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时,可以提交以下证据来证明经常居住地:1、居住证。2、社区开具的经常居住证明。
办理居住证通常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如果比较着急,最好是去社区开居住证明,符合条件的话,当时就能给开具。
实践中,开具《居住证明》面临的问题:
1、居住证明表述不规范。无法体现居住时间在1年以上,法院立案庭爱挑毛病。开具居住证明上要注明居住时间,比如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或者直接写明居住一年以上,才能起到证明作用。
2、社区不配合。有的社区一听是用于法院诉讼,会比较谨慎,所以,尽量不要一上来就提到法院诉讼使用。但是如果社区必须注明用途,不要编造,因为一旦写上“仅限xx使用”,就要面临法院不予认可的尴尬局面。
3、非本人不可开具。有的社区要求只能本人开具,所以想要开到别人的居住证明,比中彩票还难。但也见到过很多当事人,成功开到了配偶或同居伴侣的居住证明。不得不为这样开放包容、便利群众、为民服务的社区点赞。
总的来说,如果已经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符合条件,提供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注意租赁合同不要过期),就能开具居住证明。如果夫妻或者同居双方,确实共同居住在本社区一年以上,以个人名义代为开具两人或对方的居住证明,理论上也是可以开具的,社区毕竟是为大家提供服务的,要以方便群众为原则。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一般来说,在开具居住证明时,会遇上居住证明上的表述不规范或者非本人的情况不能开具等问题,此时我们是需要注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开具居住证明上要注明居住时间,比如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或者直接写明居住一年以上,此时才能起到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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