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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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著作权侵权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是关于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的规定。由于汇编作品是多个独立作品组成,故汇编者对独立作品的取舍关系到整部汇编作品的特点及其质量。在此,汇编者无一例外地要制定汇编的标准,选择作品的条件。
著作权侵权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是什么?

是关于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的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也是一种演绎创作行为,是将已有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或其他材料等汇集起来,经过选择、取舍、设计、编排形成汇编作品。依本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

由于汇编作品中注入了新的创作,表现了汇编人独特的选择和编排材料的方法,并在整体上赋予了这些原本分散的作品或材料以新的组织结构和表现形式,故汇编人就其设计的这种新结构或新形式享有著作权。但是,对已有作品,即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汇编,要受到原著作权人汇编权的制约,即需获得原著作权人之许可,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否则要承担侵权的责任。通常汇编不得改变原有作品的形式。

明确规定对“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要像其他作品一样受到保护,于是将电子计算机数据库纳入其中了。数据库作品是根据既定标准挑选的经过系统整理并被存储在可供用户存取的计算机系统内的一整套信息资料。数据库也可以制作成为光盘。

数据库所存储的信息如果是有著作权的作品,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原称编辑作品)保护,但许多数据库汇编的是没有著作权的作品、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如法律数据库等。虽然其设计的程序部分可以作为软件进行保护,但由于其所存储的内容是没有著作权的,因而他人可以复制。考虑到虽然信息资料本身可能是没有著作权的作品或者其他材料,但是数据库的汇编体现了汇编人的创造性劳动,同时数据库的建立需要大量的投资。因此,数据库作品应当纳入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是由汇编人享有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单位,对于汇编作品的具体使用上,是不得对抗原著作权人的,具体情况下可以依据汇编作品的具体著作权处理情况来进行办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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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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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这里所称的城市房地产,包括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也包括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抵押财产,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向颁发房地产证书的管理部门登记。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但在实践中,林业部门和农业部门对某些林木的管理有分工。因此,本法规定,以林木抵押的,向核发林权证书的林木主管部门登记。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这里所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主要指颁发驾驶证照的管理部门,比如颁发航空器证照的航空航天部门,颁发船舶驾驶证照的交通部门,颁发汽车驾驶证照的公安交通部门和颁发上路农用拖拉机证照的农业部门。证照由哪个部门颁发,就在哪个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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