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案件举证责任谁来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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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是由提起诉讼的一方来承担。环境污染是一种信任非常恶劣的违法犯罪的行为,将会对我国维护的良好社会环境造成非常负面的影响。一般来说提起环境污染诉讼请求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案件举证责任谁来承担?

一、环境污染案件举证责任谁来承担?

一般是由提起诉讼的一方来承担举证责任的。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原告只需要证明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即可。原告受到了损害的事实 行为人只有在其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污染环境罪的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1、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

原告负有证明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行为的责任,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是确定被告的依据,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是环境污染侵权构成要件。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缴纳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并不是确定排污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界限。即使排污符合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也应当根据有损害就要赔偿的原则,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只需要证明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即可。

2、原告受到了损害的事实

行为人只有在其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情况下,才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某种行为,但并没有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便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也是如此。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对象,一般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环境权三部分。

应由原告对损害事实的存在负举证责任,因为损害事实属于原告控制的范围,原告对造成了哪些损害最清楚。对此原告同样可以请环保局、医院相关部门对损害事实做出鉴定,同时也可以请公证处做出相应的公证。需要注意的是,在损害事实中,人身权、财产权所受损害较易证明,但环境权所受损害较难证明,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由于自己所处的环境因素被污染、破坏导致环境质量下降,影响了自己拥有健康、安全、舒适、宁静、优美的环境即可,如非法建筑物对毗邻居民日照权的妨碍等。

如果侵权行为人以非法的手段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污染的,那么将按照环境污染的犯罪行为来进行判处。如果双方就环境污染案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只能通过到法院起诉的方式去解决。同时起诉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对方确实出现了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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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适用于污染环境侵权吗
[律师回复] 对于谁主张谁举证适用于污染环境侵权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谁主张谁举证是否适用于环境污染侵权
一般认为上述规定是举证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有的规定的内容不是举证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且侵权责任法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故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是对《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的一些具体分析:
1.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证明责任的倒置,由制造同样产品的侵权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专利法)第61条第1款又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因为:在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根据侵权的一般构成要件原理,被侵权人应举证证明侵权人(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即侵权人的产品制造方法与其产品制造方法相同(等同理论)。但侵权人的产品制造方法往往他人(被侵权人)并不知悉,故法律规定由侵权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被侵权人的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诉讼中,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损害,是加害人的免责事由。为了使自己免责,加害人应提供证据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这一事实,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分配规则。故在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诉讼中并未实行举证证明责任的倒置。
3.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加害人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不属于举证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理由同上面
第二种情况);但加害人就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这是举证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因为: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是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法律上规定由加害人就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实行了举证证明责任的倒置。
4.对上述
第四种情况侵权责任法进行了修改,须分为两种情况:

一,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86条),即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无过错,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证明自己无过错没有实际意义。

二,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第85条),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须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这样,就免除了被侵权人对侵权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即其实行了举证证明责任的倒置。
5.上述
第五种情况因侵权责任法的实施而废止,《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就原规定中的受害人有过错来说,仅限制在受害人(被侵权人)的故意和重大过失两种情况,不包括轻(微)过失。
《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
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其与原来规定不一样,即使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受害人(被侵权人)也可以要求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进行赔偿。因此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一旦举证证明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是对自己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属于谁主张谁举证,不属于举证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
6.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产品的生产者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不属于举证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
7.上述
第七种情况因侵权责任法的实施而废止。《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现在只有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其他人才免责,否则每个行为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对举证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不存在因果关系毫无意义。
8.上述
第八种情况因侵权责任法的实施而废止。《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医疗事故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应由患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证明责任上,不实行举证证明责任的倒置。但《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医疗机构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此时免除了患者对医疗机构主观上具有过错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即其实行了举证证明责任的倒置。
《侵权责任法》第88条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实行了举证证明责任的倒置,即侵权人须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这样,就免除了被侵权人举证证明侵权人主观上具有过错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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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加害人不论是否有过错都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无须就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 (2)受害人需要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全面的举证。环境污染行为具有违法性,但这里的违法性并非仅指加害人的污染环境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污标准,对于在国家规定标准内的污染行为,一旦造成了污染损害,也属于一种违法行为。由于加害人经常以自己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作为抗辩理由,所以受害人在对此类案件举证时要特别注意从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上强调其违法性,而不应当纠缠于污染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标准进行举证。 (3)对损害事实进行举证。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一个人只有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侵权民事司法救济;未造成任何损害的行为或者事件,不能引起侵权民事责任。环境侵权责任也必须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即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 (4)受害人也要注意收集证明环境污染行为成立因果关系的证据。虽然在此类案件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被倒置给了加害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没有必要收集这方面的证据。《证据规定》第72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旦加害人举证证明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就要承担提出证据予以反驳的责任。如果受害人不能举出充分的反驳证据,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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