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属于“数额较大”范围,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上述犯罪结合其它情节,可积极争取判处缓刑。
二、诈骗罪与非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1)诈骗数额不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对于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小,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刑法对本罪的构罪条件以数额较大为唯标准,因此,不论诈骗情节严重程度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有多严重,只要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的标准,都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另外,刑法已经取消了惯骗罪,因此,不能再对虽有多次诈骗行为,但诈骗数额尚未达到较大的行为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对于以代人购物为名,取走货款,未买到物品,又擅自挪用该货款,且拖欠不还的行为,应当查明其真实目的,正确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判明其确是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暂时挪用后仍打算归还的,则不能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数额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特定情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37条、《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根据《诈骗解释》第4条的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实践中,要注意区分诈骗罪与债务纠纷的界限: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后者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一时无法偿还;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因为客观的原因不能归还,而是根本不打算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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