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反担保人有无追偿权?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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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的反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之后,此时是享有追偿权的。在担保的法律关系中,反担保人当然的享有抗辩权与追偿权,其实我国的反担保本质上也是属于担保的,所以与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一样,反担保人也是享有法定的权利的。
我国的反担保人有无追偿权?

一、我国的反担保人有无追偿权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应当是强制性条款而不是任意性条款。所以不管是担保人还是反担保人,行使权利的前提都是要先承担责任。

反担保人向本担保人承担反担保债务以后,反担保人即取得向债务人求偿的权利,此种权利即为反担保人的追偿权。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主债务人也就是主合同关系中的主债务人,而不是本担保人,本担保人向主合同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即成为反担保人的债权人,所以反担保人即不得再行向本担保人进行追偿。

由于反担保的设置,法律并没有规定次数的限制,也就是说对反担保人担保反担保时,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还可以对反担保人的权利再次设置反担保,反担保人向本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既可以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也可以向次反担保人进行追偿。

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反担保行为的性质与其他担保行为的性质一样,都是担保行为,当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所以反担保人在担责后可以追偿债务人。

二、反担保成立的要件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三、反担保的担保方式

反担保的担保方式有求偿保证、求偿抵押、求偿质押三种:

1求偿保证,是指 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和信誉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所提供的担保;

2求偿抵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 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

3求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第三人占有,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反担保的法律性质与其他担保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一样的,都会受到《民法典》的约束与保护,所以反担保担责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的借贷都会存在担保人,此时也是为了更好的保证自己的债权的实现,此时有一种人,即反担保人,是对保证人进行担保的,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反担保人和担保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其实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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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诉是能追加第三人的。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的本诉提起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反诉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同样适用本诉所拥有的属性,特征及程序,本诉可以追加第三人,那么反诉当然也可以追加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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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反担保追偿权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对于反担保追偿权诉讼时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反担保追偿权诉讼时效
一、反担保追偿权诉讼时效
担保追偿权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从担保追偿的定义可以看出,追偿权必须是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才能够行使,如果担保人并没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任何责任,担保人是不能够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的。
但是在保证这种担保方式中,存在一种例外情形,即保证人追偿的权优先行使。根据《担保法》第32条、《企业破产法》第51条的规定,当人民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如果保证方式为连带共同保证的,各保证人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
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时还应当注意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担保法解释》第42条的规定,担保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2年内。同时《担保法解释》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担保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担保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除非主债务人同意给付。
综上,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一般是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日起2年内行使,同时要主要主债务的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然,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也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规定。
二、反担保成立的条件
反担保的成立需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由于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反担保合同也不能脱离于担保合同而单独存在。如果第三人没有向债权人提供担保,那么第三人也就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担保是反担保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反担保是担保的发展。
2、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人再向第三人提供担保,才能称之为反担保。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既可以是保证担保,也可以是抵押担保或者质押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时,第三人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也就是说,在反担保法律关系中,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三种担保形式才能同时产生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因此,反担保只能存在于保证、抵押和质押之中,而不能存在于留置和定金中。
4、需符合法定形式。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反担保行为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要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这种法律形式一般为书面合同。在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中,单纯订立书面合同还不能使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设立,当事人还需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和权利质押登记或动产交付手续后,抵押权和质押权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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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追偿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反担保合同追偿是怎么的问题解答如下, 反担保合同追偿是如何的
反担保合同追偿案例简介
李三因养殖生猪需资金购买饲料,于8月28日,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新希望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公司”)共同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资金借款、保证合同》约定国开行向李三出借资金人民币48万元,借期一年。李甲以与李乙共有的位于荣昌县昌元镇广场路奥林水岸A幢14-2房屋为李三提供反担保。借款期满,李三因养猪场破产,无能力偿还贷款。担保公司向国开行代偿之后,以追偿权纠纷李
三、李甲、李乙。另需说明的是,李甲、李乙是夫妻,但李乙没有在任何合同文本上签字。担保公司虽然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甲与担保公司签订的反担保抵押合同是否对李乙有效。
不同观点和理由
一种观点认为,李甲、李乙二人是夫妻,李甲的行为当然地能够代理李乙。因此,李甲签订抵押合同的效力当然及于李乙。另一种观点认为,李甲、李乙虽然是夫妻,但房产抵押属于重大财产处分行为,未经过李乙确认的李甲单方面行为并不对李乙产生效力,且该抵押并未登记,李乙无从了解该抵押行为的具体内容。因此,李甲签订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对李乙产生拘束力。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表见代理不成立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需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表见代理的代理权有欠缺,本来属于无权代理,因本人行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权存在,在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间,信赖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较本人利益更应保护,因此,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就是表见代理发生有效代理效果的法律规定。认定是否属于表见代理,主要从以下构成要件分析:一是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代理”行为。如果行为人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了“代理”行为,则不构成表见代理;二是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也就是本人有作为或者实施某种表示,使相对人根据这一表示足以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交付印章给行为人保管,或者把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交付行为人,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根据行为人握有本人印章的事实,即可以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三是相对人系基于善意且无过失,而信赖行为人有代理权。
就本案而言:
1、李甲没有代理李乙的意思表示。“代理”是指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作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制度。如前所述,根据担保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李乙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合同是李甲一人的签字,且李甲没有代李乙在合同上签字。李甲没有代理李乙的意思表示。
2、担保公司没有理由相信李甲具有代理权。担保公司明知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熟知涉及夫妻共同房产的合同需要夫妻二人共同签字或一方取得另一方的授权。担保公司也是如此要求李三夫妻二人签订合同的。担保公司没有理由相信李甲具有代理李乙的权利,相反担保公司明知李甲没有代理权。
3、担保公司签订合同不是出于善意,反而具有法律上的过错。如前所述,担保公司不是善意相对人。担保公司不履行审查与注意义务,怠于行使催告权,不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公示手续,其行为具有过错。
因此, “表见代理”显然不成立。
担保公司在明知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不能依据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主张其权利,也不能依照该婚姻法司法解释当然地认为李甲能够代理李乙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担保公司的抵押权不成立
反担保合同追偿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反担保合同追偿是如何的
反担保合同追偿案例简介
李三因养殖生猪需资金购买饲料,于8月28日,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新希望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公司”)共同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资金借款、保证合同》约定国开行向李三出借资金人民币48万元,借期一年。李甲以与李乙共有的位于荣昌县昌元镇广场路奥林水岸A幢14-2房屋为李三提供反担保。借款期满,李三因养猪场破产,无能力偿还贷款。担保公司向国开行代偿之后,以追偿权纠纷李
三、李甲、李乙。另需说明的是,李甲、李乙是夫妻,但李乙没有在任何合同文本上签字。担保公司虽然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甲与担保公司签订的反担保抵押合同是否对李乙有效。
不同观点和理由
一种观点认为,李甲、李乙二人是夫妻,李甲的行为当然地能够代理李乙。因此,李甲签订抵押合同的效力当然及于李乙。另一种观点认为,李甲、李乙虽然是夫妻,但房产抵押属于重大财产处分行为,未经过李乙确认的李甲单方面行为并不对李乙产生效力,且该抵押并未登记,李乙无从了解该抵押行为的具体内容。因此,李甲签订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对李乙产生拘束力。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表见代理不成立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需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表见代理的代理权有欠缺,本来属于无权代理,因本人行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权存在,在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间,信赖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较本人利益更应保护,因此,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就是表见代理发生有效代理效果的法律规定。认定是否属于表见代理,主要从以下构成要件分析:一是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代理”行为。如果行为人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了“代理”行为,则不构成表见代理;二是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也就是本人有作为或者实施某种表示,使相对人根据这一表示足以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交付印章给行为人保管,或者把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交付行为人,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根据行为人握有本人印章的事实,即可以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三是相对人系基于善意且无过失,而信赖行为人有代理权。
就本案而言:
1、李甲没有代理李乙的意思表示。“代理”是指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作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制度。如前所述,根据担保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李乙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合同是李甲一人的签字,且李甲没有代李乙在合同上签字。李甲没有代理李乙的意思表示。
2、担保公司没有理由相信李甲具有代理权。担保公司明知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熟知涉及夫妻共同房产的合同需要夫妻二人共同签字或一方取得另一方的授权。担保公司也是如此要求李三夫妻二人签订合同的。担保公司没有理由相信李甲具有代理李乙的权利,相反担保公司明知李甲没有代理权。
3、担保公司签订合同不是出于善意,反而具有法律上的过错。如前所述,担保公司不是善意相对人。担保公司不履行审查与注意义务,怠于行使催告权,不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公示手续,其行为具有过错。
因此, “表见代理”显然不成立。
担保公司在明知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不能依据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主张其权利,也不能依照该婚姻法司法解释当然地认为李甲能够代理李乙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担保公司的抵押权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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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观点认为,李甲、李乙二人是夫妻,李甲的行为当然地能够代理李乙。因此,李甲签订抵押合同的效力当然及于李乙。另一种观点认为,李甲、李乙虽然是夫妻,但房产抵押属于重大财产处分行为,未经过李乙确认的李甲单方面行为并不对李乙产生效力,且该抵押并未登记,李乙无从了解该抵押行为的具体内容。因此,李甲签订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对李乙产生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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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甲没有代理李乙的意思表示。“代理”是指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作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制度。如前所述,根据担保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李乙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合同是李甲一人的签字,且李甲没有代李乙在合同上签字。李甲没有代理李乙的意思表示。
2、担保公司没有理由相信李甲具有代理权。担保公司明知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熟知涉及夫妻共同房产的合同需要夫妻二人共同签字或一方取得另一方的授权。担保公司也是如此要求李三夫妻二人签订合同的。担保公司没有理由相信李甲具有代理李乙的权利,相反担保公司明知李甲没有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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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关于担保和反担保是什么意思
简单来说,担保是第三方为借款人向贷款人的保证。反担保则是第四方为担保人做的再担保,这种情形比较像保险中的再保险。反担保实际上就是求偿担保,它是对本担保的担保,即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反担保人向担保人履行反担保义务。而本担保是对主债务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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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违反担保法应如何追究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违反担保法应如何追究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按照约定,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二条 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按照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违约金;债权人已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胁迫等手段: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按照约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对于担保人具有以下责任。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债权人无过错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三节 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未约定保证期间的。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承担保证责任,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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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况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反担保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况
1、除反担保合同无效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反担保合同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2、反担保合同亦可因为自身违反《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反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反担保人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反担保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必须区分不同情形来分析。
二、反担保的成立需具备的条件
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由于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反担保合同也不能脱离于担保合同而单独存在。如果第三人没有向债权人提供担保,那么第三人也就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担保是反担保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反担保是担保的发展。
2、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人再向第三人提供担保,才能称之为反担保。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既可以是保证担保,也可以是抵押担保或者质押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时,第三人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也就是说,在反担保法律关系中,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三种担保形式才能同时产生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因此,反担保只能存在于保证、抵押和质押之中,而不能存在于留置和定金中。
4、需符合法定形式。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反担保行为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要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这种法律形式一般为书面合同。在一些抵押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中,单纯订立书面合同还不能使抵押权和权利质押担保生效,当事人还需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和权利质押登记后,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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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无偿代驾由谁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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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反担保合同无效有什么情况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反担保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况
1、除反担保合同无效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反担保合同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2、反担保合同亦可因为自身违反《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反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反担保人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反担保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必须区分不同情形来分析。
二、反担保的成立需具备的条件
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由于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反担保合同也不能脱离于担保合同而单独存在。如果第三人没有向债权人提供担保,那么第三人也就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担保是反担保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反担保是担保的发展。
2、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人再向第三人提供担保,才能称之为反担保。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既可以是保证担保,也可以是抵押担保或者质押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时,第三人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也就是说,在反担保法律关系中,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三种担保形式才能同时产生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因此,反担保只能存在于保证、抵押和质押之中,而不能存在于留置和定金中。
4、需符合法定形式。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反担保行为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要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这种法律形式一般为书面合同。在一些抵押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中,单纯订立书面合同还不能使抵押权和权利质押担保生效,当事人还需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和权利质押登记后,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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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做生意失败了现在着急用钱,亲戚朋友都借完了,都没有这么多,只能到借贷公司借了20万元,由我的朋友质押他的汽车做担保,当时签合同时候忘了没有写落款,问一下反担保合同甲方无落款是不是无效的?
[律师回复]
一、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
  
1、除反担保合同无效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反担保合同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2、反担保合同亦可因为自身违反《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反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反担保人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反担保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必须区分不同情形来分析。
  
二、反担保的成立需具备的条件
  
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由于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反担保合同也不能脱离于担保合同而单独存在。如果第三人没有向债权人提供担保,那么第三人也就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担保是反担保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反担保是担保的发展。
  
2、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人再向第三人提供担保,才能称之为反担保。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既可以是保证担保,也可以是抵押担保或者质押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时,第三人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也就是说,在反担保法律关系中,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三种担保形式才能同时产生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因此,反担保只能存在于保证、抵押和质押之中,而不能存在于留置和定金中。
  
4、需符合法定形式。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反担保行为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要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这种法律形式一般为书面合同。在一些抵押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中,单纯订立书面合同还不能使抵押权和权利质押担保生效,当事人还需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和权利质押登记后,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才生效。
  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反担保合同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另外,反担保合同亦可因为自身违反《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反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反担保人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反担保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必须区分不同情形来分析。
  
(1)如果反担保无效是由于主合同无效导致本担保合同无效进而使反担保合同无效时,要将三个合同关系结合起来加以考虑,即主合同关系、担保合同关系和反担保合同关系。依据《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时,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此时,担保人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所谓有过错,是指反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情形。此时,反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应不超过担保人所承担的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部分的1/2。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自然无效。此时,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未清偿部分的1/2。此时,担保人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反担保合同自身无效时,反担保人比照以上两种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贷款的担保合同无效怎么办,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什么意思?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处理方法如下
反担保又称求偿担保,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承诺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向担保人进行清偿。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虽然规定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但并不必然意味着反担保只能由债务人承担,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亦可作为反担保人。
  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有关反担保的案件关键在于把握“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笔者认为,反担保既具有担保的一般性质与特征,又具有自身的特点,因此,对此项规定不能机械地从字面来理解,而应在把握反担保与担保异同的基础上探寻其立法精神。担保的规定在反担保中的适用,主要包括下述三种情况:
  第
一,直接适用。反担保与担保之间的诸多相同性,决定了担保法关于担保的基础性规定可以直接地适用于反担保,这主要集中在担保的基础理论与原则方面。如担保活动的基本原则、保证人的资格、保证的方式、抵押物的范围、抵押物的登记、权利质押的范围等。
  第
二,变通适用。反担保与担保之间的诸多相通性,使担保法关于担保的大多数规定可以比照适用于反担保。此类情形有两种:其一是只变更一下当事人及某些名词的称谓即可。由于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与当事人有别于担保,故担保规定中所称的“债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在反担保关系中应指享有追偿权的“本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则应指相应的“反担保人”等。经此调整或在观念上换位后,担保法关于担保的绝大多数规定即可适用于反担保。其二是某些担保的规则在适用于反担保时,被赋予新的内涵:
  
首先,担保责任的构成条件为: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均依法有效;债务人届期未履行主合同设定的义务。由于反担保合同以担保人的追偿权为担保对象,故反担保责任的构成条件有别于担保合同,其构成条件应为:担保合同与反担保合同均依法有效;债务人届期未对担保人因承担担保责任所受之损失予以偿付。
  
其次,由于担保对象的不同,反担保的担保范围不能搬用担保法关于担保范围的规定,而应根据反担保的担保对象的特点,依照担保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另行界定。除反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外,反担保的范围与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范围相同,具体包括:
1.担保人于担保范围内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债务清偿之支出及其他必要花费;
2.上述支出款额之利息;
3.实现追偿权的费用。至于有偿担保中担保人要求被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的权利,在性质上不属于追偿权,故反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不及于该部分债务,除非反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最后,反担保人与担保人的抗辩权内容有所不同。反担保的抗辩权,是指担保人行使追偿权而要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反担保人根据法定及约定事由主张减轻或免除其责任以对抗担保人的追偿权的权利。以保证反担保为例,保证反担保人的抗辩权有两类:一是保证反担保人享有的债务人的抗辩权(此时被抗辩者为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下同),二是保证反担保人单独享有的抗辩权。前者包括的主要抗辩事由为:
1.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因过失未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而作出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
2.担保人支出非必要的花费。这两种情况,均导致债务人的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部分,债务人有权于被追偿时为抗辩,反担保人亦同样有权抗辩。后者包括的主要抗辩事由为:
1.担保人因过失未主张自己独有的抗辩权而承担了应可减免的担保责任。这种情况并未增大债务人的债务范围,因而债务人一般无权抗辩,但由于其加重或扩大了反担保人的责任,故反担保人可予以抗辩。
2.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人单独享有的其他各项抗辩事由,均可变通后由保证反担保人主张之。如保证反担保的保证期间已过的抗辩、追偿权人放弃物的反担保的抗辩、超出反担保的范围的抗辩以及一般保证反担保的先诉抗辩等。
  第
三,不适用。反担保与担保之间具有某些相异性,因而担保法中的某些规定无法在反担保中适用。如留置与定金两种担保方式及关于其内容的规定,即无从适用于反担保。
国家对农村的反担保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必须落实反担保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力质押、保证金、企业的保证反担保等,公司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保证措施。公司原则上不接受保证反担保。企业提供抵押物、质押物的范围,按《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项目负责人负责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和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抵(质)押登记资料包括:主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登记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办理完抵(质)押登记手续后,应取得抵(质)押登记部门发放的《他项权力证书》或经抵(质)押登记部门签章的《抵(质)押登记表》等证明文件。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动产质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股权、债券等权利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计算)不高于70%。采用保证反担保措施的企业,其保证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
(2)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
(3)连续2年盈利;
(4)企业资信和经济实力在同行业和区域经济中居优秀行列;
(5)企业在承保期必须参加保险;
(6)其他条件。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担保法》《他项权力证书》《抵(质)押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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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非法集资担保有无过错
对于自己都没有把握的一些事情千万不能轻易作出决定,类似于为别人提供担保,大多数都是建立在感觉各方都是非常好的朋友,所以其中可能忽略了自己担保的同时要承担的一些法律风险。有可能最终担保人才知道原来整份合同都是涉嫌非法集资的,在案发以后自然也非常的关心在我国非法集资担保有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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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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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诉要不要交诉讼费?
反诉是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是需要缴纳诉讼费的,如果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可以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如果败诉的话,可能要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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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很多人都知道担保,但是不知道反担保,反担保到底有什么用,具体有哪些反担保种类,内容等等。
[律师回复] 要: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反担保种类措施:
  1 、知识产权质押。科技企业的价值更多地体现在其拥有的无形资产上。几年来,我们专利权,软件产品的专有著作权,专有技术权等的质押。
  2 、收益权的质押。我们尝试过的收益权有:销售增长稳定,回款保障率高的企业,其应收帐款的质押,如与电信部门,电力部门发生业务的企业。
  3 、股权的质押。对产品市场占有率高,利润好,有品牌效应的企业,我们接受其股权的质押。
  4 、专有经营权的质押。比如医药企业某类新的医药产品的新药证书,生产批号,医药企业的经营许可权等。
  5 、所有权的接受。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抵押,质押必须建立在非常完善的基础上,而在实践中,经营存在各种已经完成了购置主体行为,但尚未办理完权证发放手续的情况,这时,我们经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沟通,接受其所购房地产所有权的质押。我们不通过货物提货权的掌控,化解了可能发生的代偿损失。
  担保内容: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反担保措施包括保证金、抵押、质押、保证等 。
  反担保方式贷款申请人
  保证金
  
1.签订合同,包括《委托保证合同》、《客观真实性承诺书》;
  
2.按规定比例,将保证金交担保机构;
  
3.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抵(质)押
  
1.签订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客观真实性承诺书》、《抵(质)押反担保合同》;
  
2.提供抵(质)押反担保物或权利的权属资料;
3.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自然人
  
1.签订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客观真实性承诺书》、《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
  
2.提供其财产资料;
  
3.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其配偶需做为共同反担保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1.签订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客观真实性承诺书》、《第三方信用保证合同》;
  
2.提供其财产资料;
  
3.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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