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无效行政判决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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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具备相应的资格,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有重大错误或违法情形,会导致婚姻登记行为无效,公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去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材料,通过审核后可以领结婚证。
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无效行政判决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无效行政判决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有以下情形,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1、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情形;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管理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权,并能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享有国家行政管理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是,行政机构并不等于行政主体。除行政机构外,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情形;

3、行政行为具有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二、结婚登记的步骤有什么?

(1)申请。要求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构提出结婚登记申请。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2)结婚登记应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①户口证明;

②居民身份证;

③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④如果是离过婚的,应当持有离婚证

(3)婚前健康检查。为了保证婚姻的良好关系,提高人口质量,有利于人类的繁衍,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是必要的。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构提前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

(4)审查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构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行政行为存在错误时,会导致婚姻登记无效,当事人要进行结婚登记手续,要向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然后提供户口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如果离过婚,要提供离婚证。提前准备好婚前健康检查的证明,然后去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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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婚姻的情形
无效婚姻,是指已办理结婚登记,除胁迫婚姻以外的其他欠缺婚姻之实质要件的婚姻。其无效事由有四: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是封闭式的。除此之外,均不属于无效婚姻。
故《婚姻法解释
(三)》第1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10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无效婚姻的补正
《婚姻法解释
(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规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不予支持。”
例如:重婚的,有配偶一方已与原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原配偶死亡)的;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经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者已达到法定年龄的。故,唯一不能治愈的无效原因仅有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自然血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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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是封闭式的。除此之外,均不属于无效婚姻。
故《婚姻法解释
(三)》第1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10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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