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依法追究打人的刑事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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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安依法追究打人的刑事责任,主要就是因为如果存在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达到轻伤以上的法律后果的话,是需要按照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这种状况首先是需要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立案侦查,再由法院量刑。
公安依法追究打人的刑事责任吗?

一、公安依法追究打人的刑事责任吗?

公安依法追究打人的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是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应具体区分重伤和轻伤,我国《刑法》第九十五条对重伤的含义作了原则规定,即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也应负刑事责任。

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所谓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是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应具体区分重伤和轻伤,我国《刑法》第九十五条对重伤的含义作了原则规定,即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

(三)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本罪的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也应负刑事责任。

在当代的社会,如果存在故意殴打他人是属于对他人身体当中的一些权利的侵犯,必然是需要受到一定的处罚的,一般要达到轻伤以上的后果,将有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管制来进行惩罚,严重的将按照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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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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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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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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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什么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律师回复] 为了建设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高素质公安队伍,以保证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追究责任的十一种违法行为。这十一种违法行为包括:

一,、体罚、虐待、侮辱他人。这种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很容易造成。公民在不堪刑讯、体罚、虐待、侮辱的情况下,出于恐惧,迫于压力,提供的陈述、证言虚假的可能性极大。因此,对于、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的“他人”,既包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也包括其他的证人、被侵害人等。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据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在执法实践中,要防止有的对工作采取极不负责任的态度,在被传唤人到达公安机关后,不及时对其进行询问查证,又不让被传唤人离开,使其长时间置留于公安机关,严重地限制其人身自由;也要防止有的为了获得认罪口供,采用车轮战术,超过法定的询问查证时间,对被传唤人进行连续询问,对被传唤人的生理、心理构成极大的摧残,实际上就是一种变相的体罚、虐待。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二是,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罚没财物”主要包括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以的罚款、没收的保证金、收缴的违禁品、收缴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收缴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等财物。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对于与违反治安管理案件有关的物品,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收缴、扣押,但有责任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对于未依法履行保管义务,有私分、侵占、挪用的行为,或者造成被收缴、扣押的财物被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对于收缴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以及被扣押的有关财物,其中有的可能是被侵害人的合法财物的,公安机关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并应当及时退还给被侵害人,防止损害被侵害人的利益。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并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是指利用与履行职务有关的方便条件;“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包括收受他人的金钱、有价证券、礼品及各种物品,或者接受他人提供的免费旅游、服务等等。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为了简化办理治安案件的一些手续,既方便当事人,也有利于节约执法成本,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由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如果发生执法人员罚款不开收据或者虽然开了收据但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等行为,从中谋利的,实际上是一种行为。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人民警察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这是人民警察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责。“报警”的情形很多,包括人民群众受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处于危难之中向人民警察求助,包括人民群众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向人民警察报案,要求人民警察予以制止,还包括发生了民间纠纷,人民群众要求调解等。实践中有个别人民警察漠视人民群众的疾苦,对人民群众的求助不予理睬,这种的行为会给群众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人民警察有这种行为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实践中,曾发生过极个别的人民警察,放任、纵容违法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公安机关决定采取行动时,采用各种传递消息的方法和手段,如打电话、发送短信、发送邮件或者事先约定的各种联系暗号,给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将公安行关采取行动的时间、地点、对象等布署情况以及有关的消息告知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或者与其相关的人。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在公安机关打击卖淫嫖娼、非法制售淫秽物品、非法倒卖各种票证活动时,有的人民警察为了小集体的利益、个人的利益,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使其逃脱处理。通风报信可能发生依法查处治安案件全过程中的任何阶段,既包括布署阶段,也包括实施阶段。无论在哪一个阶段向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以使他们及时隐藏、转移、销毁违法物品、逃避查处的,都应当依法追究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与违法犯罪行为人共谋的,应当按共犯处理。
第十
一,有、,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是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折不扣地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治安管理处罚法列举的前十项行为,主要是针对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况,也是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除此以外,对于有、,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也同样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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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据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在执法实践中,要防止有的对工作采取极不负责任的态度,在被传唤人到达公安机关后,不及时对其进行询问查证,又不让被传唤人离开,使其长时间置留于公安机关,严重地限制其人身自由;也要防止有的为了获得认罪口供,采用车轮战术,超过法定的询问查证时间,对被传唤人进行连续询问,对被传唤人的生理、心理构成极大的摧残,实际上就是一种变相的体罚、虐待。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二是,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罚没财物”主要包括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以的罚款、没收的保证金、收缴的违禁品、收缴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收缴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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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对于收缴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以及被扣押的有关财物,其中有的可能是被侵害人的合法财物的,公安机关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并应当及时退还给被侵害人,防止损害被侵害人的利益。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并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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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实践中,曾发生过极个别的人民警察,放任、纵容违法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公安机关决定采取行动时,采用各种传递消息的方法和手段,如打电话、发送短信、发送邮件或者事先约定的各种联系暗号,给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将公安行关采取行动的时间、地点、对象等布署情况以及有关的消息告知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或者与其相关的人。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在公安机关打击卖淫嫖娼、非法制售淫秽物品、非法倒卖各种票证活动时,有的人民警察为了小集体的利益、个人的利益,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使其逃脱处理。通风报信可能发生依法查处治安案件全过程中的任何阶段,既包括布署阶段,也包括实施阶段。无论在哪一个阶段向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以使他们及时隐藏、转移、销毁违法物品、逃避查处的,都应当依法追究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与违法犯罪行为人共谋的,应当按共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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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为了简化办理治安案件的一些手续,既方便当事人,也有利于节约执法成本,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由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如果发生执法人员罚款不开收据或者虽然开了收据但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等行为,从中谋利的,实际上是一种行为。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人民警察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这是人民警察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责。“报警”的情形很多,包括人民群众受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处于危难之中向人民警察求助,包括人民群众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向人民警察报案,要求人民警察予以制止,还包括发生了民间纠纷,人民群众要求调解等。实践中有个别人民警察漠视人民群众的疾苦,对人民群众的求助不予理睬,这种的行为会给群众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人民警察有这种行为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实践中,曾发生过极个别的人民警察,放任、纵容违法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公安机关决定采取行动时,采用各种传递消息的方法和手段,如打电话、发送短信、发送邮件或者事先约定的各种联系暗号,给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将公安行关采取行动的时间、地点、对象等布署情况以及有关的消息告知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或者与其相关的人。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在公安机关打击卖淫嫖娼、非法制售淫秽物品、非法倒卖各种票证活动时,有的人民警察为了小集体的利益、个人的利益,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使其逃脱处理。通风报信可能发生依法查处治安案件全过程中的任何阶段,既包括布署阶段,也包括实施阶段。无论在哪一个阶段向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以使他们及时隐藏、转移、销毁违法物品、逃避查处的,都应当依法追究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与违法犯罪行为人共谋的,应当按共犯处理。
第十
一,有、,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是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折不扣地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治安管理处罚法列举的前十项行为,主要是针对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况,也是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除此以外,对于有、,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也同样应当依法处理。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包括哪些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律师回复] 为了建设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高素质公安队伍,以保证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追究责任的十一种违法行为。这十一种违法行为包括:

一,、体罚、虐待、侮辱他人。这种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很容易造成。公民在不堪刑讯、体罚、虐待、侮辱的情况下,出于恐惧,迫于压力,提供的陈述、证言虚假的可能性极大。因此,对于、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的“他人”,既包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也包括其他的证人、被侵害人等。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据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在执法实践中,要防止有的对工作采取极不负责任的态度,在被传唤人到达公安机关后,不及时对其进行询问查证,又不让被传唤人离开,使其长时间置留于公安机关,严重地限制其人身自由;也要防止有的为了获得认罪口供,采用车轮战术,超过法定的询问查证时间,对被传唤人进行连续询问,对被传唤人的生理、心理构成极大的摧残,实际上就是一种变相的体罚、虐待。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二是,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罚没财物”主要包括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以的罚款、没收的保证金、收缴的违禁品、收缴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收缴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等财物。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对于与违反治安管理案件有关的物品,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收缴、扣押,但有责任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对于未依法履行保管义务,有私分、侵占、挪用的行为,或者造成被收缴、扣押的财物被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对于收缴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以及被扣押的有关财物,其中有的可能是被侵害人的合法财物的,公安机关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并应当及时退还给被侵害人,防止损害被侵害人的利益。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并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是指利用与履行职务有关的方便条件;“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包括收受他人的金钱、有价证券、礼品及各种物品,或者接受他人提供的免费旅游、服务等等。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为了简化办理治安案件的一些手续,既方便当事人,也有利于节约执法成本,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由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如果发生执法人员罚款不开收据或者虽然开了收据但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等行为,从中谋利的,实际上是一种行为。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人民警察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这是人民警察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责。“报警”的情形很多,包括人民群众受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处于危难之中向人民警察求助,包括人民群众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向人民警察报案,要求人民警察予以制止,还包括发生了民间纠纷,人民群众要求调解等。实践中有个别人民警察漠视人民群众的疾苦,对人民群众的求助不予理睬,这种的行为会给群众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人民警察有这种行为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实践中,曾发生过极个别的人民警察,放任、纵容违法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公安机关决定采取行动时,采用各种传递消息的方法和手段,如打电话、发送短信、发送邮件或者事先约定的各种联系暗号,给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将公安行关采取行动的时间、地点、对象等布署情况以及有关的消息告知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或者与其相关的人。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在公安机关打击卖淫嫖娼、非法制售淫秽物品、非法倒卖各种票证活动时,有的人民警察为了小集体的利益、个人的利益,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使其逃脱处理。通风报信可能发生依法查处治安案件全过程中的任何阶段,既包括布署阶段,也包括实施阶段。无论在哪一个阶段向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以使他们及时隐藏、转移、销毁违法物品、逃避查处的,都应当依法追究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与违法犯罪行为人共谋的,应当按共犯处理。
第十
一,有、,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是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折不扣地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治安管理处罚法列举的前十项行为,主要是针对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况,也是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除此以外,对于有、,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也同样应当依法处理。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包含什么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律师回复] 为了建设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高素质公安队伍,以保证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追究责任的十一种违法行为。这十一种违法行为包括:

一,、体罚、虐待、侮辱他人。这种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很容易造成。公民在不堪刑讯、体罚、虐待、侮辱的情况下,出于恐惧,迫于压力,提供的陈述、证言虚假的可能性极大。因此,对于、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的“他人”,既包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也包括其他的证人、被侵害人等。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据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在执法实践中,要防止有的对工作采取极不负责任的态度,在被传唤人到达公安机关后,不及时对其进行询问查证,又不让被传唤人离开,使其长时间置留于公安机关,严重地限制其人身自由;也要防止有的为了获得认罪口供,采用车轮战术,超过法定的询问查证时间,对被传唤人进行连续询问,对被传唤人的生理、心理构成极大的摧残,实际上就是一种变相的体罚、虐待。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二是,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罚没财物”主要包括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以的罚款、没收的保证金、收缴的违禁品、收缴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收缴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等财物。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对于与违反治安管理案件有关的物品,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收缴、扣押,但有责任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对于未依法履行保管义务,有私分、侵占、挪用的行为,或者造成被收缴、扣押的财物被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对于收缴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以及被扣押的有关财物,其中有的可能是被侵害人的合法财物的,公安机关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并应当及时退还给被侵害人,防止损害被侵害人的利益。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并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是指利用与履行职务有关的方便条件;“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包括收受他人的金钱、有价证券、礼品及各种物品,或者接受他人提供的免费旅游、服务等等。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为了简化办理治安案件的一些手续,既方便当事人,也有利于节约执法成本,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由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如果发生执法人员罚款不开收据或者虽然开了收据但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等行为,从中谋利的,实际上是一种行为。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人民警察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这是人民警察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责。“报警”的情形很多,包括人民群众受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处于危难之中向人民警察求助,包括人民群众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向人民警察报案,要求人民警察予以制止,还包括发生了民间纠纷,人民群众要求调解等。实践中有个别人民警察漠视人民群众的疾苦,对人民群众的求助不予理睬,这种的行为会给群众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人民警察有这种行为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实践中,曾发生过极个别的人民警察,放任、纵容违法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公安机关决定采取行动时,采用各种传递消息的方法和手段,如打电话、发送短信、发送邮件或者事先约定的各种联系暗号,给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将公安行关采取行动的时间、地点、对象等布署情况以及有关的消息告知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或者与其相关的人。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在公安机关打击卖淫嫖娼、非法制售淫秽物品、非法倒卖各种票证活动时,有的人民警察为了小集体的利益、个人的利益,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使其逃脱处理。通风报信可能发生依法查处治安案件全过程中的任何阶段,既包括布署阶段,也包括实施阶段。无论在哪一个阶段向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以使他们及时隐藏、转移、销毁违法物品、逃避查处的,都应当依法追究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与违法犯罪行为人共谋的,应当按共犯处理。
第十
一,有、,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是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折不扣地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治安管理处罚法列举的前十项行为,主要是针对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况,也是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除此以外,对于有、,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也同样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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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驾驶证依法追究什么责任
1、伪造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2、伪造驾驶证构成犯罪的,将按照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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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现在我舅舅的案子应该解决的差不多的了,然后想知道一下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什么意思呢?
[律师回复]
1.对以上六种情形,公安司法机关应在不同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
  
(1)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自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公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2)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公安司法机关一经宣布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即告结束。在自诉案件中,法院应根据情形分别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或准予撤诉、驳回起诉、终止审理的裁定,或作出判决宣告无罪。
  
2.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2月16日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该《规则》第263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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