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纠纷诉讼时效几年?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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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个人债务纠纷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如有证据证明主张过权利,则以主张之日起计算3年诉讼时效;2、如无证据证明主张过权利的,则适用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间20年;3、约定还款期限的,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3年诉讼时效。
欠款纠纷诉讼时效几年?

一、欠款纠纷诉讼时效几年?

1、个人债务纠纷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如有证据证明主张过权利,则以主张之日起计算3年诉讼时效;

2、如无证据证明主张过权利的,则适用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间20年;

3、约定还款期限的,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3年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欠款人死债务该由谁偿还

死者的债务,由其遗产偿还。偿还之后,仍有遗产,剩下的由继承人继承。如果全部遗产不足清偿债务,在用遗产偿还之后,对剩下的债务,继承人没有代替偿还的义务。当然,继承人如果自愿为死者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债务,法律也是允许的。但是,应该把死者个人的债务与家庭债务区别开。如果以家庭中某一成员的名义去借债,借来之后用于家庭生活,这个家庭成员死后,不应把这笔债务算在他个人身上,而应该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死者留下的遗产无人继承,也无人接受遗赠,这些遗产应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有关单位所有。那么,死者的债务也就由接受遗产的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有关单位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

对于死者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而没有缴纳的,和清偿一般债务一样,以死者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以全部遗产折价缴纳税款后,仍欠税款,继承人若自愿代缴,尽管其没有这个义务,也不应禁止。

发生欠款纠纷,当事人当然可以选择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而诉讼的第一步,就是要选择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欠款纠纷中,法律规定的具有管辖法院就包括了:被告住所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以及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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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法律上规定劳务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而由于利益不同,生活中发生劳务纠纷也是很常见的,那么劳务纠纷诉讼时效有什么规定时效又是怎么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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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务诉讼时效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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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纠纷诉讼由哪个管辖房屋属于不动产,理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但并不是所有的涉及到房产的案件都是由房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因为在具体案件中,并非所有涉及到房产的案件都是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管辖,比如: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案件中一般都会涉及到房产,但是这类案件的管辖的确定,却并非依据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这一原则确定。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明确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这一条准确的理解应该是:因不动产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而不是案件中涉及不动产的,就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我们常接触到的如:所有权确认纠纷、返还原物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案件中标的物属于不动产时,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该案。还有一类合同纠纷案件,一般也是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那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类案件与我们老百姓的生活紧密联系,涉及诉讼时,一般都是由房屋所在地人民受理案件。但是并不能因此就理解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不动产,理所当然就因由房屋所在地人民管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类案件多数由房屋所在地人民受理,其依据是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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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合同履行地人民有管辖权。
二、房屋纠纷的诉讼时效涉及房地产纠纷的诉讼时效规定,适用民法和行政法的有关时效规定,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一般时效:是指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除外的诉讼时效,通常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超过二年,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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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
bygoogle=wid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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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push({});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超诉讼时效的债权丧失了胜诉的权利,程序上已不受法律的保护,但实体上变成了自然债权,可以采取补救措施,重新确认时效。《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在现实市场经济中,公司发生兼并、合并、出卖、破产收购的情况很多,而债务人主动自愿履行债务的情况很少,按照法律规定来延续诉讼时效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所以,对于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根据法律规定,采用签订债务安排协议、贷款重组等方法恢复时效,或更新债权关系,降低资产的时效风险。
1、贷款重组,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完毕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漏报的债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未在公告期内申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可告知债权人另行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对于出卖人或企业资产管理人未参照《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告通知债权人,或者虽然公告但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则由出卖人或者资产管理人承担责任。《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通知》第10条规定:卖方隐瞒或遗漏原企业债务的,由卖方对此承担责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实践中在债务人兼并、分立、重组时,可运用“贷款重组,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方法进行超诉讼时效补救。但应注意及时了解债务人情况,及时申报债权,利用债权人的优势地位,对超时效债权督促当地政府召集改制各方与债权人签订债务安排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保证人的对原债权、债务关系重新担保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从而达到超诉讼时效补救、保全债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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