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合同撤销权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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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使合同撤销权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比如说因为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或者是因为订立合同显示公平,那么可以行使合同的撤销权。除此之外,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也必须是合格的。
行使合同撤销权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行使合同撤销权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所谓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学者一般意见均认为属于形成权,即依权利一方的意思表示,可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即发生溯及力,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是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即重大误解方(一方为主,有时也可是双方)、因显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方,被欺诈、被胁迫、处于危难中的一方。

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订立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而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并不发生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

二、合同撤销权何时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所谓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即是对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

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不但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反而明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明确表示”的方式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均可。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虽然没有明示表示放弃撤销权,但以自己的行为放弃的,撤销权消灭。

签订合同的时候,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完全协商一致。当然了,合同一旦形成,那么在没有特殊情况之下,是不能够行使撤销权的,按照《民法典》当中明确规定,如果因为他人的欺诈、胁迫所签订的合同,被欺诈的一方当事人是可以行使合同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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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个朋友想让我替她咨询了解一下关于商标3年未使用撤销再注册的问题,求帮助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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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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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让很多注册商标投资的大佬们表示很尴尬,注册了又没有正当理由不使用,商标随时可能不是自己的了。
一般情况下,商标局在受理撤三申请后会向商标持有人下达《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通知书》,既让你提供相关证明,证明商标有在使用。通常,我们能拿出相应的证据或是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便可保住商标。
被提出撤三,答辩应准备什么资料
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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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都可以提供什么证据呢?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被提撤三年不使用为什么要做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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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被撤三,瑞力网可帮您进行答辩以及资料的准备建议,助您保住自己的商标。
瑞力网撤三答辩服务流程
下单并提交资料(专业顾问分析注册申请)→收集证据撰写申请书(由专业顾问与律师帮您整理)→上报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材料)→跟进受理,及时反馈(跟进商标局受理进度,实时进度通知)→下发通知(通知商标局下发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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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权有哪些情形,行使撤销权应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一、第三人撤销权有哪些情形关于善意第三人撤销权。《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据此,与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法律行为之善意第三人不能决定自己行为生效,但可拒绝其生效,即决定其不生效;此时行使的是拒绝权,为不完全决定权,非撤销权。与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法律行为之善意第三人行为是可不完全决定行为,非可撤销行为。在法理上,与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法律行为之善意第三人行为,属表意不真行为之特殊形式;善意第三人拒绝自己的行为生效,属拒绝表意不真行为生效。该行为之生效可能侵害他人权利,故善意第三人只享有不生效决定权,不享有生效决定权。无权代理场合之善意第三人,可决定自己行为不生效;但因构成表见代理,第三人可请求本人承担代理行为后果,法理上视为本人对外观授权负责。故无权代理善意第三人行为是可完全决定行为。无权处分场合之善意第三人,可决定自己行为不生效,不能决定自己行为生效,故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行为是可不完全决定行为。但因适用善意取得,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二、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应注意什么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受到以下几点限制:

1)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确定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第三人则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2)第三人在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时必须是处于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无权代理人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无权代理。如果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故意与之进行民事行为,第三人就没有撤销权,而且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要由第三人和无权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3)撤销的内容原则上须及无权代理行为的全部,不能撤销对自己不利部分而保留有利部分,也不允许第三人只撤销其义务部分保留其权利部分,但如果行为内容是相互可分的,也可以行使部分撤销权。

4)撤销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应向被代理人表示,但向无权代理人进行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同样有法律效力。另外,撤销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应以具体情况而定。

5)撤销权的行使,并不影响善意第三人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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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债权人在撤销权行使过程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一、债权人通过诉讼主张撤销权以谁为被告的问题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撤销之诉的被告究竟是债务人还是与债务人发生交易行为的第三人以及转得人,这个问题尚无法律规定,有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大致有三种观点:
1、如果债务人实施的是单方行为,如单方免除债务,则应以债务人为被告
2、债务人与相对人通过合同行为转移财产,则应以债务人和相对人为被告
3、如果债务人与相对人实施的处分财产行为只是达成协议而尚未交付,可仅以债务人为被告,撤销其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果财产已交付,相对人和受益人已经实际占有财产,则应将相对人和受益人列为共同被告,对于以上三种观点,笔者认为应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上看,无论何种情形都应将债务人与相对人和受益人列为共同被告,理由是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对相对人和受益人效力也应是有约束力的,如果不能对他们生效也就不能请求相对人或受益人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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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应注意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应注意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上在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确定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第三人则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2)第三人在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时必须是处于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无权代理人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无权代理。如果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故意与之进行民事行为,第三人就没有撤销权 ,而且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要由第三人和无权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3)撤销的内容原则上须及无权代理行为的全部,不能撤销对自己不利部分而保留有利部分,也不允许第三人只撤销其义务部分保留其权利部分,但如果行为内容是相互可分的,也可以行使部分撤销权。
(4)撤销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应向被代理人表示,但向无权代理人进行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同样有法律效力。另外,撤销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应以具体情况而定。
(5)撤销权的行使,并不影响善意第三人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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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不当注册商标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一般注册不当商标可以分为两类,且不同类别在申请撤销时有不同的要求:第一类注册不当商标,是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是以欺骗的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第二类注册不当商标,是指已经注册但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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