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承担,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可知,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已经下调到十二周岁。这是根据我们国家现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还有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显而易见得出的结论。
具体规定如下,如果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积极回应民众关切,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的重要举措。
在刑事责任年龄起点问题上,每个国规定不尽相同,且与国家或地区所属法系、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并没有必然联系。尽管具体规定有差异,但总体来看,适时调整刑事责任年龄,注重预防、打击犯罪与教育、感化之间的平衡,是每个国的普遍做法。
个别下调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与我国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并不相悖。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然而,该规定在发挥“教育为主”的作用上,还存在一定的局限。
一方面,由于法律尚未明确“必要的时候”的具体标准,加之家长或监护人通常并不愿意将未成年行为人送政府收容教养,所以导致实践中大部分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并没有去接受政府机构专门的教育矫治,这就使得教育惩戒的功能难以有效发挥。另一方面,刑罚制度的刚性要显然强于收容教养制度。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后果,因此其适用有最为严格的实体和程序规范。
收容教养则不同,它本身属于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而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关于收容教养的专门法律,这就导致诸如谁来决定是否收容教养、以什么程序决定、执行场所在哪等基本问题还不明确。因此,不能因为一味强调“保护”而忽视了“惩罚”,不能因为我国有关于未成年人家庭管教和收容教养制度的存在,就否认完善刑罚制度的必要性。
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可知,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已经下调到十二周岁。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中,一般来说,是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年龄档次的,如果是16周岁以上的,那么就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此时是需要对其一切犯罪行为承担责任的,但是不同的年龄段,也是有不同的责任划分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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