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案件审结了怎么办?
信用卡案件审结了应当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中所确定的内容来履行自身的义务。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二、信用卡纠纷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随着信用卡广泛的受到人们的欢迎,更多的人使用到信用卡。同时,信用卡纠纷也越来越多。据担保了解,传统信用卡透支纠纷,在诉讼主体、诉讼基础事实以及诉讼请求等要素上具有相对的固定性,案件事实清楚、抗辩事由单一、法律关系明确,而上述信用卡纠纷,与传统信用卡纠纷相比,呈现三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侵权纠纷和违约纠纷往往发生竞合。这类信用卡纠纷往往涉及发卡行、特约商户以及持卡人,有时还会有他人使用信用卡的案外人,通常会有多种法律关系,且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较杂,由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本身的责任构成要件、损害赔偿范围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别。
第二,从基础事实上看,案外事实对裁判影响权重日益增高。随着冒用、盗用、伪卡消费成为新型信用卡纠纷中较为普遍的一类纠纷,案外人与持卡人的关系问题等案外事实往往会成为形成法官心证的重要因素。
第三,从价值取向上看,效率与公正的博弈在纠纷解决中凸显。在商事纠纷领域,效率与公正的博弈一直都是纠纷解决中法官关注的价值问题。信用卡纠纷亦然,既要注重商事交易的便捷性,同时也要注重安全性,因此,对于是否属于持卡人授权消费的认定等问题,往往需要法官权衡轻重,运用价值判断,最终作出裁决。
信用卡纠纷发生之后,对于银行来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对方接到人民法院的传票之后就已经还款,可以按照撤诉或者是采取和解的方式来处理。当然了,如果对方没有还款,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是需要履行生效判决中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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