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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450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二年以下。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有下列两种情形标准或单项标准两倍的,立案追诉: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
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0个以上的;
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
5.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以上规定行为的,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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