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会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罪嫌疑人遗弃重要武器装备的,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可以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现役军人来讲,军队上已经不计划使用的武器也不可以随意遗弃的。
犯遗弃武器装备罪而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重要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的主要武器装备和其他在作战中急需或者必不可少的武器装备。其他严重情节,是指指挥人员带头遗弃的;煽动他人遗弃的;战时遗弃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任务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遗弃武器装备罪犯罪认定区分是什么?
(一)遗弃武器装备兼犯其他罪行的定罪
行为人在犯战时临阵脱逃、逃离部队等罪时,有时会同时遗弃武器装备,如行为人丢掉枪支逃离阵地等。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实际上分别实施了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和临阵脱逃、逃离部队的行为,其行为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实行数罪并罚。
(二)区分遗弃武器装各罪与战时违抗命令罪的界限
在战时违抗命令罪中,违抗命令的行为本身就是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依据,不需要再有其他具体的危害行为;而在遗弃武器装备罪中,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主要表现为遗弃武器装备,违抗命令仅仅是限制条件,说明行为人违反并抗拒执行上级命令,但尚未达到战时违抗命令罪那样的严重程度。因此,在遗弃武器装备罪中,仅凭其违抗命令的行为本身是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当然,如果行为人在遗弃武器装备罪中违抗命令的行为本身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符合战时违抗命令罪的构成条件的,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战时违抗命令罪论处。
(三)区分遗弃武器装备罪与破坏武器装备罪的界限
1、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表现为消极地将武器装备丢弃不管,而破坏武器装备的行为表现为采取各种方法,积极地将武器装备毁坏;
2、遗弃武器装备罪的主体只能是军人,而破坏武器装备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军人,也可以是非军人。
其实遗弃武器装备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就会被认定为犯罪,并不要求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如果是行为人所遗弃的武器装备属于重要的装备,或者是遗弃的数量巨大,此时可以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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