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行婚礼不领证算事实婚姻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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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一定。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岁,按事实婚姻处理。在此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举行婚礼不领证算事实婚姻吗

一、举行婚礼不领证算事实婚姻

不一定。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岁,按事实婚姻处理。在此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男女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通俗的来讲,属于现实中的婚姻,但这种婚姻关系不一定是法律上所讲的“事实婚姻”。法律上所讲的“事实婚姻”是有一定法律特性的。

法律上的“事实婚姻”:

1、男女双方要同时具备婚姻要件,如达到结婚年龄、不是三代近亲属等等。双方或者一方已于他人结婚,再共同生活的,也属于事实婚姻,事实重婚。

2、双方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如果双方不是为了长期共同生活,仅是露水夫妻,属于同居,不属于事实婚姻。

3、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的同居行为,我国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二、事实婚姻可以继承对方遗产吗

可以继承。

对于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成立的同居关系,可以作为事实婚姻来处理。这时候,这种男女关系就可以认定为,具有与登记结婚一样效力的事实婚姻关系。这种情况下,事实婚姻的双方就享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我国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之前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形成的事实婚姻是承认的,也就是说它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若双方仅属于同居关系,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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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了传统的婚礼,但没领结婚证,是否构成了事实婚姻?
[律师回复]   这种情况并不属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对此,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也就是说,虽然举行了传统的婚礼,但由于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也没有补办登记,因而,不属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其次,两人也不属于事实婚姻。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由于两人共同生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因而不属于事实婚姻,而属于非法同居关系。
第三,非法同居关系不能通过诉讼解除。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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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婚礼未领证属于事实婚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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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乡是农村出身的,但是前不久的时候刚刚在村里举办了婚礼,他们还没有进行登记呢,现在就觉得两人特别的不合适,就想要离婚,一般农村办婚礼算事实婚姻么?
[律师回复] 同居关系构成事实婚姻的,可以离婚。同居关系不构成事实婚姻的,根本没有离婚的说法,lt;pgt;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定婚姻而言的,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但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条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同居关系指的就是我们常说的“非婚同居”,即男女双方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对外也不以夫妻相称,只是共同生活在一起。lt;pgt;除了事实婚姻之外,其它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而同居的单身男女关系均为同居关系。依据及相关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此以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均按同居关系处理。lt;pgt;事实婚姻的处理办法: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法院应按事实婚姻处理,对于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同意离婚的,应当判决离婚,反之,则判决不予离婚。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法院通常告知双方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按关系处理。lt;pgt;同居关系的处理办法:如果同居关系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通常这种情况是靠当事人自行协议的办法予以解决。但是有例外,即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需要提醒的是:无论是“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还是普通的非婚同居的,当事人因同居期间或纠纷提起的诉讼,法院都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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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婚礼未领证是属于事实婚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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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了婚礼但没领证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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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因为他的妻子隐瞒了他已经离过婚的事实,所以就打算和他离婚了,但是他们没有进行登记的,而且别人说这是事实婚姻,不受保护,所以想问问,办了婚礼没领证属事实婚姻吗?
[律师回复] 是的,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未对事实婚姻作出新的司法解释,该解释对法院如何处理同居关系作出的规定,不能偏面理解是对事实婚姻的否定,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事实婚姻的解释仍然有效,在新的司法解释未出台以前,人们不能特别是执法人员不能想当然认为事实婚姻已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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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无效婚姻是否退回彩礼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现实中无效婚姻是不是退回彩礼
关于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向人民请求返还彩礼的纠纷,人民应否支持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条未作出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对于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的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向人民,请求收受彩礼一方返还彩礼的纠纷,人民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审理。
(一)同居关系双方均系未婚,或一方系离婚、丧偶后未再婚而另一方未婚,或者双方均系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同居关系,对于此类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彩礼返还要求的,应当比照最高人民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条第三种情形即“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相关规定即”生活绝对困难“作为客观标准,综合判断并作出处理。同理,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彩礼返还要求的,亦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同居关系给付彩礼一方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即使其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其在向人民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同时或单独请求收受彩礼一方返还彩礼时,人民在审理时亦不得支持其返还彩礼的请求。
彩礼返还的标准是什么
彩礼是男女双方结婚之前,由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品或财产,彩礼赠送的方式一般按当地习惯做法进行,有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一般要择日、摆酒,且必须有媒人参与,但双方对该笔钱物属于彩礼则不一定要求言明,往往有共同的默契。所以,并不是结婚之前男方所给的任何财物都是彩礼,在实践中对于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双方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礼节往时的赠与等等,均不应认定为彩礼。
还有一种因素是应当根据双方同居的时间长短,女方在男方家付出的劳动多少,所接收的彩礼是否已用于共同生活支出等情况来考虑,然后作出全部或部分支持或者不予支持的结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司法公正,才能合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常男方在结婚之前给付给女方的彩礼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而要是之后婚姻关系被认定为无效的话,此时肯定也就不能认为达到了缔结婚姻的目的,那么此时在提出分手的情况下,男方也是可以请求返还彩礼的,这一般也是会得到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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