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减刑的假释考验期可以被撤销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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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也是可能被撤销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触犯了相应的罪行且被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减刑的。在减刑期间需要经历一个假释考验期,如果假释考验期没有经过的是不能够减刑的。

经过减刑的假释考验期可以被撤销吗?

一、经过减刑假释考验期可以被撤销吗?

也是可能被撤销的。假释考验期,假释是对符合假释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在刑期执行完毕之前对获得假释的罪犯制定一定期限的考察,这段期限就是假释考验期。提请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由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假释建议,报经监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监区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二、假释考验期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三、申请假释的程序是什么?

提请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由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假释建议,报经监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监区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直属分监区或者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以及监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二)监长办公会议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

(三)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四)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的,可以经过自身努力的改造并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减刑的申请。如果减刑的申请被通过的,需要经过一段期限的假释考验期。如果在假释考验期间没有其他的违法行为出现的,可以正常的进行减刑,否则可能会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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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满后犯新罪撤销假释吗?
假释考验期满后犯新罪不撤销假释,因为此时假释考验期限已经届满,不需要再次的。再一次的撤销假释了,直接的处理方式就所犯的所犯新的罪名进行定罪量刑。如果是假释考验期间内,那么是由公安机关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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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是警察,并且参与了一件重大案件的申诉,对于那个人他是位高权重的官员,由于没有重大证据,所以只对他进行了从轻的处罚,并且马上假释了,但是最近有人曝出他贪污的有效证据,对于假释考验期满发现漏罪能撤销假释吗?
[律师回复]  反对撤销假释论者认为,假释是对罪犯服刑期间良好表现的一种肯定和奖赏,有的罪犯虽然出于各种原因隐瞒漏罪,但其客观表现良好,撤销假释等于否定了其一贯的良好表现,对罪犯而言也是不公平的。对此,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罪犯被撤销假释是由于其自身存有漏罪使然,不能谓之不公平,此外,其原服刑期的表现并不是一笔勾销,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后,其之前的服刑表现仍然是后续减刑、假释的重要考量因素,并不存在否定之前表现之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效力不变;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应由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再审裁判情况和原减刑、假释情况,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假释裁定。虽然该规定系针对案件再审后原减刑、假释裁定的处理,但是同样可以说明,原服刑表现及假释情况依然是刑罚执行机关重新呈报减刑、假释的重要考量因素。
三个月以前我弟弟被公司开除了,一个月后他因为没有钱实行了偷窃,之后因为第一次犯罪,所以他申请了假释,后来他出来后直接变成了抢劫,所以他假释被撤销,了解下假释撤销前已经过的考验期有何规定
[律师回复] 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考验期满发现的,应撤销假释,继续执行刑罚,并对新罪进行追究,刑罚合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假释或提前释放的罪犯又犯新罪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如果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假释考验期满后,原判刑即作为前科,再犯新罪者,犯什么罪处什么刑。
《刑法》(2015)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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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假释期间不可以减刑。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附合法定条件可予以减刑,假释不属于以上的刑种,因此不可以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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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减刑假释考验期最少是几年
最少是10年,假释考验期是不能减少的,《刑法》规定,假释的考验期从对犯罪分子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在假释期间是需要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如果要离开现在居住的地方,应经过监督机关的批准,同时还要遵守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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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满可否撤销缓刑
[律师回复]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缓刑考验期满可否撤销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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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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