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存在被盗用风险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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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报警、挂失等方式处理。信用卡一般都是由持卡人来使用,盗刷他人的信用卡是违法的行为,如果持卡人的卡存在盗刷的风险,持卡人为了避免自己的损失扩大,要及时的与银行联系办理挂失的手续。
信用卡存在被盗用风险怎么办

一、信用卡存在被盗用风险怎么办

1、第一时间与银行联系挂失,避免损失继续扩大,把挂失后的责任转嫁给银行。

2、马上报警,取得不在支付现场的证据及《报案记录单》,为维权准备证据。

3、立即联系律师,把可能的风险控制到最小。不要担心联系律师会耽误太多时间,简单的案子,一般律师在5分钟内就能厘清来龙去脉,并给出相应的意见。

4、按照约定时间还款。

二、信用卡为什么会被盗刷

被别人盗取信息以致于信用卡被盗刷,很大程度是因为持卡人疏忽、防范意识低造成的。

信息被盗取有以下几种可能:

1、在ATM上交易时未将打印的凭条销毁,因为上面有卡号信息;

2、在交易时有人在后面偷看密码和卡号;

3、网吧里上银行网站,被记录下卡号和密码;

4、告诉了熟人信用卡信息,被熟人盗刷。

三、盗刷他人信用卡如何处罚

1、数额铰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1、数额较大: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

2、数额巨大: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3、数额特别巨大: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信用卡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是办卡人只能使用自己的信用卡,任何人都不能盗刷他人的信用卡,如果盗刷他人的信用卡后不归还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持卡人意识到自己的信用卡被盗刷,要及时的报警,并尽快与银行联系挂失信用卡降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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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存在哪些风险?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金融控股由于占有金融资源过大,其系统风险的危害比较大。在金融控股中,无论将部门的风险分散化到怎样的程度,即使系统内部不发生风险,但是由于系统外的风险,也会波及到系统内。在金融控股或全能银行体系中,这种不能分散的风险可能导致系统风险。这是因为,
首先,金融控股或全能银行控制的金融资源占据着金融和经济活动的绝大部分,可能使整体经济暴露在风险之中;
其次,金融控股或全能银行使银行与产业之间建立更紧密的联系,这样就可能使震荡更容易传播。  
2、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金融控股的各子之间进行关联交易,使得集团内各子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风险。由于集团内子的利益相互影响,所以就可能出现子之间进行内幕交易、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  
3、财务杠杆比率过高  金融控股可以提高财务杠杆比率,比如总以外来资本(如通过发债或借款)拨付给子的资本金,在总和子的资产负债表中都同时反映出来。如果该子用该笔资金在集团内继续投资,则该笔资本就被重复利用,这意味着资产重复计算,可能会使整个集团的财务杠杆比率过高,影响到集团的金融安全。
P2P网贷存在什么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P2P网贷存在什么法律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1、业务模式风险
目前国内的P2P业务模式主要有纯借贷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及收益权转让模式。
纯借贷模式:借款人直接在平台上发布借款标,出借人投标。到期借款人按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例如,某拍贷)
根据《合同法》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我国法律允许自然人等普通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并允许出借方到期可以收回本金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表明了借贷关系的合法性。纯借贷模式下涉及的一些法律风险如下:
借贷合同风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表明了目前绝大多数P2P平台采用电子合同的方式是合法的。
债权转让模式: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后,债权人在平台上申请债权转让,并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模式具体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无承诺回购的债权转让(出让人在债权转让成功后,受让人与原债务人形成债务关系,出让人从法律关系中退出),二是债权转让及回购(出让人申请债权转让并承诺回购,出让人没有从法律关系中退出,当原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向受让人还本付息时,需要出让人来回购债权)。
2、非法集资风险
非法集资其实包括了四个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P2P面临的最大法律风险就是非法集资,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集资诈骗。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确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需要四个必要条件,如上图所示。P2P无法绕开“公开宣传”和“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两条,但是可以通过寻求相关部门批准以规避条件
(一),并且做好中介平台定位,不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来规避条件
(三)。
集资诈骗,属于欺诈行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比较好区分。
话说P2P平台为什么会面临非法集资的风险,这与P2P目前的行业环境有关。
一方面,目前P2P监管细则未出,资金银行存管也未落实。很多平台表面宣称其有第三方支付托管或者有银行存管等,但实质上借贷双方的资金仍然会经手平台账户,聚集起来也就是形成了我们常说的“资金池”。
3、信息安全风险
P2P平台在金融服务的过程中承担的是信息中介的角色,目前P2P平台掌握了借贷双方的个人信息、财产信息以及交易信息。P2P网贷信息安全风险包括以下内容:
借贷隐私风险,P2P网贷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客户信息,不得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P2P网贷平台应采取数据交换加密、多重密码保护和容灾备份,加强网站安全以保护客户信息安全。
1、《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第8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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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假离婚有风险存在哪些风险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购房假离婚有风险存在哪些风险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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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存单质押贷款的风险大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热门城市:溧阳市律师平阳县律师乐平市律师乐昌市律师习水县律师邗江区律师上饶县律师原平市律师企业贷款其实并不如个人贷款容易,因此在实际中企业会选择存单质押贷款,其在存单质押贷款这儿具有优势。而企业的存单质押贷款和个人有何不同呢、内容手续又是如何的,存单质押贷款对于企业又有何利弊呢在此网的小编为你简单介绍分析企业的存单质押贷款。
一、何为存单质押贷款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从贷款银行取得一定金额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而企业存单质押贷款则是企业与银行的行为。
二、存单质押贷款的优势

一、虽说现在年轻人凭自己的实力买房的占少数,但有点存款的还是多数。对于无车无房的年轻人而言,不再为贷款难而发愁了。如果有存单在手,也是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的。

二、存单质押贷款额度较高。一般个人存单质押贷款额度起点在1000元,但是可取得的最高额度是存单面额的90%。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有一张10万的存单,最高可获得9万的贷款额度。第
三、灵活性强。人们往往会问,我既然有存款,为何还要申请贷款,承担利息费用一般存单质押贷款贷款期限不会超过一年,这种贷款方式只是为了解决暂时资金周转不灵的问题。虽然有大额的存单在手,但是存款期限很长且年数以过半,需要的资金又不太多,这时就可以选择存单质押贷款的方式。
三、企业办理存单质押贷款操作步骤:
第一步:借准备好相关资料,填写借款申请表,向银行提出贷款书面申请;
第二步:贷款行初审经过,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第三步:存款行审查经过,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第四步:贷款行对定期存单和确认书进行核对;
第五步:审查经过,贷款行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等文件;
第六步:银行放款。小编提醒:
1、企业结清贷款后,贷款行会将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退还存款行,存款行将开户证实书退还贷款行,贷款行会退还给借款人。
2、企业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成功获贷后,一定要记得按时还款,因为一旦出现逾期,不仅会对企业信用记录造成影响,还会给个人信用记录造成严重的影响。企业虽说在存单质押贷款中具有一定的优势,但也并不意味着绝对能贷款成功,具体的原因和条件还要看银行的审批。以及存单质押贷款本身也具有一定风险,并不是绝对的贷款选择。因此存单质押贷款对于企业有利有弊,若想保证最好的贷款权利,除了选择大型贷款机构或者银行外,最好咨询律师了解清楚具体情况,避免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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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存单质押贷款的风险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热门城市:渭南丽江徐州周口珠海许昌新余中山随州烟台我国商业银行现在的业务做得越来越大,大额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一种方式,然而,这种大额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虽然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很大的利益,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大额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存在着很多的风险,所以,针对这样的情况,对此风险做了相关的分析。
一、大额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含义大额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简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其中,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限于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对所有权有争议的、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二、大额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风险
(一)抵押物失实风险近年来,在商业银行经办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同时,也出现了贷款户利用假存单质押诈骗贷款的现象。从查处的假存单质押诈骗贷款案件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不法分子窃取金融机构的重要空白凭证存单,私刻公章,经办人员私章,按银行规定填好存款人、金额、利率、存期,伪造存单后质押诈骗贷款;信贷人员与贷款人内外勾结诈骗贷款。贷款人与信贷人员同流合污,为贷款人提供重要空白凭证,由贷款人填制存款金额,私刻加盖印章后办理贷款;少数商业银行素质不高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存单后质押贷款,因此引发风险;贷款户涂改存单金额诈骗贷款,加之信贷人员不执行核保制度,让贷户自行进行核保而形成。
(二)操作误区风险操作误区风险,主要来自于银行内部经办人员在操作存单质押贷款时的偏差失误,具体体现有以下两种情况,误将质押当成抵押。例如银行内部经办人员在办理存单质,押贷款时,轻信客户提出的不能够将其作为质押贷款存单交由银行的理由,没有占有存单,放弃了质押权,届时客户不履行出质义务,从而引起贷款风险。
(三)假存骗贷风险假存骗贷风险,是指不法分子寻找商业银行管理上的一些漏洞及操作不到位,骗取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而引起的风险。为了减小商业银行的风险,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该坚守好自己的岗位,充分发挥自己的岗位职责,仔细的检查定期存单上的每一项,增加自己的风险防御意识,同时大额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人不能仅看重自己的利益还要有维权的意识,才能制造双赢的局面。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新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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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假离婚有风险存在什么风险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购房假离婚有风险存在什么风险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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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存在哪些风险
[律师回复] 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存在哪些风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金融控股由于占有金融资源过大,其系统风险的危害比较大。在金融控股中,无论将部门的风险分散化到怎样的程度,即使系统内部不发生风险,但是由于系统外的风险,也会波及到系统内。在金融控股或全能银行体系中,这种不能分散的风险可能导致系统风险。这是因为,
首先,金融控股或全能银行控制的金融资源占据着金融和经济活动的绝大部分,可能使整体经济暴露在风险之中;
其次,金融控股或全能银行使银行与产业之间建立更紧密的联系,这样就可能使震荡更容易传播。  
2、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金融控股的各子之间进行关联交易,使得集团内各子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风险。由于集团内子的利益相互影响,所以就可能出现子之间进行内幕交易、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  
3、财务杠杆比率过高  金融控股可以提高财务杠杆比率,比如总以外来资本(如通过发债或借款)拨付给子的资本金,在总和子的资产负债表中都同时反映出来。如果该子用该笔资金在集团内继续投资,则该笔资本就被重复利用,这意味着资产重复计算,可能会使整个集团的财务杠杆比率过高,影响到集团的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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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资公司存在哪些风险?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金融控股由于占有金融资源过大,其系统风险的危害比较大。在金融控股中,无论将部门的风险分散化到怎样的程度,即使系统内部不发生风险,但是由于系统外的风险,也会波及到系统内。在金融控股或全能银行体系中,这种不能分散的风险可能导致系统风险。这是因为,
首先,金融控股或全能银行控制的金融资源占据着金融和经济活动的绝大部分,可能使整体经济暴露在风险之中;
其次,金融控股或全能银行使银行与产业之间建立更紧密的联系,这样就可能使震荡更容易传播。  
2、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金融控股的各子之间进行关联交易,使得集团内各子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风险。由于集团内子的利益相互影响,所以就可能出现子之间进行内幕交易、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  
3、财务杠杆比率过高  金融控股可以提高财务杠杆比率,比如总以外来资本(如通过发债或借款)拨付给子的资本金,在总和子的资产负债表中都同时反映出来。如果该子用该笔资金在集团内继续投资,则该笔资本就被重复利用,这意味着资产重复计算,可能会使整个集团的财务杠杆比率过高,影响到集团的金融安全。
金融企业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金融控股由于占有金融资源过大,其系统风险的危害比较大。在金融控股中,无论将部门的风险分散化到怎样的程度,即使系统内部不发生风险,但是由于系统外的风险,也会波及到系统内。在金融控股或全能银行体系中,这种不能分散的风险可能导致系统风险。这是因为,
首先,金融控股或全能银行控制的金融资源占据着金融和经济活动的绝大部分,可能使整体经济暴露在风险之中;
其次,金融控股或全能银行使银行与产业之间建立更紧密的联系,这样就可能使震荡更容易传播。  
2、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金融控股的各子之间进行关联交易,使得集团内各子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风险。由于集团内子的利益相互影响,所以就可能出现子之间进行内幕交易、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  
3、财务杠杆比率过高  金融控股可以提高财务杠杆比率,比如总以外来资本(如通过发债或借款)拨付给子的资本金,在总和子的资产负债表中都同时反映出来。如果该子用该笔资金在集团内继续投资,则该笔资本就被重复利用,这意味着资产重复计算,可能会使整个集团的财务杠杆比率过高,影响到集团的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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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存在什么风险
反担保作为一种保障手段,旨在确保担保人在债务者违约时能有效追偿。然而,它也存在风险。当债务者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担保人需承担担保责任,并向债务者追偿。追偿过程中,如债务者无法按时足额付款,可能导致追偿权无法实现。因此,担保人要求债务者提供反担保,以确保自身权益。反担保追偿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债务清偿费用、利息及追偿权利相关费用。这些潜在风险需引起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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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黑白合同什么是“黑白合同”,“黑白合同”指的是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就同一房屋买卖签订的数份不同价格的合同。送至房产交易中心登记的叫“白合同”,只供登记用。双方私下留存的叫“黑合同”,作为交易的真实成交价格。 二、黑白合同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一)买方可能会要求按作低后的合同价付款。当买卖双方产生争议时,双方对合同价格各执一词,纷纷主张对自己有利的价格,买方要求按价低的合同付款,致使卖方的利益受到损害。由于黑白合同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卖方无法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在签订黑白合同后,买方有可能进行变相的砍价。假如实际成交价为150万元,而合同上载明的成交价为100万元,剩下的50万元以装修费用收取。这样在最后成交时,买方可以以装修不完整为由进行变相的砍价,从而使卖方得不到预期的全部收益。 (三)购房者可能会为了避眼前的小税,而在将来交纳大税。当购房者再次出售该房屋时,由于合同上标明的价格过低,导致出售价和原合同价的差额过大,那么所需要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会相应增加。由此可见,签订黑白合同存在很多的法律风险,建议大家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应避免签订黑白合同,以免因小失大,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入室盗窃放风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入室盗窃放风如何量刑
入室盗窃放风的属于共同犯罪,如果属于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共同犯罪客观方面
一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行为和单独犯罪行为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单独犯罪行为,都是由我国刑法分则加以明文规定的。因此,对于单独犯罪,只要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定罪就可以了。而共同犯罪行为,除实行犯的行为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例如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都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只有把这些行为与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解决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现将各种共同犯罪行为分述如下:
(一)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是指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无异于单独犯罪。而在具有两个以上的实行犯的场合,并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一个人的行为都地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只要其行为结合在一起而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
例如,二人犯罪,各对被害人砍三刀。如果孤立起来看,砍三刀未必就能致人死亡。但二人的行为结合起来,砍六刀就足以致人死亡。由此可见,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于单独犯罪,具有其特殊性。对此,我们在认定共同犯罪的时候必须加以注意。
(二)组织行为
组织行为,是指组织犯所实施的指挥、策划、领导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当然,刑法分则中有的条文把某些组织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例如刑法第120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组织罪。在这一犯罪中,包含组织活动的行为。这一组织行为就属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
而在其他犯罪中,例如抢劫集团,其中首要分子有的只在幕后起组织作用,本人不直接实施抢劫行为,其组织行为就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对这种实施组织行为的首要分子定罪的时候,必须把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与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规定有机地结合起来加以认定。
(三)教唆行为
教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意图的行为。教唆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只有把教唆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教唆犯的定罪问题。
教唆行为的形式是各式各样的,例如劝说、请求、挑拨、、利诱、威胁等。教唆既可以用口头表达,也可以用书面表达,还可以用打手势、使眼神等人体动作表达。
(四)帮助行为
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帮助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只有把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帮助犯的定罪问题。在共同犯罪中,帮助行为可能表现为各种不同的形式。
从帮助行为的性质来分,可以分为狭义帮助和隐匿帮助。前者指通过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或清除犯罪障碍等方法帮助他人实施犯罪。后者指事前通谋,事后隐匿罪犯、罪证或湮灭罪迹等帮助行为。
从帮助行为的形式来分,可以分为物质性帮助和精神性的帮助。前者指物质上体力上的帮助,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窥测被害人行踪、排除犯罪障碍等,在刑法理论上又称为有形帮助。后者指精神上、心理上的支持,例如帮助实行犯出主意、想办法、撑腰打气、坚定其决心等,在刑法理论上又称为无形帮助。
从帮助的时间来分,可以分为事前帮助、事中帮助和事后帮助。事前帮助主要指事前为实行犯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例如,仓库看守与盗窃犯合谋,首先打开仓库的大门,为盗窃创造有利条件,就是事前帮助行为。事后帮助主要是指事后的隐匿行为,但它以事前通谋为前提,否则不构成共同犯罪。事中帮助是指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进行帮助。例如某甲把少女乙骗到家中,欲行,其妻丙发现后不但不加制止,反而当场帮助按住少女乙的身体,使某甲得以顺利进行。丙应视为帮助犯,是事中帮助。
入室盗窃放风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入室盗窃放风如何量刑
入室盗窃放风的属于共同犯罪,如果属于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共同犯罪客观方面
一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行为和单独犯罪行为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单独犯罪行为,都是由我国刑法分则加以明文规定的。因此,对于单独犯罪,只要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定罪就可以了。而共同犯罪行为,除实行犯的行为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例如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都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只有把这些行为与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解决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现将各种共同犯罪行为分述如下:
(一)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是指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无异于单独犯罪。而在具有两个以上的实行犯的场合,并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一个人的行为都地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只要其行为结合在一起而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
例如,二人犯罪,各对被害人砍三刀。如果孤立起来看,砍三刀未必就能致人死亡。但二人的行为结合起来,砍六刀就足以致人死亡。由此可见,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于单独犯罪,具有其特殊性。对此,我们在认定共同犯罪的时候必须加以注意。
(二)组织行为
组织行为,是指组织犯所实施的指挥、策划、领导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当然,刑法分则中有的条文把某些组织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例如刑法第120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组织罪。在这一犯罪中,包含组织活动的行为。这一组织行为就属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
而在其他犯罪中,例如抢劫集团,其中首要分子有的只在幕后起组织作用,本人不直接实施抢劫行为,其组织行为就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对这种实施组织行为的首要分子定罪的时候,必须把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与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规定有机地结合起来加以认定。
(三)教唆行为
教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意图的行为。教唆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只有把教唆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教唆犯的定罪问题。
教唆行为的形式是各式各样的,例如劝说、请求、挑拨、、利诱、威胁等。教唆既可以用口头表达,也可以用书面表达,还可以用打手势、使眼神等人体动作表达。
(四)帮助行为
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帮助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只有把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帮助犯的定罪问题。在共同犯罪中,帮助行为可能表现为各种不同的形式。
从帮助行为的性质来分,可以分为狭义帮助和隐匿帮助。前者指通过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或清除犯罪障碍等方法帮助他人实施犯罪。后者指事前通谋,事后隐匿罪犯、罪证或湮灭罪迹等帮助行为。
从帮助行为的形式来分,可以分为物质性帮助和精神性的帮助。前者指物质上体力上的帮助,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窥测被害人行踪、排除犯罪障碍等,在刑法理论上又称为有形帮助。后者指精神上、心理上的支持,例如帮助实行犯出主意、想办法、撑腰打气、坚定其决心等,在刑法理论上又称为无形帮助。
从帮助的时间来分,可以分为事前帮助、事中帮助和事后帮助。事前帮助主要指事前为实行犯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例如,仓库看守与盗窃犯合谋,首先打开仓库的大门,为盗窃创造有利条件,就是事前帮助行为。事后帮助主要是指事后的隐匿行为,但它以事前通谋为前提,否则不构成共同犯罪。事中帮助是指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进行帮助。例如某甲把少女乙骗到家中,欲行,其妻丙发现后不但不加制止,反而当场帮助按住少女乙的身体,使某甲得以顺利进行。丙应视为帮助犯,是事中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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