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特殊程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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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特殊程序是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以及冻结等程序的。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诉讼当事人可以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特殊程序是什么?

一、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特殊程序是什么?

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又可以称为执行性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人身自由或者财产实施的一种暂时性控制的行为。那么。

(一)限制人身自由。

其一,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

其二,紧急情况当场实施的返回后立即报批(不是24小时)。

其三,不得超期。

(二)查封、扣押。

其一,查封、扣押对象的“三个不得”: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不得、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不得。

其二,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

其三,期限:一般期限≤30天;最长期限≤60天(经过机关负责人批准,一般期限延长30天);例外期限,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除外期限,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不计算在内。

其四,保管: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第三人保管查封、扣押的财产,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三)冻结。

其一,实施主体需法律明确规定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

其二,期限:与查封、扣押期限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冻结的例外期限只能由法律例外规定,行政法规不可以。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行为的程序是首先第一步进行调查和审查活动,如果确实发现原来的行政行为存在着程序方面的错误是,可以申请进行调查的,完成这一个步骤之后的过程就是进行通知与告诫活动。

二、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行为的程序是什么?

(1)调查与审查。若发现原行政行为有违法或者不当之处,不得实施强制执行;若还有其他更为缓和的手段同样可以达到义务履行的目的,则应采用更为缓和的手段,而不应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2)通知与告诫。在正式实施强制执行前,为给义务人再一次主动履行义务的机会,应该发出通知和告诫,限定适当的义务履行期限。

(3)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在接到告诫书后所作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认真听取,做好笔录,给予答复;必要时,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核实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我国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与我国的行政相对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的,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事情办理的手续和程序都是不相同的,此时是需要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相关的事项的,事情的办理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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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政府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关于印发《天津市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拆迁办、拆迁单位及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程序》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程序 为了规范申请行政强制拆迁行为,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包括历史形成的、实际租用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对被申请人实施了行政裁决; 2、被申请人已经超过了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仍未搬迁; 3、拆迁人已经按裁决意见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 4、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已经举行听证; 5、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申请强制拆迁。 (二)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听证音像记录和听证笔录; 4、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5、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6、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提存证明; 7、其他与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有关的资料。 凡是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是复印件的,需要提供原件核对。 二、受理 区、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2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将申报的资料退回申请人。 (一)区、县人民政府受理强制拆迁申请,需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拆迁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2、裁决事实清楚; 3、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申请强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合法; 4、提供的申请强制拆迁的资料齐全、符合要求; 5、其他应该审查的内容。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行政强制拆迁: 1、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 2、被申请人已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3、人民已经受理或做出判决、裁定的; 4、不符合《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管辖范围。 三、决定 区、县人民政府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辩理由充分、客观的,退回强制拆迁申请,做出不予强制拆迁的通知,责成申请人采取调解方式解决;准予执行强制拆迁的,应当发布《限期搬迁决定》,并提前15日通知被申请人。同时,将政府出具的决定及相关资料报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查。 《限期搬迁决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认定裁决的合法性; (二)强制执行的内容; (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后果; (四)做出《限期搬迁决定》单位的全称和时间,并加盖印章。 四、执行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实施强制拆迁前,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本程序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程序》(津房拆〔2004〕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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