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有帮朋友做担保,现在他还不起钱。我帮他还了,他不给我钱,想要起诉,不知道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权起诉状要怎么写
[律师回复] 原、 被告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 2010年 12月 8日立案受理后, 同年 12月 17日, 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2011年 1月 14日, 依法由审判员刘庆九适用简易程序,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任荣全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李小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 6月 26日,被告在济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梨林信用社贷款 18000元,其为担保人。贷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贷款。在执行过程中,济源市人民法院于 2009年 8月在其定期一年的存折上扣款 21136元,用于归还贷款及承担其它费用。因此请求判令 被告归还其代为归还的贷款及其它费用 2113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475.56元(按年息 2.25%计算一年) 。被告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 (2009)济民二初字第 212号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其 为被告担保贷款 18000元, 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及诉讼费用的事实。 2、 济源市人民法院收据及 诉讼费结算单据各一份,证明济源市人民法院从其账户扣划贷款本金 18000元、诉讼费及利 息 2991元、执行费 145元的事实。被告未提供证据。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有效证据,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7年 6月 26日,被告在济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 社梨林信用社贷款 18000元,至 2008年 6月 20日到期,利率为月息 9.87‰,由原告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 贷款到期后, 未归还本金, 利息仅付至 2008年 3月 31日。 2009年 5月 21日, 经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民二初字第 21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定被告应在 2009年 6月 30日前归还济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 18000元及利息(自 2008年 4月 1日至 2008年 6月 20日按月利率 9.87‰计算,自 2008年 6月 21日其按合同利率上浮 50%计算至 2009年 6月 30日) ;案件受理费 17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调 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被告仍未还款。济源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原告标 的款 20991元及执行费 145元,共计 2113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原告遂诉至本 院。本院认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有权利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应当归还。现原告 代被告归还了信用社贷款本金 18000元, 并承担了相应的利息和诉讼费用共 3136元, 以上总 计 21136元, 被告应当归还给原告。 关于原告主张的定期存单一年利息 475.56元, 因原告作 为保证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后依法主动履行其保证责任和义务,但其并 未在人民法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从而导致人民法 院采取强制措施扣划其存款。故原告请求的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 下:一、被告李小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任荣全 21136元;二、驳回原告任荣全关于利息损失 475.56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40元,减半收取为 17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 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