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两个都是属于合法有效的。按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公证遗嘱比自书遗嘱效力大。存在不同形式的内容相互抵触的数份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此时自书遗嘱的效力低于公证遗嘱,如该公证遗嘱未被撤销的话,应按其分配遗产。
二、公证遗嘱撤销后自书遗嘱有效吗
存在不同形式的内容相互抵触的数份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此时自书遗嘱的效力低于公证遗嘱,如该公证遗嘱未被撤销的话,应按其分配遗产。
相反,那种认为“内容相互抵触的公证遗嘱撤销了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的效力自公证遗嘱生效时即行终止”的观点,是对单方法律行为变更与撤销效力的误读。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自书遗嘱顺理成章成为其存留的唯一遗嘱,也即“最后所立的遗嘱”,自书遗嘱的效力也随着公证遗嘱的撤销而自然“恢复”。但这种“恢复”并不是从无效到有效的转变,而是从低效力向高效力的转变。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在当代的中国表现的形式是比较多的,比如说有一些是属于口头遗嘱,还有一些是属于代书遗嘱,最常见的就是属于自己亲笔所写的遗嘱,当然了,发生法律效力的话,都必须要符合《民法典》当中所规定的特定的条件。同时需要注意的就是公证遗嘱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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