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的真实运用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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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处理民事案件时适用于回避制度,案件的审判人员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要对案件进行回避,不参与案件的审理,回避即可以由当事人自己提出,也可以由审判人员主动提出,需要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交申请。
回避制度的真实运用规定是什么?

一、回避制度的真实运用规定是什么?

回避制度最典型地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特点和要求。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已经参与的要退出该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回避的提出,可以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是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主动自行提出。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申请,由法院决定,具体程序为: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二、当事人如何申请回避?

当事人不能随意要求审判人员回避,只能在出现了《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必须回避的情形,而且审判人员又没有自行回避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必须回避的情形有三种:

第一,参加本案审理的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回避。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只能以当事人的资格参加诉讼,不能同时又以审判人员的资格参加对案件的审判。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可能为照顾亲属的利益,影响案件的公证审理。因此须回避。

第二,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这种情况对案件的审判涉及他个人的利益,不允许其参加对案件的审判。

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时,应当回避。其他关系是指除上述关系外的社会关系,如师生、同学、朋友等关系。

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存在这些关系,有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不应该参加对案件的审判。

出现法律上规定的回避情形,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回避,如果审判人员已经自行回避,那么不需要再提出申请,参加案件审理的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执行回避程序,不能参与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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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的真实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六条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44浏览 2025-01-04
我朋友是一名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现在有一桩案件他需要回避,回避制度的真实运用是在哪些方面呢?
[律师回复]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整定人和期验人等。回避的情形包括三种:<br/>1、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br/>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br/>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1] <br/>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的真实运用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法官任职回避制度编辑<br/>制度名片<br/>这是指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因血亲、姻亲或者任职等原因,对法官本人或者其配偶、子女依法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一种法律制度。<br/>法律依据<br/>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2] 第六章。<br/>第十六条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br/>(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br/>(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br/>(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br/>(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br/>第十七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br/>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br/>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br/>2、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发布《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br/>第一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br/>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br/>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br/>本规定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br/>实际运用<br/>在许多案件当中,法官或者代理人,就有违背此规定的,可以依法提出回避的申请。<br/>审判回避制度 [3] <br/>回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范围内的人员,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br/>(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br/>(2)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br/>(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br/>(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回避方式有两种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 [4] <br/>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陪审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br/>刑诉中:第3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br/>民诉:第47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br/>回避制度<br/>回避制度<br/>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br/>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即负责案件的审判人员,认为自己具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而主动提出回避,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的,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退出该案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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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的真实运用规定是什么
10w+浏览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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