区分破坏性采矿罪和非法采矿罪,这两个那个比较重一些
[律师回复] 区分破坏性采矿罪与非法采矿罪的区分] 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区分关键在于,前罪具有前提的违法性, 而后罪则具有 前提的合法性,两罪对于破坏性采矿方法的要求是一致的.
[关键词] 非法采矿罪 破坏性采矿罪
[作者简介] 张某,男,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净,女,大学本科,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都是1997年刑法典新增罪名。根据刑法典第34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 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 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规定在刑法分则同一条中,都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中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节,它们在构成要件方面的相同点十分明显,主要表现 在:一是两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均为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二是两罪主体都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三是两罪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持放任的 心理态度。因此,理论上划清两罪界限、实践中准确认定两罪的关键在于对两罪客观特征的把握。
一般认为,非法采矿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在于行为前提的违法性,即无权开采而擅自开采;破坏性采矿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在于行为方法的违法性,即采取破坏 性方法开采,这是区分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关键。但是,行为人在无采矿权的前提下采取破坏性方法采矿的,行为前提违法,行为方法也违法,应认定为一 罪(非法采矿罪或破坏性采矿罪)还是数罪呢?有论者指出,这种情况下,尽管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的行为方式不同(一个是在无证的前提下擅自开采,经责令停 止而拒不接受的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另一个是在有证的前提下,越界开采或破坏性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但是两种行为侵犯的客体和指向的对象具 有一致性(分别为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和矿产资源),而且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客观损害结果也相同,因此,符合吸收犯的特征,应按吸收之罪处罚而不实 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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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区分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怎样区分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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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矿山规划限制开采区与禁止开采区的定义与区别
[律师回复] 矿山开采许可证不可以相互转卖.
矿山开采许可证不得买卖、涂改、转借他人。采矿许可证可以依法延续、变更和注销。
采矿证是采矿权人行使开采矿产资源权利的法律凭证。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授予采矿权申请人开采矿产资源的许可证明。采矿权许可证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权限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包括:矿山企业名称、经济性质、开采主矿种及共、伴生矿产、矿区立体范围、有效期限等。采矿许可证不得买卖、涂改、转借他人。采矿许可证可以依法延续、变更和注销。
按照国家、市和县有关规定,属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权限的矿产资源,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并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采矿权,其办理程序如下: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按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编制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主管部门组织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工作,采矿许可证由委托机关审核颁发。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方案;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审定。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
怎么区分非法采矿罪和其他犯罪,非法采矿罪怎么判?
[律师回复]
一、怎么区分非法采矿罪和其他犯罪
(一)本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两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客观特征上,非法采矿罪是违反矿产资源法,在无证的情况下所实施的非法采矿,或者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而破坏性采矿罪,则是在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1)客体不同。非法采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则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侵害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也即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采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则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关于劳动安全设施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非法采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

4)主观要件不同。非法采矿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个别情况下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在主观上不排除放任的、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存在。
二、非法采矿罪怎么判呢刑法规定,犯非法采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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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区分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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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请问一下非法采矿的情况有多严重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处罚如何认定这个问题,非法采矿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修订的罪名,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二点:其
一,删除了“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不再把受到行政责令后拒不停止作为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前置条件,减少入罪障碍、降低入罪门槛;其
二,将“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和“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分别改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取消了入罪的硬性规定,赋予司法机关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2003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非法采矿罪的行为方式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标准予以明确。该解释第3条规定: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这一司法解释虽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规定作出的,但对如何理解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提供了必要的参考。此外,“还应结合非法采矿的获利数额、持续时间长短、是否在受到行政责令后拒不停止开采等”,1确定其他属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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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应怎么区分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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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想了解下非法采矿罪是怎么样定刑的。是怎么样定义的。和非法采矿罪刑期相关的刑法条文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非法采矿罪刑期定罪条例如下第六十八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第六十九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在三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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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好朋友的表弟因为急需用钱给他的妻子治病,于是他就参与了一起非法的采矿案件,现已被警方逮捕,现在我很着急,我想帮忙问非法采矿辩护词是什么,谢谢解答了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梁某及其妻子邝某玲的委托,依法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梁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出席 法庭为被告人梁某(以下简称被告人)提供辩护。现根据事实和法律, 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对此辩护人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在本案中是从犯,恳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 的,是从犯。”根据本案事实可知,被告人在本案中是从犯(辅助犯), 恳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认定并对其从宽处罚。
1、本案是其他人提议并决定在车头坡抽砂的,并不是被告人。
2011 年中秋节左右,陈某找到水正村村长方顺,要求以 7 万元价格 承包车头坡的河砂,方顺组织全村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同意与陈某签订 承包合同并于 2011 年 10 月份在方顺家中签订了承包合同。陈旭明知道 水正村村民将车头坡的河砂承包给被告人、陈某之后便擅自开抽砂船来 到车头坡抽砂,并且连续抽了两个多月,方顺见此情况,担心陈旭明会 把车头坡的砂抽光,没有砂卖给被告人、陈某,导致水正村村民与被告 人、陈某的承包合同无法履行,便打电话给陈旭明,要求其停止抽砂,留点砂给被告人、陈某,得到陈旭明同意后,便打电话告诉陈某。陈某 知道陈旭明停止抽砂后,便擅自指使工人开船到车头坡处抽砂,并且是 抽砂之后才告诉被告人其已开始抽砂,被告人从那时才知道陈某开始了 抽砂行为。
2、被告人没有组织、领导过抽砂行为。
(1)被告人与陈某约定,被告人作为其中一名股东,只是负责到 电白县水务局办理采砂许可证,其他包括采砂、雇请工人等在内的砂场 具体经营管理事宜均由陈某全力负责,被告人平时很少到砂场察看,因 此被告人事先并不知道陈某在车头坡抽砂,也正因为事先不知情,其不 可能在抽砂之前与陈某密谋具体如何实施抽砂。
(2)案中没有人看到被告人在抽砂期间出现在现场,被告人也从来没有作过在抽砂现场的供述。既然被告人没有去过采砂现场,采砂时也没有通过电话与陈某及抽砂工人联系,其不可能实时实地组织、领导他们抽砂。
(3)2012 年 3 月 18 日,被告人接到电白县水务局责令停止抽砂的 通知后,便强烈要求陈某停止一切抽砂行为,却被陈某讽刺为胆小鬼,两人在是否停止抽砂这件事情上无法协商一致,被告人因此要求终止与 陈某合作并且得到了陈某的同意,双方约定从此之后,砂场的事情与被 告人再没关系,待陈某找到新的合伙人之后,便将被告人投入的资本归 还给被告人。从以上事实可知,从被告人要求陈某停止抽砂那一刻起, 陈某的抽砂行为是违背被告人意志的;从被告人与陈某就终止合作关系达成一致意见那一刻起,陈某的抽砂行为与被告人再无任何关系。
3、被告人没有从抽砂行为中分配到任何利益。 那些抽到的河砂,一部分被用于铺路,一部分销售给当地村民。由于销售所得一直不是被告人保管,也没有人分配过销售款给被告人,到 目前为止,被告人没有从中得到任何好处。陈某在证据卷二第 129 页供述:“这些钱都在梁某处。”这份供述属于孤证,并且与被告人供述的相 矛盾,依法不能采信。
4、陈某在证据卷二第 140 页所作的关于“被告人与吴前快占 90% 股份”的供述依法不能采信。
(1)本案关于出资情况的证据只有被告人及陈某的供述。被告人 在证据卷二第 103 页供述:“我与吴前快各出资十来万元,陈某说他也投 入了十万元左右,但具体数目我们还没有清点,股份分成也还没有商定。” 根据被告人供述,其所占股分约为 30%,其与吴前快共占砂场股分的 60%,并不是陈某所说的 90%。
(2)由于本案没有其他证据对陈某的供述进行印证,陈某的供述属于孤证,依法不能采信。就算陈某的供述为实,是被告人与吴前快共 同享有砂场90%的股份,而不是被告人自己独占 90%的股分,那么被告人实际股分是多少是一个无法确定的事实。
根据以上事实可知,被告人在本案中是从犯,恳请人民法院依法予 以认定并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三、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 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 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 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事实可知,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为符合缓刑 的条件。理由如下:
1、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的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进行量刑。
(1)根据事实可知,非法采矿罪的涉案数额通常极大,动辄数额几千万以上,本案涉案金额仅为 20 万余元,跟一般的非法采矿罪相比,数额殊小。
(2)被告人在本案中仅起到辅助作用,是从犯,犯罪情节较轻。
(3)被告人等人是在与水正村村民签订的承包合同,足额支付了 对价,得到了村民的同意的情况下去抽砂的,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 有集体财产的目的,主观恶性与一般非法采矿罪相比较小。
(4)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这也能说明 被告人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
2、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1)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一直都是供认不讳,在今天的庭审 中也是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
(2)被告人没有因本案得到过任何利益,而且在经济极其困难的情况下,还四处借债退赃,现又愿意缴纳罚金,这说明其对人民法院的 判决没有抵触心理,并且能够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影响, 悔罪表现深刻。
(3)被告人向来都是遵法守纪,在本案中是属于初犯、偶犯,在取保候审期间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这可以说明其没有再 犯罪的危险。
3、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并没有涉及暴力犯罪或故意从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再加上诉人平时邻里关系良好,因此对其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 重大不良影响。
另必须指出的是被告人经指定的医院检验,其患有严重疾病(血 压高时达到 224mmHg,也正因为此,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对被告 人取保候审),随时有生命危险,对其宣告缓刑,让其在家中休养,可以取得与监禁同样的社会效果。
由此可见,被告人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对 其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辩护人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在本案中是从犯,并且符合对其宣告缓刑的条件,恳请人 民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以上辩护意见,恳请人民法院充分考虑 并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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