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笔误怎么处理的

最新修订 | 2024-08-29
浏览10w+
李兵律师
李兵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962人
专家导读 需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处理,笔误的地方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可以按照合同的内容正常履行义务;若是影响合同的效力,需要签订补充条款,要重新明确笔误的内容。除此之外,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于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
合同纠纷笔误怎么处理的

一、合同纠纷笔误怎么处理的

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如果是在合同条款叙述中出现错别字,又不影响该条款所表达的意思,不会导致误解,问题不大,也不影响该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

如果是在合同条款叙述中出现了与所要描述的内容相关,但与所要表达的意思相反的词语,那就要认真对待了。因为这同样不影响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只是具体要求或约定内容变了而已,这时容易引起合同纠纷,甚至给一方带来不可避免的损失。

一般说来,出现笔误是因为协议一方的过失而导致的,责任区分比较清楚,因此过失方应当持积极的态度。签订协议后的笔误需要修正时,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请求纠正一方应立即通知合同相对方请求暂停履行合同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可以通过说明情况、主动承担部分责任的方式取得对方谅解。

二、如何解决合同纠纷问题

1、协商

是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相互理解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通过事实、合理,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

2、调解

合同纠纷的调解,是指双方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区分是非的基础上,自愿说服纠纷双方,相互理解,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

3、仲裁

合同仲裁即第三方根据双方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依法对合同纠纷进行中等裁决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

4、诉讼

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要求,人民法院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审理解决合同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的总和。

三、合同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

合同纠纷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双方也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一般根据以下几点内容认定:

1、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2、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法院需要对提交的异议进行审理。

处理合同笔误纠纷要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要照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要对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若是不能协商,可以在第三方机构的主持下查明事实,解决争议;若是这两种方式都无法解决合同纠纷问题,当事人可以去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去法院提起诉讼。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3.6k字,预估阅读时间13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08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合同纠纷笔误怎么处理的
一键咨询
  •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385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873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437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122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441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768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2****565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32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64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75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781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542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506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05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015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面积误差纠纷怎么处理?
1、首先判断面积误差是否在3%以内(含3%),如果是,就按照实际面积来计算价格;2、如果面积误差超出3%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支付费用及利息。如果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在3%以外,价款由出卖人承担;如果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在3%以外,出卖人双倍返还。
10w+浏览
房产纠纷
劳动关系纠纷的认识误区,劳动关系纠纷的认识误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近年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数量有所增长。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主要目的有以下两点:
1.依此作为认定工伤或享受相关待遇的前提。
2.以此作为要求连续计算工龄、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或生活费、支付经济补偿、办理退休等的前提。经调研,笔者发现目前劳动者存在以下三大认识误区:将档案存放关系与劳动关系混淆。有人误以为档案放在何处就是和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有的劳动者因此在离开单位十几年后又到,要求确认与档案所在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实际提供劳动为前提,如仅是档案存放在某单位,但双方实际并不存在提供劳动、支付劳动报酬、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等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并不会认为双方还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与公司注销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混为一谈。有的劳动者在其提供劳动的公司被注销后,要求确认和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债权债务清理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达到补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支付工资等目的。但确认劳动关系主要依靠劳动者给谁提供劳动、谁给劳动者发放工资等情况做出判断,不会因为公司注销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问题,而认为劳动者与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混淆,导致劳动者白白浪费诉讼精力和成本,不如直接通过主张债权债务承担的方式处理,如,向劳动部门要求上级单位补缴保险费等。将非自愿被安排到其他公司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问题,与前后关联公司的劳动关系确认问题相混淆。有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此时,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很多劳动者要求确认变更工作前后的所有时间均是和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基于劳动者在各个时间段是分别与不同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这种诉讼请求无疑是得不到支持的。对于这种情况,《条例》已规定“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可依照该规定向新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无需单独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否则,可能会走弯路,白白耽误时间、浪费金钱。(李颖)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毕加索钢笔产权纠纷怎么处理
解决房屋产权纠纷可采取和解、协商、仲裁或诉讼。遵循平等互利原则,优先和平解决。如和解不成功,可请第三方协助协商;合同有明确条款的,提交仲裁;最终无法达成一致,诉诸法律。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打架纠纷误工费赔偿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关于营养费的具体给付标准,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照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的情况酌定。  
1、要审查补充营养是否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要正确区分受害人原来就需要补充的营养和受到伤害后需要补充的营养。区分标准可以采纳民法的原因力理论。与确定营养费的根据一样,在确定营养费给付标准时,严格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审慎予以决定。  
2、根据我国国情,大部分地区经济还不发达,生活水平还不高,加上营养费的标准不如其他的赔偿项目标准具体,相对比较抽象的特点,营养费的给付一般不宜过高。
哥哥结婚多年,婚姻不幸福,最终决定离婚,法庭一审时出现笔误,咨询一下笔误纠正裁定书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法官制作裁判文书难免出现差错,各个法院为避免裁判文书的差错,虽使出各种招数,但仍未能杜绝。为纠正裁判文书的差错,法官们也各显神通,依使用频率的多少,在此晒出一二。
一、加盖校对章纠正。
针对裁判文书中文字的错、漏、别字或数字的差错,加盖校对章予以纠正。但有的法官扩大适用校对章的补正方法,如对一两行重复句子的删除补正。校对章不规范,章型有圆的、长方的、正方的;大小也不同;章里内容也不同,有简单到只有两个字“校对”,也有复杂到几十个字,如“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校对专用章”;盖章方式也不同,有正着盖的、反着盖的、斜着盖的;加盖数量多少也不同,少则一个,多则十几个,如一开始就误写当事人的姓名,只好从头至尾加盖校对章予以纠正。有的文书仅一页就有近六七个校对章,如麻子脸、雷锋或犀利哥的补钉衣服一样;加盖校对章前先手写补正,而手写体则千差万别。
二、裁定补正笔误纠正。
依照《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意见》相关的规定,针对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包括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以裁定方式补正。但法官们扩大理解“其他笔误”,从而扩大裁定补正裁判文书中差错的适用范围,如裁判事实、法律条文,裁判主文等方面出现可能直接影响裁判结果正确性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差错,也以裁定方式补正。使本不应裁定补正的裁判文书差错却用裁定补正,导致补正裁定出现差错,只好又以裁定补正裁定中的差错,听起来够乱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诉讼文书样式89的说明,补正裁定书的“案号应与被补正的裁判文书一致”,但法官们常在被补正裁判文书案号之后加上杠几号,如“38-1”。本律师在案件评查中发现有个案件的承办法官在被补正的判决书案号之后加上“-1”号,后来发现“-1”号被立案庭在制作财产保全裁定时先行使用,于是承办法官又制作一份“-3”号裁定,纠正前一份补正裁定中的案号错误。补正裁定被法官滥用到极致,可笑的是法官们不知错,也不认错。
三、更换裁判文书纠正。
法官们“创新”审判工作方法举措之一,就是更换有差错的裁判文书,具体做法就是向当事人收回有差错的裁判文书后经改正差错再作出同一案号的判决,然后送达给当事人。在评查案件中常看到案卷里装订有案号相同但内容不同的裁判文书,就是没有将被纠正的裁判文书予以销毁所致。本律师曾经参与讨论过一个“鸳鸯判决”,即一份关于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的二审判决书送达给上诉人后,主审法官发现判决结果与合议结果相反,于是向上诉人收回,然后又作出一份内容相反的补正判决,再送达给被上诉人,而上诉人知道这一不利于自己的判决结果后拒绝签收补正判决书。因此出现上诉人持有一份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书复印件,而被上诉人持有一份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书原件这一“一案两判”的局面。双方当事人均服从自己手中持有的判决结果,结果引起媒体的关注,法院为消除“鸳鸯判决”所带来的恶劣影响颇费周折。
四、二审或再审改发纠正。
针对未审未判的非技术性差错,只能由二审或再审法院经过审理,先调解,调解不成后发回重审或改判予以纠正。这一纠错做法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意见》相关规定。
五、补充判决纠正。
针对一审裁判文书作出后在上诉期间被一审法官发现审而漏判的技术性差错,如遗漏利息诉讼请求的判决,通过补充判决进行纠正。该纠正裁判文书差错的做法,有的法官引用《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的规定,未免牵强附会。对此,《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63条有专门规定,即“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裁判文书出现差错,上述列举的五种纠正方法,不论其在法律上是否有出处、做法是否妥当,看得出来法官纠错态度是积极的。在审判实践中,其实常遇到的是出错法官持将错就错、不予纠正的态度。针对裁判文书中的差错,甚至是严重的错误,当事人在上诉状或再审申请书中已指出,但一审或二审法官对该差错仍持宽容态度,二审或再审法官则在二审或再审裁判文书中照样复制、粘贴一审或二审裁判文书的差错,如错、漏、别字。当被要求纠正时仍满不在乎,还言理凿凿。
在本律师看来,依法应裁定补正的则裁定补正,不能裁定补正的,只能通过二审或再审程序改判或发回重审予以纠正,其他纠正做法都不可取。以上是笔误纠正裁定书这个问题的回答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08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输液错误医疗纠纷如何处理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输液错误医疗纠纷如何处理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医疗纠纷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输液错误医疗纠纷怎么处理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输液错误医疗纠纷怎么处理,医疗纠纷诉讼需要哪些证据的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医疗纠纷
房屋租赁纠纷中有什么误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租赁纠纷中有什么误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原承租人要求续租时的处理
1、租约到期,承租人要求续租,而出租人则要求合理变更原租约条件的。如原租金过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国家规定的标准,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或者在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地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即可与别人建立租赁关系;如果原承租人同意这些合法的条件,应另订租赁合同,将新条件写进去,将原已届满的期限变更为新约定的期限,并向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新租赁合同成立后,当任何一方有过失或故意侵害了对方的正当权益时,就有可能影响新合同的效力。如在完成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后,出租人提出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妨碍承租人居住使用,或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交租(拒交或拖欠),则对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违约人支付有关费用和赔偿失去的合法权益。
2、租约到期后,如果出租人没有提出新的条件,承租人按原租约继续交租又被其接受,则视为租赁关系延续,并且是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出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时,不得终止。
3、租约到期后,如果出租人因自住需要,不愿意继续出租,未订立续租合同,则承租人就应将房屋返还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时期内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给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时间,酌情延长租赁期限。承租人也应按期腾房。如果承租人不积极找房和按期腾房,出租人有权在合理范围内提高房租。当承租人有房可迁而拒不腾房时,出租人可申请强制其搬迁并令其交占房期间的房租。
二、出租人要求按原租约条件继续出租,承租人不同意时的处理
1、如果承租人在租约期满后,不同意出租人按原租赁合同的条件续租,而要求降低租金,或要求出租人对房屋维修改建、要求准予变动房屋用途才续租,即作原租约终止或按新租约不成立处理。承租人应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找房搬迁。承租人搬迁前占用原房的,应照前租约交房租。
2、出租人以原租约期满为由随意抬高房租的,一般不允许,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承租人不积极找房或找到了房逾期不迁时,出租人可以抬高租金标准;如这时双方争执不下,应按照可加租的精神,由房管机关作出仲裁,或由作裁决。
三、出租人外出未归,租赁合同届满,而出租人又无任何续租的明确表示时(包括书面的或口头的或行动的)的处理
1、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的近亲属、单位按到期日搬迁的,作原租约未延续不再交租金处理。
2、承租人通知出租人回来之前或向承租人明确表态前,按续租处理,可按原租约补交租金,也可按月将租金交由上述人代收立据转交出租人,自得知出租人不续租的意思表示之日起,始作不续租处理。
3、承租人在租约期满后又续住该房至出租人返回或有明确表态之日,如果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贷款金的,原则上不允许,只有在出租人自愿的情况下,才可免收这段超期占用的租金。
快速解决“土地房产”问题
当前308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房屋租赁纠纷中有哪些误区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租赁纠纷中有哪些误区问题解答如下,
一、原承租人要求续租时的处理
1、租约到期,承租人要求续租,而出租人则要求合理变更原租约条件的。如原租金过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国家规定的标准,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或者在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地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即可与别人建立租赁关系;如果原承租人同意这些合法的条件,应另订租赁合同,将新条件写进去,将原已届满的期限变更为新约定的期限,并向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新租赁合同成立后,当任何一方有过失或故意侵害了对方的正当权益时,就有可能影响新合同的效力。如在完成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后,出租人提出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妨碍承租人居住使用,或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交租(拒交或拖欠),则对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违约人支付有关费用和赔偿失去的合法权益。
2、租约到期后,如果出租人没有提出新的条件,承租人按原租约继续交租又被其接受,则视为租赁关系延续,并且是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出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时,不得终止。
3、租约到期后,如果出租人因自住需要,不愿意继续出租,未订立续租合同,则承租人就应将房屋返还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时期内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给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时间,酌情延长租赁期限。承租人也应按期腾房。如果承租人不积极找房和按期腾房,出租人有权在合理范围内提高房租。当承租人有房可迁而拒不腾房时,出租人可申请强制其搬迁并令其交占房期间的房租。
二、出租人要求按原租约条件继续出租,承租人不同意时的处理
1、如果承租人在租约期满后,不同意出租人按原租赁合同的条件续租,而要求降低租金,或要求出租人对房屋维修改建、要求准予变动房屋用途才续租,即作原租约终止或按新租约不成立处理。承租人应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找房搬迁。承租人搬迁前占用原房的,应照前租约交房租。
2、出租人以原租约期满为由随意抬高房租的,一般不允许,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承租人不积极找房或找到了房逾期不迁时,出租人可以抬高租金标准;如这时双方争执不下,应按照可加租的精神,由房管机关作出仲裁,或由作裁决。
三、出租人外出未归,租赁合同届满,而出租人又无任何续租的明确表示时(包括书面的或口头的或行动的)的处理
1、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的近亲属、单位按到期日搬迁的,作原租约未延续不再交租金处理。
2、承租人通知出租人回来之前或向承租人明确表态前,按续租处理,可按原租约补交租金,也可按月将租金交由上述人代收立据转交出租人,自得知出租人不续租的意思表示之日起,始作不续租处理。
3、承租人在租约期满后又续住该房至出租人返回或有明确表态之日,如果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贷款金的,原则上不允许,只有在出租人自愿的情况下,才可免收这段超期占用的租金。
被医生误诊属于医疗纠纷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被医生误诊属于医疗纠纷吗?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及时搜集所有病历(一般包括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对病历、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赔偿以下项目但未必是以下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如果造成死亡的,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
相关提示:医疗事故怎么鉴定
一、受理部门
(一)本市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有:市、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
(二)市、县级市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辖区内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其日常工作由同级卫生局医政部门承担。
(三)市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对县级市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而要求重新鉴定的案件,以及市市范围内医疗机构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其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局医政处承担。
二、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程序及时限
(一)病员家属要求追究医疗责任时,首先向医疗单位的医务处(科)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书面申请,由医疗单位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讨论,并出具书面结论。
(二)病员或其家属对医疗单位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相应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三)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申请,限于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申请。
(四)对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十五天内向苏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五)对苏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十五天内向江苏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六)江苏省医疗事物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如对结论不服,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
三、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手续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时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填写“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资料;
(三)按规定预付鉴定费。鉴定后,若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由病员或家属支付。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08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事纠纷误伤对方如何处理
民事纠纷误伤对方应该报警处理,如果造成轻伤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依旧不知道民事纠纷误伤对方如何处理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10w+浏览
诉讼仲裁
合伙纠纷处理包含什么误区
[律师回复] 对于合伙纠纷处理包含什么误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其次,合伙财务制度无法可依,记帐凭证有很大地随意性,合伙人监督不及时,一旦发生纠纷,又对记帐凭证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事过境迁,记帐的人又如何解释得清楚。最后,个人合伙没有统一的清算程序。合伙纠纷已成为法官最头痛的纠纷之一。而法官在审理个人合伙纠纷案件的错误认识和做法更加重了个人合伙纷争,极大影响了社会公正的实现,损害了的良好形像。
一、合伙未经清算,不予受理。
依照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受案范围和受诉管辖,均应受理。所谓具体的事实,并非是无可争议的事实。所以,尽管未事先清算,亦应受理。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告知当事人有权自行清算;二是委托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对财务进行鉴定,此举仅适用于同财务管理比较完善的个人合伙适用;三是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对记帐凭证一一进行质证、审核,拒不交出帐本,以妨碍诉讼论处,借此侵占财产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二、虽有终止合伙协议,但未结清算,合伙不得终止,其他合伙人的经营行为仍应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清算是企业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未经清算,企业法人不得终止。但个人合伙不同,《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终止只需合伙人达成书面协议即可,当合伙人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或合伙人决定终止合伙的,合伙即可终止。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由此可知,只要当事人就终止合伙达成一致意见,合伙即终止,清算是下一步的工作。
部分合伙人在合伙终止又以全体合伙人的财产进行经营的,其行为后果由他们自行承担,因此,造成其他合伙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尤其应注意的是,无效合伙的当事人只要表达了不再参与合伙意思表示或其行为已表明不再参与合伙的,不管合伙人之间是否就终止合伙达成协议,部分合伙人继续经营的,其行为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有的在处一无效合伙纠纷时将部分合伙人擅自继续非法经营造成他人损害的,其赔偿责任仍由原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做法显然是欠妥的。依照过错责任原则,退伙人对损害的发生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合伙人退伙后,不享有经营收益,也不应承担责任。处理无效合伙的原则很大程度上可以参照婚姻法上的同居关系处理规则,合则聚,不合则分,甚至连招呼不打就可抬腿走人。其财产的处理是共同生活期间积累的财产为共同共有,否则,为个人所有。
三、帐目不清,对合伙财产不作处理,驳回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
因财务制度的混乱,即使通过审计、会计鉴定的方式,仍不能查明经营期间的支出情况,因而,有的以原告举证不能驳回其诉讼请求。合伙纠纷解决的最后渠道就此阻塞。实践中,有的合伙人变卖合伙财产后又设置障碍使得帐目无法查清,为的就是要无法处理,达到永久占有之目的。据此,在此认为,合伙帐目可以分块处理,一是投入,形成不动产和机械设备等动产;二是营业支出;三是营业收入;四是负债。后三部分均不确定的,可以将第一部分财产折价、变卖、拍卖,然后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二、三部分不确定的,可以将第一部分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对清偿债务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先分割第一部分的财产,债务对内按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清偿,对外负连带清偿责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治安管理 > 合同纠纷笔误怎么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