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笔误怎么处理的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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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需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处理,笔误的地方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可以按照合同的内容正常履行义务;若是影响合同的效力,需要签订补充条款,要重新明确笔误的内容。除此之外,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于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
合同纠纷笔误怎么处理的

一、合同纠纷笔误怎么处理的

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如果是在合同条款叙述中出现错别字,又不影响该条款所表达的意思,不会导致误解,问题不大,也不影响该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

如果是在合同条款叙述中出现了与所要描述的内容相关,但与所要表达的意思相反的词语,那就要认真对待了。因为这同样不影响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只是具体要求或约定内容变了而已,这时容易引起合同纠纷,甚至给一方带来不可避免的损失。

一般说来,出现笔误是因为协议一方的过失而导致的,责任区分比较清楚,因此过失方应当持积极的态度。签订协议后的笔误需要修正时,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请求纠正一方应立即通知合同相对方请求暂停履行合同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可以通过说明情况、主动承担部分责任的方式取得对方谅解。

二、如何解决合同纠纷问题

1、协商

是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相互理解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通过事实、合理,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

2、调解

合同纠纷的调解,是指双方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区分是非的基础上,自愿说服纠纷双方,相互理解,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

3、仲裁

合同仲裁即第三方根据双方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依法对合同纠纷进行中等裁决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

4、诉讼

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要求,人民法院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审理解决合同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的总和。

三、合同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

合同纠纷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双方也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一般根据以下几点内容认定:

1、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2、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法院需要对提交的异议进行审理。

处理合同笔误纠纷要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要照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要对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若是不能协商,可以在第三方机构的主持下查明事实,解决争议;若是这两种方式都无法解决合同纠纷问题,当事人可以去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去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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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盖校对章纠正。
针对裁判文书中文字的错、漏、别字或数字的差错,加盖校对章予以纠正。但有的法官扩大适用校对章的补正方法,如对一两行重复句子的删除补正。校对章不规范,章型有圆的、长方的、正方的;大小也不同;章里内容也不同,有简单到只有两个字“校对”,也有复杂到几十个字,如“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校对专用章”;盖章方式也不同,有正着盖的、反着盖的、斜着盖的;加盖数量多少也不同,少则一个,多则十几个,如一开始就误写当事人的姓名,只好从头至尾加盖校对章予以纠正。有的文书仅一页就有近六七个校对章,如麻子脸、雷锋或犀利哥的补钉衣服一样;加盖校对章前先手写补正,而手写体则千差万别。
二、裁定补正笔误纠正。
依照《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意见》相关的规定,针对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包括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以裁定方式补正。但法官们扩大理解“其他笔误”,从而扩大裁定补正裁判文书中差错的适用范围,如裁判事实、法律条文,裁判主文等方面出现可能直接影响裁判结果正确性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差错,也以裁定方式补正。使本不应裁定补正的裁判文书差错却用裁定补正,导致补正裁定出现差错,只好又以裁定补正裁定中的差错,听起来够乱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诉讼文书样式89的说明,补正裁定书的“案号应与被补正的裁判文书一致”,但法官们常在被补正裁判文书案号之后加上杠几号,如“38-1”。本律师在案件评查中发现有个案件的承办法官在被补正的判决书案号之后加上“-1”号,后来发现“-1”号被立案庭在制作财产保全裁定时先行使用,于是承办法官又制作一份“-3”号裁定,纠正前一份补正裁定中的案号错误。补正裁定被法官滥用到极致,可笑的是法官们不知错,也不认错。
三、更换裁判文书纠正。
法官们“创新”审判工作方法举措之一,就是更换有差错的裁判文书,具体做法就是向当事人收回有差错的裁判文书后经改正差错再作出同一案号的判决,然后送达给当事人。在评查案件中常看到案卷里装订有案号相同但内容不同的裁判文书,就是没有将被纠正的裁判文书予以销毁所致。本律师曾经参与讨论过一个“鸳鸯判决”,即一份关于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的二审判决书送达给上诉人后,主审法官发现判决结果与合议结果相反,于是向上诉人收回,然后又作出一份内容相反的补正判决,再送达给被上诉人,而上诉人知道这一不利于自己的判决结果后拒绝签收补正判决书。因此出现上诉人持有一份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书复印件,而被上诉人持有一份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书原件这一“一案两判”的局面。双方当事人均服从自己手中持有的判决结果,结果引起媒体的关注,法院为消除“鸳鸯判决”所带来的恶劣影响颇费周折。
四、二审或再审改发纠正。
针对未审未判的非技术性差错,只能由二审或再审法院经过审理,先调解,调解不成后发回重审或改判予以纠正。这一纠错做法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意见》相关规定。
五、补充判决纠正。
针对一审裁判文书作出后在上诉期间被一审法官发现审而漏判的技术性差错,如遗漏利息诉讼请求的判决,通过补充判决进行纠正。该纠正裁判文书差错的做法,有的法官引用《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的规定,未免牵强附会。对此,《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63条有专门规定,即“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裁判文书出现差错,上述列举的五种纠正方法,不论其在法律上是否有出处、做法是否妥当,看得出来法官纠错态度是积极的。在审判实践中,其实常遇到的是出错法官持将错就错、不予纠正的态度。针对裁判文书中的差错,甚至是严重的错误,当事人在上诉状或再审申请书中已指出,但一审或二审法官对该差错仍持宽容态度,二审或再审法官则在二审或再审裁判文书中照样复制、粘贴一审或二审裁判文书的差错,如错、漏、别字。当被要求纠正时仍满不在乎,还言理凿凿。
在本律师看来,依法应裁定补正的则裁定补正,不能裁定补正的,只能通过二审或再审程序改判或发回重审予以纠正,其他纠正做法都不可取。以上是笔误纠正裁定书这个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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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中有什么误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租赁纠纷中有什么误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原承租人要求续租时的处理
1、租约到期,承租人要求续租,而出租人则要求合理变更原租约条件的。如原租金过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国家规定的标准,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或者在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地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即可与别人建立租赁关系;如果原承租人同意这些合法的条件,应另订租赁合同,将新条件写进去,将原已届满的期限变更为新约定的期限,并向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新租赁合同成立后,当任何一方有过失或故意侵害了对方的正当权益时,就有可能影响新合同的效力。如在完成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后,出租人提出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妨碍承租人居住使用,或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交租(拒交或拖欠),则对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违约人支付有关费用和赔偿失去的合法权益。
2、租约到期后,如果出租人没有提出新的条件,承租人按原租约继续交租又被其接受,则视为租赁关系延续,并且是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出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时,不得终止。
3、租约到期后,如果出租人因自住需要,不愿意继续出租,未订立续租合同,则承租人就应将房屋返还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时期内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给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时间,酌情延长租赁期限。承租人也应按期腾房。如果承租人不积极找房和按期腾房,出租人有权在合理范围内提高房租。当承租人有房可迁而拒不腾房时,出租人可申请强制其搬迁并令其交占房期间的房租。
二、出租人要求按原租约条件继续出租,承租人不同意时的处理
1、如果承租人在租约期满后,不同意出租人按原租赁合同的条件续租,而要求降低租金,或要求出租人对房屋维修改建、要求准予变动房屋用途才续租,即作原租约终止或按新租约不成立处理。承租人应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找房搬迁。承租人搬迁前占用原房的,应照前租约交房租。
2、出租人以原租约期满为由随意抬高房租的,一般不允许,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承租人不积极找房或找到了房逾期不迁时,出租人可以抬高租金标准;如这时双方争执不下,应按照可加租的精神,由房管机关作出仲裁,或由作裁决。
三、出租人外出未归,租赁合同届满,而出租人又无任何续租的明确表示时(包括书面的或口头的或行动的)的处理
1、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的近亲属、单位按到期日搬迁的,作原租约未延续不再交租金处理。
2、承租人通知出租人回来之前或向承租人明确表态前,按续租处理,可按原租约补交租金,也可按月将租金交由上述人代收立据转交出租人,自得知出租人不续租的意思表示之日起,始作不续租处理。
3、承租人在租约期满后又续住该房至出租人返回或有明确表态之日,如果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贷款金的,原则上不允许,只有在出租人自愿的情况下,才可免收这段超期占用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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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中有哪些误区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租赁纠纷中有哪些误区问题解答如下,
一、原承租人要求续租时的处理
1、租约到期,承租人要求续租,而出租人则要求合理变更原租约条件的。如原租金过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国家规定的标准,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或者在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地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即可与别人建立租赁关系;如果原承租人同意这些合法的条件,应另订租赁合同,将新条件写进去,将原已届满的期限变更为新约定的期限,并向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新租赁合同成立后,当任何一方有过失或故意侵害了对方的正当权益时,就有可能影响新合同的效力。如在完成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后,出租人提出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妨碍承租人居住使用,或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交租(拒交或拖欠),则对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违约人支付有关费用和赔偿失去的合法权益。
2、租约到期后,如果出租人没有提出新的条件,承租人按原租约继续交租又被其接受,则视为租赁关系延续,并且是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出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时,不得终止。
3、租约到期后,如果出租人因自住需要,不愿意继续出租,未订立续租合同,则承租人就应将房屋返还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时期内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给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时间,酌情延长租赁期限。承租人也应按期腾房。如果承租人不积极找房和按期腾房,出租人有权在合理范围内提高房租。当承租人有房可迁而拒不腾房时,出租人可申请强制其搬迁并令其交占房期间的房租。
二、出租人要求按原租约条件继续出租,承租人不同意时的处理
1、如果承租人在租约期满后,不同意出租人按原租赁合同的条件续租,而要求降低租金,或要求出租人对房屋维修改建、要求准予变动房屋用途才续租,即作原租约终止或按新租约不成立处理。承租人应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找房搬迁。承租人搬迁前占用原房的,应照前租约交房租。
2、出租人以原租约期满为由随意抬高房租的,一般不允许,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承租人不积极找房或找到了房逾期不迁时,出租人可以抬高租金标准;如这时双方争执不下,应按照可加租的精神,由房管机关作出仲裁,或由作裁决。
三、出租人外出未归,租赁合同届满,而出租人又无任何续租的明确表示时(包括书面的或口头的或行动的)的处理
1、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的近亲属、单位按到期日搬迁的,作原租约未延续不再交租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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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租人在租约期满后又续住该房至出租人返回或有明确表态之日,如果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贷款金的,原则上不允许,只有在出租人自愿的情况下,才可免收这段超期占用的租金。
被医生误诊属于医疗纠纷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被医生误诊属于医疗纠纷吗?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及时搜集所有病历(一般包括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对病历、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赔偿以下项目但未必是以下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如果造成死亡的,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
相关提示:医疗事故怎么鉴定
一、受理部门
(一)本市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有:市、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
(二)市、县级市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辖区内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其日常工作由同级卫生局医政部门承担。
(三)市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对县级市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而要求重新鉴定的案件,以及市市范围内医疗机构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其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局医政处承担。
二、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程序及时限
(一)病员家属要求追究医疗责任时,首先向医疗单位的医务处(科)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书面申请,由医疗单位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讨论,并出具书面结论。
(二)病员或其家属对医疗单位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相应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三)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申请,限于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申请。
(四)对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十五天内向苏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五)对苏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十五天内向江苏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六)江苏省医疗事物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如对结论不服,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
三、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手续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时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填写“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资料;
(三)按规定预付鉴定费。鉴定后,若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由病员或家属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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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误伤对方如何处理
民事纠纷误伤对方应该报警处理,如果造成轻伤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依旧不知道民事纠纷误伤对方如何处理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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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纠纷处理包含什么误区
[律师回复] 对于合伙纠纷处理包含什么误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其次,合伙财务制度无法可依,记帐凭证有很大地随意性,合伙人监督不及时,一旦发生纠纷,又对记帐凭证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事过境迁,记帐的人又如何解释得清楚。最后,个人合伙没有统一的清算程序。合伙纠纷已成为法官最头痛的纠纷之一。而法官在审理个人合伙纠纷案件的错误认识和做法更加重了个人合伙纷争,极大影响了社会公正的实现,损害了的良好形像。
一、合伙未经清算,不予受理。
依照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受案范围和受诉管辖,均应受理。所谓具体的事实,并非是无可争议的事实。所以,尽管未事先清算,亦应受理。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告知当事人有权自行清算;二是委托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对财务进行鉴定,此举仅适用于同财务管理比较完善的个人合伙适用;三是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对记帐凭证一一进行质证、审核,拒不交出帐本,以妨碍诉讼论处,借此侵占财产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二、虽有终止合伙协议,但未结清算,合伙不得终止,其他合伙人的经营行为仍应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清算是企业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未经清算,企业法人不得终止。但个人合伙不同,《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终止只需合伙人达成书面协议即可,当合伙人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或合伙人决定终止合伙的,合伙即可终止。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由此可知,只要当事人就终止合伙达成一致意见,合伙即终止,清算是下一步的工作。
部分合伙人在合伙终止又以全体合伙人的财产进行经营的,其行为后果由他们自行承担,因此,造成其他合伙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尤其应注意的是,无效合伙的当事人只要表达了不再参与合伙意思表示或其行为已表明不再参与合伙的,不管合伙人之间是否就终止合伙达成协议,部分合伙人继续经营的,其行为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有的在处一无效合伙纠纷时将部分合伙人擅自继续非法经营造成他人损害的,其赔偿责任仍由原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做法显然是欠妥的。依照过错责任原则,退伙人对损害的发生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合伙人退伙后,不享有经营收益,也不应承担责任。处理无效合伙的原则很大程度上可以参照婚姻法上的同居关系处理规则,合则聚,不合则分,甚至连招呼不打就可抬腿走人。其财产的处理是共同生活期间积累的财产为共同共有,否则,为个人所有。
三、帐目不清,对合伙财产不作处理,驳回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
因财务制度的混乱,即使通过审计、会计鉴定的方式,仍不能查明经营期间的支出情况,因而,有的以原告举证不能驳回其诉讼请求。合伙纠纷解决的最后渠道就此阻塞。实践中,有的合伙人变卖合伙财产后又设置障碍使得帐目无法查清,为的就是要无法处理,达到永久占有之目的。据此,在此认为,合伙帐目可以分块处理,一是投入,形成不动产和机械设备等动产;二是营业支出;三是营业收入;四是负债。后三部分均不确定的,可以将第一部分财产折价、变卖、拍卖,然后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二、三部分不确定的,可以将第一部分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对清偿债务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先分割第一部分的财产,债务对内按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清偿,对外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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