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会引起收益变化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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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肯定是会引起收益变化的,对于分配现金股利是从直接从留存收益中抽出,而留存收益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份,只要收益减少,一般所有者权益就会随之减少的。
企业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会引起收益变化吗?

一、企业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会引起收益变化吗?

企业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是会引起收益变化的;现金股利是从留存收益中抽取的,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而留存收益是所有者权益组成部分,股利分红导致导致留存收益减少,所以所有者权益减少。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股份制企业又称为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它受总资产和总负债变动的影响而发生增减变动。所有者权益包含所有者以其出资额的比例分享企业利润。与此同时,所有者也必须以其出资额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所有者权益还意味着所有者有法定的管理企业和委托他人管理企业的权利。

现金股利是从留存收益中抽取的,留存收益减少,而留存收益是所有者权益,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

二、税收征管法规定股东分红需要交印花税吗?

股东分红不需要交印花税,股东分红要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股东分红的条件有有哪些

股东取得红利理属当然,但股东取得公司红利还应满足一定条件和遵循一定之程序,具体如下:

1、前提条件是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2、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红作出有效决议。

在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情形下,是否分红,如何分红,还要经公司有权作出决议的机关即公司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

3、在公司通过分红决议但公司不执行的情形下,股东有权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执行有效决议,及时支付红利给各股东。

综合上面所说的,企业向股东分配股利是可以实施的行为,但如果分配现金股利,那么对公司的收益就会产生变化,股东的分配都是从留存收益中抽出,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开股东大会,并获得股东们的同意,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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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现有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或持股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的新股而不是股东的人,则没有这种优先认购权。同时,这也是股东优先权的表现形式在很多情况下,新增资本或者发行新股,会给股东带来很大利益。因此,保证股东优先购买,体现了法律对股东权利至上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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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看情况而定。
(一) 关于利润最大化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初期,将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更有其适用性。第一,实现利润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如果企业长期亏损,势必导致资不抵债,从而陷入破产、倒闭的境地,所以追求利润必然成为企业的首要任务。第二,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就必须讲求经济核算、加强管理、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从而提高经济效益。第三,利润的获取,不但可以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物质基础,还可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
  但是,以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存在以下缺陷:
  1) “利润最大化”容易导致企业片面追求短期效益,而忽视长远发展.
  2) “利润最大化”没有考虑风险因素。
  3) 会计利润的计量有不确定性。
  4) “利润最大化”忽视了报酬的时间价值。
  
(二) 关于股东财富最大化
  所谓股东财富最大化就是指股东所持股票的每股市价最高化。股价的高低,反映股东财富的大小,可以直接衡量公司理财目标的实现程度。股东财富最大化克服了利润最大化的部分缺陷,考虑了风险因素、货币的时间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企业片面追求利润的短期行为。由于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的实现程度通常是依据普通股每股价格,将股东财富最大化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更具有适用性,这是因为:第一,普通股市价是所有指标中最具有可观测性的指标,随相关信息的变动而不断变动,可以对管理者的决策作出及时反馈。第二,与收入、利润等短期指标不同,普通股市价可以更好地反映公司决策的长期影响。第三,普通股市价最大化目标可以为企业投资方案、融资方案提供明确的价值判断标准。因此,在西方财务理论中,股东财富最大化逐渐成为股份公司理财目标中最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理财观念的更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缺陷性也逐渐暴露出来:
  股票价格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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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面很窄。“股东财富最大化”只适用于上市公司,而对非上市公司很难适用。
如何变更一只股份,变更后股东不配合
[律师回复] 可向股东发起通知,通知不答复,视为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扩展材料:《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第十八条 人民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第二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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