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可以立案的,立案是启动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立案会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只有重新办理立案手续,才能开始本部门的侦查活动,才能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公安机构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构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机构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构报案或者投案。
二、已经立案的案件移送执行有几种类型?
移送执行的案件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
1、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制裁决定书,包括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决定书和民事制裁决定书。
2、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因为这类案件的执行权利人一般缺乏保护能力,不便申请执行,而不执行,又会使其难以甚至无法维持生活。
3、人民法院制作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这类案件中,有的没有执行权利人,如刑事判决中的没收财产、罚金、追缴财产上交国库;即使有执行权利人,也不宜由其申请执行。对这类案件的移送执行,既是人民法院的职权,又是人民法院的职责。
4、公益诉讼裁判。
无论是移送执行还是申请执行,执行机构收到移送执行或申请执行书后,都应依法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当立案执行;移送执行书或申请执行书内容欠缺的,应当限期有关人员补正;移送或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驳回,不予执行。
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机构后,公安可以立案,人民法院制作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公益诉讼裁判,都属于移送执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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