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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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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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时,需要签署反担保协议,然后去办理相关的手续,提供反担保可以规避债权债务的风险,可以保证第三人的追偿权,债务人的财产既包括破产时的财产,也包括宣告破产后的个人财产。
如何让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一、如何让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双方签署反担保协议,然后一起去相关单位办理手续,就可以让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对自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可称为担保之担保,即是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因此,保证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在提供了反担保人后,仍觉得没法规避风险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其实无需那么麻烦,直接让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就能够了。

二、共同债务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共同债务人在共同债务中,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2、在共同债务中,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3、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共同债务关系中,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

4、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的共同债务,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三、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债务人财产不仅包括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也包括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根据新《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包括以下两大类:

(一)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指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相关财产权利。

(二)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仍然可以从事某些必要的民事活动,比如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等,这就存在着取得财产的可能。在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债务人财产也存在产生收益的可能,这部分财产应属于债务人财产。在这一时段内取得的财产,既包括实物财产也包括财产权利。

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必须签署反担保协议,发现债务人转移财产,债权人就可以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财产保全,在共同的债务中,有多个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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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实际情况协商,在乙方向宝鸡金台区农村信用联社(下称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甲方与贷款人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担保人为乙方提供信用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乙方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或《质押合同》等合同约定的并由甲方提供信用担保的贷款或承兑等,最高担保贷款限额为500万元。
二、合同的期限:
自正式放款之日起即2012 年9 月日至2013年9 月日止,时间壹年。
三、反担保资产:
乙方愿意以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资产由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资产清单》(附后)载明,该《反担保资产清单》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反担保的范围:
(一)甲方代为乙方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滞纳金和实现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滞纳金。
(二)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
五、其他特约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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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担保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反担保资产,负责反担保资产的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保证反担保资产的完好无损。甲方有权对反担保资产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当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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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或股东发生变化、与外商合资(合作)、破产、歇业、解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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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单位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第1项情形应提前七日通知甲方,第2项至第6项情形应在事后三日内通知甲方。
六、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照主合同贷款金额的1%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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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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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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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叔叔想要办理营业执照的事情,但是不知道哪一个律师擅长债权转让这种事,所以就想到了一些银行债权有担保的转让协议事情的关键的地方,但是我又不清楚,你们可以具体的介绍一下吗?最好简单一些。
[律师回复] 根据转让理由的不同,可以将债权转让划分为以下类型:
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债务重组型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非货币型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有负债型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银行债权有担保的转让协议 是一项或有负债。
这些类型中,第一种类型在会计实务中由于对业务的不同理解和会计处理原则的选用不同,容易产生很多的误解,下面就具体分析这一类型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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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担保是否需要提供担保材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的手续: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文件,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名册,更换出资证明书,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1、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员工私下以公司名义提供反担保犯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员工私下以公司名义提供反担保违法吗
员工私下以公司名义提供反担保违法。
因某公司前员工杨某擅自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导致债权人持加盖公司公章的借条将该公司诉至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此,公司可能面临民事连带赔偿责任及临管部门的处罚。员工此类行为在民事责任承担上比较明确。
通说认为:虽然借条上的公章是擅自加盖或者是在加盖了公章的空白页上书写借条内容,但因为员工的行为构成表现代理,相应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后有权向员工追偿。
争议较大的是刑事责任问题。员工的行为是否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及构成何种罪名?
一般而言,公司规范的印章管理程序使得员工不可能有机会拿着写好内容的借条按照正常用印流程盖章。故,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行为是:员工利用其职务便利,获得加盖公司印章的空白纸张(获得方式多样,比如盗、捡、应销毁而未销毁、擅自多盖等),进而用此加盖印章的空白页骗取债权人的信任并获取借款或者其他利益。
基于以上事实,员工行为的刑事责任可以从两个角度分析。

一、对债权人来讲,员工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导致受害人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最后欺诈人获得财产等利益。
具体到上述案件中,员工虚构了公司自愿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利用加盖的公章,导致债权人相信其出借资金有安全保障,从而做出了出借款项的行为,最后员工获得借款,现无法偿还。以上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员工涉嫌诈骗罪。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广东标准(6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10万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50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对公司来讲,如果造成损失后果,员工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
员工行为的结果有二:偿还借款,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无法偿还借款,导致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针对
第一种结果,员工系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但未造成实际损失,按照公司制度处理即可。针对第二种结果,员工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具体到上述案件中,员工利用其职务便利,得到了加盖公司印章的空白纸张,凭其身份及该空白纸张骗取债权人借款,逾期未还,导致公司最终承担还款责任,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员工涉嫌职务侵占罪。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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